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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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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23-024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08号比音勒芬商业办公楼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秉政先生因工作原因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申金冬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57,049,2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4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42,07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1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972,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15,330,8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5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972,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3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2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0,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2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0,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7,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7%。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46,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27,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01 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46,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27,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

5.02 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46,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27,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46,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27,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7,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7,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7%。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676,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87%;反对4,370,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0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57,6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48%;反对4,370,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06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黄巧婷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