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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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科新发展 编号:临2023一020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新发展”)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关于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9号)、《关于对黄绍嘉、黄海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西证监局〔2023〕9号、〔2023〕1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3年4月28日,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子公司前期对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21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调增营业收入364.77万元,调增利润总额364.77万元,调增净利润273.57万元。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2021年年报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科新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科新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黄绍嘉、黄海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