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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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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安机关对公司立案侦查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3-02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安机关对公司立案侦查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7月19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因收到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期间,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正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

近日收到阿克苏检察分院对案情侦办情况的进展说明:“2023年2月27日,公司及当事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系2020年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的事项)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该公司及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申请并争取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办理,现案件正在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办理中”。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00证券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3-02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对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5月4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 年报问询函【2023】第 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董事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协同审计年报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问询函》关注问题,逐项核查,对关注的事项和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 2022年8月,你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晗”)51%股权作价22,000万元出售给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投资”),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海源晗尚欠公司经营性借款5,000万元,双方约定在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1个月内偿还完毕上述借款。2022年9月,你公司通过减资退股方式退出对子公司克拉玛依浩源能源研究院(以下简称“浩源研究院”)持股,并收回投资款1,270万元。报告期你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及减资退股产生投资收益1,059.93万元。请你公司:

(一) 补充披露上海源晗经营性借款的回款情况,核实说明报告期对外出售子公司股权、减资退股是否导致被动形成其他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如是,请逐项说明相关担保/财务资助明细,包括担保/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回款情况、未解除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回复:

1、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借款明细及回款情况

报告期对外出售子公司上海源晗股权,被动形成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未形成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对外财务资助明细为:公司给上海源晗提供的借款金额为5,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年利率为4.35%,上海源晗已于2022年9月22日按时偿还了该笔借款。

2、关于上海源晗财务资助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联董事张云峰表决时进行了回避。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司与上海源晗签署了《财务资助协议》,并根据上海源晗的需求分批提供资金,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提供借款1,500.00万元,于2022年4月26日提供借款3,50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年利率均为4.35%。

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事宜》。同日,公司与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关于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向目标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目标公司应在交割完成后30日内向甲方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由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源晗于交割完成后30日归还,因此,报告期公司对外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了对上海源晗的财务资助,但未形成对外提供担保。该笔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了信披程序,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9号发布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二) 补充披露你公司近两年水泥窑炉富氧烧成系统项目、氮气供气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主要内容、客户名称、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关系、收入确认金额、在手订单等,结合说明本次股权出售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近两年水泥窑炉富氧烧成系统项目、氮气供气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如下:

注:除上表说明外,截至2022年8月31日,无其他在手订单。

2022年8月公司已将上海源晗股权予以出售,因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与上海源晗及其子公司的深冷空分业务及富氧燃烧差异较大。且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新疆阿克苏,而上海源晗及其子公司业务主要位于四川遂宁和贵州福泉等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成本较高。上海源晗运营项目初始资金需求较大且连年亏损,继续持有不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因此,公司转让原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后,对集中发展主业、优化公司经营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增强盈利能力都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三)补充披露对上海源晗、浩源研究院的投资背景、投资时点、实缴出资情况等,会计处理及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1、对上海源晗、浩源研究院的投资背景、投资时点、实缴出资情况、会计处理

2、处置子公司投资收益计算过程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了2022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等运作档案;

2、查阅了2022年度公司相关公告信息;

3、获取企业信用报告,检查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4、通过询问管理层了解投资及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交易背景;

5、取得了上海源晗偿还相关款项的银行回单;

6、检查了处置子公司投资收益计算过程以及相关会计凭证及附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新疆浩源公司对外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了对上海源晗的财务资助,未形成对外提供担保;上海源晗已按时偿还了该笔借款;该笔借款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信息披露。对上海源晗、浩源研究院的投资及处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二、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或“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导致内部控制否定意见主要系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所致。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年审会计师书面回复,公司已逐步调整董事会、监事会和部分高管人员的任职,保障了付款、关联交易、用印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程序并有效落实。2022年7月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被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上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公司2020年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2022年度,年审会计师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内容主要为公司未及时识别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请你公司:

(一)说明你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具体情况,立案侦查的最新进展,公司判断本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项与2020年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的依据。

公司回复:

