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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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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53版)

2023-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3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公司章程》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本次收购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等将发生变化,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届时,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在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收购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的企业运营体系,收购人将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为了保持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丁闵(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3、保证除通过行使(包括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与丁闵控制的金麒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盛电力销售有限公司和辽宁华诺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标的公司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的相关标的公司与收购人实际控制的国盛电力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融盛电力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其中内蒙古融盛电力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注销了蒙东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资格,已停止营业,目前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国盛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目前已不再开展购售电销售代理服务业务,待其2022年度业务结算全部完成且剩余服务费到账后将予以注销。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丁闵(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通过第三方经营、担任顾问等)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活动,以避免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但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条件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新开源或上市公司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3、若有第三方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任何业务机会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机会需提供给第三方,且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有竞争或者上市公司有能力、有意向承揽该业务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该业务机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承接。

4、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项业务。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无条件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除本次收购相关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收购人控制的金麒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为标的公司提供电站建设和运维服务,从而产生关联交易。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丁闵(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若发生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会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除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其他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除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收购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

4、收购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及说明;

5、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6、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丁闵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7、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8、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丁 闵

2023年5月1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 初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 佳 石丹妮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6日

收购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冯 艾

经办律师:

沈 娜

2023年5月16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附表

收购人:丁 闵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