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3-03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时达”)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3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结合关注函回函情况,对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和说明。公司高度重视来函事项,现就《关注函》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回复称,智能科技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差异率仅为5.49%。请你公司:
(一)鉴于相关协议的正式签署日期为2023年4月,请模拟测算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总对价,是否显著低于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价格+资金占用费”的总对价;并请说明双方协商定价时,未考虑以更为贴近标的公司真实价值的2022年12月31日评估值调整相关交易对价,反而以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方式提高本次交易成本的真实原因;
(二)说明《关于上海新时达辛格林纳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你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的任一时点回购标的股权必须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价格+资金占用费”的定价方式;如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现时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是否导致你公司违约,如是,说明预计的赔偿金额及依据;
(三)说明《增资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无论何时双方正式签署回购协议,均必须以2022年1月1日(或2021年12月31日)为“交易基准日”;如否,请进一步说明将“交易基准日”较之倒推1年4个多月并据此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并提供相关的可比案例;
(四)根据回复,你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公告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格在2021年12月31日评估值6.1亿元基础上,参考第三方的报价上浮至6.7亿元。请详细说明第三方报价的具体情况、第三方是否同意将“交易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1月1日并据此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以及你公司本次交易对价是否高于“同等条件”;
(五)结合问题(一)-(四)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定价是否公允,本次交易方式是否更有利于上市公司,你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决策的相关人员是否与交易对手方及其相关方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是否涉嫌向先进制造业基金及其相关方输送利益,是否涉嫌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请你公司董事分别就上述事项逐条核实并发表意见,请律师对问题(2)-(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在前述协议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适用),倒签“交易基准日”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
回答:
(一)鉴于相关协议的正式签署日期为2023年4月,请模拟测算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总对价,是否显著低于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价格+资金占用费”的总对价;并请说明双方协商定价时,未考虑以更为贴近标的公司真实价值的2022年12月31日评估值调整相关交易对价,反而以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方式提高本次交易成本的真实原因。
1、模拟测算的总对价与本次收购的总对价差异率不大
如果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对应的总对价与本次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总对价对比测算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注1:模拟测算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股权转让款时,溢价率采用与以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相同的溢价率9.61%进行计算。
注2:模拟测算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股权转让款时,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为零。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如果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格为基础、采用与2021年12月31日相同的溢价率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总对价为72,366.40万元,比本次收购的总对价少3,641.60万元,差异率为-4.79%,模拟测算的总对价未显著低于本次交易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总对价。
此外,如下文所述,如果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结合第三方报价产业基金认为公允的溢价率,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公允对价为79,223.76万元,比公司本次交易的总对价76,008.00万元多3,215.76万元,差异率为4.23%。
2、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和交易定价方式是由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并基于双方协商谈判过程和2022年的客观大环境而形成的,公司并无主观挑选和抬高交易价格的动机和行为
自2021年9月先进制造业基金向公司提出退出意向,至2022年初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初步退出方案,以及2022年9月之后先进制造业基金与公司进一步协商向公司或第三方转让股权方案,整个交易谈判过程中,先进制造基金均要求以当时最近一年12月31日(即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基于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是本次交易谈判从始至终的前提。且在协商过程中,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其所持股权对应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应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一部分予以考虑,且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的期间,受让方应向其支付资金占用费。因此,公司并无主观挑选和抬高交易价格的动机和行为。
3、资金占用费并不是为了提高交易成本而设立,而是基于双方协商谈判过程和对方最终退出时间,基于智能科技对公司的整体意义,经过多轮协商确定的结果
2022年退出方案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是在当时交易双方洽谈过程中很难提前预见的;相关交易结点的推迟,也是当时交易双方很难预见的。资金占用费,即先进制造业基金的资金时间成本,也是因2022年存在客观因素影响,造成了股权转让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时间间隔较长,客观上出现了公司占用对方资金时间较长、资金时间成本较高的结果,是由公司及公司董事长不能预见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在交易洽商过程中,公司及公司董事长亦与对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以争取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是为了提高交易成本而刻意拖延或者为了向对方输送利益,是公司综合考虑对方诉求以及交易完成后智能科技对公司的整体重要战略意义而做出的选择。且如前文所述,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总对价与在智能科技2021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上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总对价差异率不大,本次交易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说明《关于上海新时达辛格林纳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你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的任一时点回购标的股权必须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价格+资金占用费”的定价方式;如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现时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是否导致你公司违约,如是,说明预计的赔偿金额及依据。