公司2022年7月19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公司被立案侦查的事项也受到了辖区监管部门的关注,新疆证监局也告知公司,2020年公司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的事项,也是按办案要求逐级呈报,移转至本地公安机关侦查,因此公司判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项与2020年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

在立案侦查期间,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正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向阿克苏检察分院了解案情侦办的进展情况,阿克苏检察分院回复:“2023年2月27日,公司及当事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系2020年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的事项)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该公司及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申请并争取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办理,现案件正在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办理中”。

(二)2020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包括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请结合本次公安局立案侦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合理保证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公司回复:

2022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该案与公司2020年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2021年8月,新疆证监局对公司2020年立案调查已经结案,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

2022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本年度营业收入约为5.83亿,与上年度基本持平;本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约为1.29亿,同比增长8.7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比较稳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约为4.43亿,较上年末增加121.10%,占总资产的比重为47.19%,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来保障日常经营。2022年度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各项经营指标正常,公安局立案侦查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报表产生实质影响。

除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能够合理保证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报告期你公司与关联方新疆盛威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威”)、新疆振泽文化创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疆振泽”)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将上述公司识别为关联方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请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未能有效防范前述事项发生的原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说明2021年度、2022年度均认定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未能有效防范前述事项发生的原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2022年度,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分别向新增关联方新疆盛威和新疆振泽采购安全评估、培训及代办特种设备换证等相关服务,共形成关联交易9笔,交易金额合计568.5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部门对关联关系认定规则理解不到位,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相关关联方信息,公司内审部门例行检查后发现这一问题,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随后公司立刻汇报了新疆证监局,并于2023年4月6日就关联交易事项补充提交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11)并在媒体上进行披露。

2、2022年度认定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①重大缺陷:指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或者影响程度重大,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②重要缺陷:指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或影响程度较大,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③一般缺陷:指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或影响程度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3)出现下列情形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④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⑥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根据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非财务报告类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为潜在错报金额在总资产的0.5%至1%之间,公司期初总资产约为8.5亿,期末总资产约为9.4亿,总资产的0.5%至1%即为425万元至940万元,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的合同金额为568.5万元,因此符合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定量标准;公司非财务报告类重要缺陷定性标准为“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受到相关机关轻微处罚”。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以下简称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35号),由于公司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确认上述缺陷属于重要缺陷。经公司自查,除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3、2021年度认定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依据及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未再出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不存在进一步侵占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针对资金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因此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相关文件,如《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书》等,了解该事项的事实情况;

2、取得了管理层及法务部关于公安局立案调查对公司影响的说明;

3、获取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关于公司被公安局立案调查的影响书面说明;

4、通过访谈管理层和检查相关程序文件,了解、评估并测试了与公司采购和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5、对涉及关联方的预付款执行访谈程序,了解交易的背景、商业逻辑、公允性、以及关联方是否有履约能力,是否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获取大额预付款项相关合同,检查相关支付条款、OA审批记录及支付凭证、发票、验收单、服务成果,核实大额预付账款余额与合同的匹配性;

6、与管理层、董事会沟通内部控制缺陷的类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2022年度公司各项经营指标正常,公安局立案侦查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报表产生影响;2022年度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属于重要缺陷,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均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除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健全并有效实施,能够合理保证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 2021年年报显示,你公司营业收入构成包括车用气、民用气、入户安装、材料销售及其他业务收入;2022年你公司营业收入构成变更为天然气、入户安装、材料销售及其他业务。报告期你公司天然气业务及入户安装业务分别实现收入44,537.58万元、8,116.04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减少7.13%、3.73%,两项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8.31%、55.21%,分别较上年同期下滑7.06个百分点、4.56个百分点。请你公司:

(一)按《公司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调整业务数据统计口径的原因,并按调整前口径分类披露最近两年的对比数据。

公司回复:

