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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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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层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38,642,4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92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78,581,5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830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43,132,2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4938%。

2.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讨论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7%;反对1,718,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8%;弃权36,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4%;反对1,718,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45%;弃权36,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7%;反对1,734,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8%;弃权20,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4%;反对1,73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16%;弃权20,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购买2023年度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7%;反对1,721,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6%;弃权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4%;反对1,721,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04%;弃权34,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欣、毛碧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云鼎科技)第2号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4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6,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5:00在公司二层会议中心(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7-1号济南高新万达J3写字楼)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8,642,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581,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08%。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132,25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125,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224,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96%。

3.现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 《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 《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0 《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00 《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04%;反对1,755,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0 《关于讨论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1,718,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18%;弃权36,7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04%;反对1,718,6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45%;弃权36,7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1%。

7.00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1,73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8%;弃权20,7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04%;反对1,734,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16%;弃权20,7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1%。

8.00 《关于购买2023年度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8,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1,721,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6%;弃权34,1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376,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04%;反对1,721,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04%;弃权34,1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

罗欣|律师

律师(签章):

毛碧敏|律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