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2023-056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7,287,163.56元(截至2021年3月13日)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前基于谨慎考虑,公司在2021年度已对此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827.22万元,后续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7年2月),相关债权方已于2019年4月就该业务向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连带起诉上市公司,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结果,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6月19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0)。就上述上诉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已作出了终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36号,维持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对海航投资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判决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琼民申1433号],因龙江银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根据公司2022年8月29日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申1433号],海南省高院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关于上述公司与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2022)琼96执1202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龙江银行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45642.9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6)。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通知书》(琼检民监[2023]3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因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检察监督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异209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关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龙江银行的执行申请的异议请求。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因不服该裁定结果,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9号裁定和(2022)琼96执1202号执行通知书。
2023年5月24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琼执复6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9号裁定并未查明该院立案受理前后龙江银行收到3万元现金及受领信托份额的事实,未查明执行依据的履行情况,即认定海航投资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并据此裁定驳回海航投资的异议申请,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执异209号执行裁定,发回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龙江银行诉讼事项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较少,该账户不属于公司基本户,且其被冻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综合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业务发展需要综合判断,该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账户,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情形。
此前基于谨慎考虑,公司在2021年度已对此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827.22万元,后续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后续将持续关注因该笔诉讼事项引发的相关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沟通处理解除账户冻结和应对诉讼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3)琼执复65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