2022年度,公司对营业收入构成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从产品类别来看民用气、车用气均属于天然气产品,因此将“车用气、民用气”合并为“天然气”进行披露,调整后统计口径也是行业内普遍的分类方式,这种分类方式便于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因此公司调整了披露口径。

按调整前口径分类披露最近两年的对比数据(单位:元)

1、分产品披露2022年数据

2、分产品披露2021年数据

(二)报告期你公司车用气、民用气的销售量分别为12,451万方、10,937万方,分别较上年同期变动15.14%、-22.84%,请说明相关细分业务销量反向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2022年,受经营大环境影响,公司经营区域内多地长时间处于经营受限状态,导致下游的工商业用户销售量急剧下降,即使在复工复产后也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恢复,因此民用气销售量较同期下降22.84%。车用气较同期上升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积极拓展市场、深挖车用气批发市场,向其他公司加气站批发天然气,并通过信用政策、价格策略等方式,增加批发气客户粘性,促进车用气销售量增长。

(三)结合行业政策、竞争格局、在手订单、主要客户变动等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天然气业务及入户安装业务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以及各类细分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公司回复:

1.2022年,受环境影响,公司经营区域内多地经营受限,天然气业务整体呈下滑趋势;入户安装业务收入也受经营环境限制,新开发楼盘减少,同时,房地产在建项目完工进度受到影响,截止本报告期末存在部分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而导致入户安装业务收入有所下降。

2.天然气业务及入户安装业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1)在全球低碳发展背景下,预计天然气需求量仍将保持稳定、持续的增长。公司在经营区域的县市拥有30年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都将独家经营城市管道燃气业务,新疆经济的稳步发展、城镇化率的逐年提高等因素为公司城市天然气业务增长带来了较好的发展机遇。天然气的使用与居民的生活紧密相关,属于居民的基本消费,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天然气的使用量保持平稳增长,尤其是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能源,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推广,气化区域以及气化率水平不断提高,将促进天然气使用量的不断增长。

(2)入户安装业务主要是为当地居民及工商业等下游用户安装供气设施,随着当地经济的持续发展、招商引资等项目的不断落地,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将会持续增长;其次,入户安装业务收入与经营所在地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息息相关,由于公司经营区域内所属县市城镇化率低于全国和新疆的平均水平,因此入户安装业务还具有潜在的市场,并随着用户的增长和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而保持稳定、持续发展。

(四)请结合报告期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成本、主要客户、市场份额、订单量及销售量变动情况,说明天然气销售、入户安装业务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毛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趋势或风险。

公司回复:

1.天然气业务。天然气销售毛利率下滑的原因主要是上游采购价格上涨、运营成本不断增加,而受政府管控的终端销售价格始终无法顺价。近几年天然气采购价格不断上涨,2022年度与上游供气单位签订的合同平均采购价达到1.45元/m3,较同期涨幅达到21%, 根据2023年天然气采购合同签订情况,采购价格进一步上涨,其中居民用气采购价格由1.0815元/m3上涨到1.1845元/m3,调峰量由原来的1.854元/m3上涨为2.266元/m3,同时合同内引入JKM浮动气价,气量占比为合同总量的3%,参照当月现货价格结算,年度采购均价预计将会达到1.58元/m3,如果终端销售价格不能及时顺价,天然气业务毛利率将会面临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2. 入户安装业务。根据2021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红线内燃气管网定检费用、从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入网工程建设费、建筑区划红钱内至燃气表具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终端用户计量装置等费用均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文件下发后公司不再向用户收取上述费用,因而入户安装收入相应减少、毛利率下降,由于政策性调整导致的下降在执行初期对公司毛利率有影响,若不存在其他政策性调整,入户安装业务毛利率将在今后一个时期保持稳定。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毛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符合行业情况,通过对比多家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显示天然气业务均处于下降趋势,入户安装业务由于各地政策及经营环境的不同,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

四、 2021年、2022年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015.02万元、2,986.31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损失-945.79万元、-328.91万元,其他应收款(含应收利息)期末余额175.74万元、125.15万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22,650.56万元、-5.48万元。请你公司:

