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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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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3-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3-042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以通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5月11日以书面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徐士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兰瑞学、刘剑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兰瑞学、刘剑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3-043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以通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亚娟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王懿倩女士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及王懿倩女士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王懿倩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除上述激励对象暂缓授予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3.00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3-045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5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130,000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73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3年5月1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以15.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3、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4、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2023年5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73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5月16日

2、首次授予数量:1,130,000股

3、首次授予人数:12人

4、首次授予价格:15.7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人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王懿倩女士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兰瑞学先生限制性股票65.00万股、暂缓授予刘剑先生限制性股票65.00万股、暂缓授予王懿倩女士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王懿倩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人调整为12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301.00万股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6.00万股调整为113.00万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00万股调整为28.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王懿倩女士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及王懿倩女士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王懿倩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除上述激励对象暂缓授予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3.00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懿倩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隆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隆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宁波隆湾于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812,90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及王懿倩女士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王懿倩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6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2023年5月16日的收盘数据进行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1,13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费用总额为2,804.66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及王懿倩女士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王懿倩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王懿倩女士的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73元/股的价格向1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30,000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3-044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人调整为12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6.00万股调整为113.00万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00万股调整为28.0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

根据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3、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4、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人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王懿倩女士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兰瑞学先生限制性股票65.00万股、暂缓授予刘剑先生限制性股票65.00万股、暂缓授予王懿倩女士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兰瑞学先生、刘剑先生、王懿倩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人调整为12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301.00万股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6.00万股调整为113.00万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00万股调整为28.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