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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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15 证券简称:千味央厨 公告编号:2023-030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味央厨”或“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德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新乡千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千味”)、中德证券、募集资金开户及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69号)核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8万股,发行价格为15.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4,308,8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2,186,648.7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2,122,151.2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1日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45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水利支行(原“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2022年5月26日被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并更名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水利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象湖支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及原保荐机构国都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9,756,051.29元及利息人民币1,139,083.27元对子公司新乡千味进行增资,用以实施募投项目“新乡千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建设项目(三期)”。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水利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以及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存放的募集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后的余额按要求转入子公司新乡千味募集资金专户,并办理了上述三个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工作;同时,公司和子公司新乡千味作为甲方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水利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及原保荐机构国都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转入子公司新乡千味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1日止,除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到期的3,300万元外,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1月28日,公司使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象湖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闲置募集资金3,3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及子公司新乡千味作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及存储银行分别作为乙方,中德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虎、赵静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