(一)结合主要客户、销售模式、信用政策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主营天然气和入户安装业务,其中天然气销售业务一般为预收款,除少量批发、商业用气、锅炉用气外,不存在应收账款;对于入户安装业务,一般客户公司收取80%左右的预收款,到项目验收通气完成时收取全额款项,针对国企或政府工程项目未收取或收取30%左右的预收款,余额验收完工结算;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没有较大变化。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变动主要与入户安装业务营业收入有关,与总营业收入相关性不大,应收账款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匹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本期营业收入的结构如下,天然气营业收入为4.45亿,占营业收入总额的76.38%;入户安装业务营业收入为0.81亿,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3.92%;本期公司入户安装收入较上年变化不大,应收账款增加主要系本期新增入户安装业务收入中部分国企或政府工程项目因客户内部付款审批流较长而未及时支付所致。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本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2)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3)组合中,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基于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账龄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变动情况,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公司2022年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28.91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说明2021年2022年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该准备的依据,2021年计提金额较大,2022年计提大幅减少的原因。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2021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基于其他应收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其他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等划分为账龄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变动情况,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2021年度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2,650.56万元,其中单项计提信用减值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多笔被诉及被执行信息,逾期及被执行金额巨大,信用风险急剧增大,另原作为抵质押财产的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和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因控股股东无法筹集资金继续开发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导致资产变现能力下降,同时2022年1月10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71执50号,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承担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3,806.5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22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另根据公开查询资料显示上述两公司仍有多项被执行债务信息需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上述两家单位股权丧失变现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1年年报全额计提了上述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所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020年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1,552.94万元,2021年新增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2,653.10万元。

2021年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较大,2022年计提大幅减少,主要系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已在2021年末全额计提,本期无需增加计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所致。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管理层与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并进行测试;

2、复核以前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对于单独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的资产,主要系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其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获取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做出估计的依据,并复核其合理性;

4、对于按信用风险组合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的资产,结合信用风险特征、账龄分析、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以及期后回款情况测试,评价管理层对信用减值损失确认的合理性;

5、结合函证程序,评价管理层对信用减值损失确认的合理性;

6、了解并检查表明资产发生减值的相关客观证据;查看与信用减值损失确认及核销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应收账款变动主要与入户安装业务营业收入有关,而入户安装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因此应收账款变动与总营业收入相关性不大,应收账款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匹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2021年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较大,2022年计提大幅减少,主要系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已在2021年末全额计提,本期无需增加计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所致。

五、 你公司于2021年计提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578.47万元、其他资产减值损失-3,910.08万元,2022年你公司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说明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损失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涉及的具体资产及项目情况,执行的减值测试过程,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准确、合理,是否存在集中在2021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损失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涉及的具体资产及项目情况,执行的减值测试过程如下:

1、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他非流动资产检查测试,检查其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应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其可收回金额,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该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公司子公司2021年计提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减值准备3,910.08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一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3,910.08万元。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主要是原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新疆嘉禧源购买位于乌鲁木齐的浩源大厦30层和31层,由于新疆嘉禧源财务困难,难以筹集到资金完成浩源大厦的建设,导致新疆嘉禧源无法交房,且2021年末嘉禧源已经遣散员工,处于不正常经营状态,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相关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资产和股权项目估值报告》(以下简称“估值报告”,天兴咨字[2022]第0078号),新疆嘉禧源在清算状态下债务清偿比例为11.25%,购房款金额为4,405.72万元,根据上述清偿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910.08万元。

2、在建工程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在建工程检查测试,检查其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应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其可收回金额,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该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公司原控股孙公司2021年计提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3,719.98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一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719.98万元。

在建工程减值主要系原控股孙公司新疆致本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致本”)库车乙二醇项目取消导致减值,公司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天兴咨字[2022]第0078号)估值结果对库车乙二醇项目在建工程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金额3,638.47万元。

