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ST国安 公告编号:2023-35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8项提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447,313,6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9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31,236,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5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6,076,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10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全部提案审议通过:
1.总体表决情况:
■
2.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3.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8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8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持有有效表决股份为1,428,488,345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关系为:8.0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8.02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8.0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8.04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8.05交易对象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上交易对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2)根据会议投票结果,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文亮、张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3633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与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14:00在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灯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447,313,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922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31,236,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128%。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076,9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01%。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33,82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23%;弃权2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表决结果为通过。
2.00 《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33,82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18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13%;弃权2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04%。
表决结果为通过。
3.00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33,82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23%;弃权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表决结果为通过。
4.00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432,64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9866%;反对14,54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46%;弃权1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87%。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2.0921%;反对14,54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7.2370%;弃权1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6709%。
表决结果为通过。
5.00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33,78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0654%;反对13,24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50%;弃权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表决结果为通过。
6.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33,82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23%;弃权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0.1376%;弃权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5022%。
表决结果为通过。
7.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33,82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23%;弃权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0.1376%;弃权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5022%。
表决结果为通过。
8.00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01 《关于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客户服务、外包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和企信通业务的议案》
同意5,2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7.6696%;反对13,27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0.5057%;弃权3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8247%。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7.6696%;反对13,27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0.5057%;弃权3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8247%。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8.02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采购商业保险的议案》
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38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1.1033%;弃权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5365%。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38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1.1033%;弃权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5365%。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8.03 《关于信之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接受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销售葡萄酒业务的议案》
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38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1.1086%;弃权1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5312%。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38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1.1086%;弃权1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5312%。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8.04 《关于北京国安恒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硫酸钾的议案》
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19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0.0940%;弃权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5458%。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19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0.0940%;弃权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5458%。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8.05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4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8.2674%;反对15,207,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0.7844%;弃权1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482%。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8.2674%;反对15,207,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0.7844%;弃权1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482%。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9.00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430,667,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8499%;反对16,54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1432%;弃权1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9%。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1.5754%;反对16,54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7.8934%;弃权1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5312%。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00 《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许齐先生
同意1,431,811,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8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323,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7.6528%。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02 张科先生
同意1,431,731,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3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43,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7.2278%。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03 吕鹏先生
同意1,431,731,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3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43,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7.2294%。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00 《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01 彭宁女士
同意1,431,73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3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4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7.2458%。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02 孟庆文先生
同意1,431,73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3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42,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7.2230%。
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张 霞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