另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兹管道”)因新疆致本乙二醇项目取消,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81.51万元。龟兹管道原为新疆致本乙二醇项目的配套天然气管道公司,由于新疆致本乙二醇项目的取消,导致龟兹管道在建工程项目需同时取消,前期投入的在建工程发生减值,公司于2021年计提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81.51万元。

3、固定资产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固定资产检查测试,检查其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应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其可收回金额,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该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公司子公司2021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2.48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一固定资产减值损失192.48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主要系原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乌鲁木齐御邸世家房产市价下降所致,该房产于2018年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购买,最近几年,新疆乌鲁木齐地区房产价格持续下降,所购买房产市价大幅下跌,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天兴咨字[2022]第0078号)的估值结果计提减值准备192.48万元。

上述减值事项用表格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2021年度合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7,822.54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准确、合理,不存在集中在2021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情形。

2022年公司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主要系相关资产已在2021年充分计提减值,且2022年未存在进一步的减值迹象或2021年已经全额计提所致。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管理层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并进行测试;

(2)复核以前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利用外部评估师专家的工作,对外部评估师的资质、胜任能力、评估方法、评估中运用的各项参数进行综合评价;

(4)结合函证程序及资产监盘程序,评价管理层对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合理性;

(5)了解并检查表明资产发生减值的相关客观证据;查看与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及核销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2021年度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准确、合理,不存在集中在2021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情形。2022年公司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主要系相关资产已在2021年充分计提减值,且2022年未存在进一步的减值迹象或2021年已经全额计提所致。

六、 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8,056.29万元,较期初大幅减少,其中,因处置或报废减少1,286.52万元,因处置子公司减少10,620.03万元;使用权资产期末余额29.81万元,因处置减少890.39万元。请详细说明上述处置或报废、处置子公司等事项的具体内容、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资产处置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处置或报废、处置子公司等事项的具体内容、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处置或报废减少固定资产1,286.52万元主要系加气站相关资产更新改造、旧设备处置报废所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处置子公司减少固定资产10,620.03万元主要系处置子公司上海源晗,合并范围变更所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3、使用权资产因处置减少890.39万元主要系公司中途不再续租上海的办公场所,属于租赁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进行会计处理。

(二)相关资产处置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情况

固定资产处置或报废和不再续租房屋而处置使用权资产的事项经董事长审批,无需信息披露。

处置子公司上海源晗(合并范围变更)而减少固定资产的事项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9号发布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访谈管理层和检查相关程序文件,了解、评估并测试了与资产处置或报废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查阅了2022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档案;

3、查阅了2022年度公司相关公告信息;

4、检查了公司资产处置或报废相关的凭证及附件。

5、复核了公司合并财务报告过程,并重点关注处置子公司相关的合并财务报告会计处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新疆浩源公司处置或报废、处置子公司等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新疆浩源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或报废和不再续租房屋而处置使用权资产的事项经董事长审批,无需信息披露;新疆浩源公司处置子公司上海源晗(合并范围变更)而减少固定资产的事项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七、 报告期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为0万元,其中,对绿技行(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瀜矿(开曼)有限公司的投资分别减少1,000万元、1,200万元。请说明对绿技行(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瀜矿(开曼)有限公司的投资减少的原因及会计处理依据。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对绿技行(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瀜矿(开曼)有限公司的投资减少主要系处置子公司上海源晗,合并范围变更所致。上述交易的会计处理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复核了公司合并财务报告过程,并重点关注处置子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对绿技行(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瀜矿(开曼)有限公司的投资减少主要系处置子公司上海源晗,合并范围变更所致,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八、 报告期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0万元,其中,预付设备款、预付购房款期分别减少1,252.18万元、495.64万元。补充披露前述预付款的交易背景、形成时间、具体采购用途、采购金额、交易对手方名称、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关系、期后结转情况,说明报告期预付设备款、预付购房款减计为0的原因及会计处理依据,核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财务资助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设备款、预付购房款交易背景、形成时间、具体采购用途、采购金额、交易对手方名称、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关系、期后结转情况

(二)报告期预付设备款、预付购房款减计为0的原因及会计处理依据

报告期预付设备款、预付购房款减计为0主要系处置子公司上海源晗,合并范围变更所致。上述交易的会计处理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

(三)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财务资助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1、公司履行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2018年度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房产关联交易》的议案,新疆浩源原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为了满足在新疆区域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人员集中办公及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向新疆东悦购买御邸世家商业小区住宅9#楼一层 101号房和9#楼二层201号房,合计价款594.28万元;向新疆嘉禧源购买浩源大厦30层和31层,合计价款4,357.56万元,新疆浩源子公司上海源晗购买上述房产共预付价款5,000.00万元(包括相关税费等支出)。

2、截止2022年末交易的进展情况

新疆东悦于2021年4月将御邸世家商业住宅小区101室和201室交房予上海源晗。新疆嘉禧源由于资金问题迟迟未完成整体封顶,上海源晗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7月14日以工作联系函方式催促新疆嘉禧源依约履行购房合同之义务,但新疆嘉禧源迟迟未能履约,上海源晗委托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10日向新疆嘉禧源发送了律师函催促尽快履行购房合同义务,截止目前新疆嘉禧源仍未履行购房合同之义务。

根据新疆嘉禧源提供的书面材料,其名下持有“浩源大厦”项目,该项目于2015年10月开工建设,建设地点为水磨沟区会展大道以西,总用地面积为11,458.76㎡,其中包括:一栋甲级写字楼,一栋酒店及配套商业及酒店裙房。经走访项目现场,浩源大厦项目由于资金问题停工,目前仅完成了整体框架建设。

根据截至2022年1月20日公开信息查询新疆嘉禧源目前已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存在多项被执行信息,被执行财产已逾9亿元,且其实际控制人仍欠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5.14亿元(不含利息),预计新疆嘉禧源很难筹集到资金用于浩源大厦继续建设。

3、2021年末计提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应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其可收回金额,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该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公司子公司2021年计提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减值准备3,910.08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一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3,910.08万元。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主要系原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向关联方新疆嘉禧源购买位于乌鲁木齐的浩源大厦30层和31层,由于新疆嘉禧源财务困难,难以筹集到资金完成浩源大厦的建设,导致新疆嘉禧源无法交房,且2021年末新疆嘉禧源已经遣散员工,处于不正常经营状态,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天兴咨字[2022]第0078号)估值报告),嘉禧源在清算状态下债务清偿比例为11.25%,购房款金额为4,405.72万元,根据上述清偿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910.08万元。

综上所述,新疆浩源原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为了满足在新疆区域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人员集中办公及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向新疆嘉禧源和新疆东悦采购房产,并向其预付购房款符合行业惯例;新疆嘉禧源由于财务困难,难以筹集到资金完成浩源大厦的建设,导致无法交房,公司已于2021年计提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减值准备3,910.08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一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3,910.08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减计为0主要系处置子公司上海源晗,合并范围变更所致。因此,新疆浩源公司的原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向新疆嘉禧源预付购房款履行了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违规财务资助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访谈管理层和检查相关程序文件,了解、评估并测试了与公司采购和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检查了房屋、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审批单和银行支付记录等相关文件;

(3)向四川明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禧源和新疆东悦执行了函证程序;

(4)复核了公司合并财务报告过程,并重点关注处置子公司相关的合并财务报告处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计为0主要系处置子公司上海源晗,合并范围变更所致;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购房款系关联交易,预付设备款系非关联方交易;针对其他流动资产预付购房款的关联交易,公司履行了审议程序,但由于控股股东财务困难,难以筹集到资金完成交付,公司已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因此,针对其他流动资产预付购房款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违规财务资助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披露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