1、《增资协议》关于先进制造业基金退出及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
《增资协议》关于先进制造业基金退出及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主要如下:
《增资协议》第8.1条第(1)款:先进制造业基金有权选择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任一时间处置其所持上海新时达辛格林纳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智能科技”)全部股权。
《增资协议》第8.1条第(2)款:先进制造业基金有权要求新时达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任一时间受让先进制造业基金所持智能科技全部股权,新时达受让前述股权的价格以智能科技最近一年的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增资协议》第8.1条第(3)款:新时达可通过现金或发行有价证券或者组合方式受让先进制造业基金持有的上述股权,新时达受让的具体方式须经先进制造业基金同意。先进制造业基金未首先要求新时达受让先进制造业基金所持智能科技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新时达仍对先进制造业基金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先进制造业基金负有告知义务。
《增资协议》第17.1条:本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下每一件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1)本协议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实质性义务或承诺;或(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声明或保证、承诺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丙方投资后估值的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2、关于《增资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的任一时点回购标的股权必须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价格+资金占用费”的定价方式
根据前述《增资协议》,《增资协议》未明确约定新时达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的任一时点回购标的股权必须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价格+资金占用费”的定价方式,但协议约定新时达受让股权的价格以智能科技最近一年的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鉴于本次交易最先于2022年初由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股权转让的退出方案,后续的多轮协商亦发生在2022年,因此将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21年12月31日(彼时的最近一年12月31日)符合《增资协议》的制定逻辑和精神。
此外,如前文所述,本次交易虽最终于2023年4月份完成,但方案的协商和谈判在2022年即已开展多轮,只是由于后续2022年出行受限等多重客观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延续至2023年才实施完成。
3、关于如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现时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是否导致新时达违约
根据前述《增资协议》的约定,《增资协议》未约定如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现时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会导致新时达构成违约。但根据《增资协议》,新时达并没有权利要求先进制造业基金在某一时间退出,也即交易基准日是先进制造业基金先提出,并经新时达同意的,新时达如果提出变更前述基准日,须与先进制造业基金协商一致。在双方磋商过程中,先进制造业基金坚持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包括在2022年9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保持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和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不变,将其所持智能科技股权现金转让给新时达或第三方。考虑到这一条件是在磋商之初公司董事长初步同意的前提条件,2022年客观因素影响也确实延长了公司使用先进制造基金资金的时间,且智能科技是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布局重要的一部分,智能科技少数股权被第三方收购将严重影响治理结构。因此公司同意支付适当的资金时间成本。且如前文所述,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总对价与在智能科技2021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上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总对价差异率不大,本次交易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律师发表意见:
《增资协议》未明确约定新时达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的任一时点回购标的股权必须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价格+资金占用费”的定价方式。
《增资协议》未约定如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现时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会导致新时达构成违约。但在2022年1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将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21年12月31日,并且2022年9月再次提出保持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不变的情况下,新时达无权单方面决定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现时价格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须先进制造业基金同意才可将评估基准日定为2022年12月31日。
(三)说明《增资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无论何时双方正式签署回购协议,均必须以2022年1月1日(或2021年12月31日)为“交易基准日”;如否,请进一步说明将“交易基准日”较之倒推1年4个多月并据此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并提供相关的可比案例。
1、关于《增资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无论何时双方正式签署回购协议,均必须以2022年1月1日(或2021年12月31日)为“交易基准日”
《增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无论何时双方正式签署回购协议,均必须以2022年1月1日(或2021年12月31日)为“交易基准日”。但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先进制造业基金明确提出,公司董事长与其于2022年初和2022年9月对该时点达成初步一致。
2、如否,请进一步说明将“交易基准日”较之倒推1年4个多月并据此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并提供相关的可比案例
股权交易基准日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间隔1年4个多月,是2022年2月、2022年9月先进制造业基金与新时达董事长对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达成了初步意见后,因2022年出行受限、大环境及多重因素影响,未能进行方案确认、资产评估、询价、签约、支付等交易双方未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股权转让基准日与协议签署日时间间隔是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地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交易双方磋商的真实过程形成的,并非公司主观将交易基准日前溯。
3、本次接受资金占用费是上市公司整体战略布局需要
将股权转让基准日设置为2022年1月1日,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是公司基于本次股权回购过往协商过程、本次股权回购交易方案以及公司未来的整体战略布局考虑,经与先进制造业基金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交易条件。在先进制造业基金与新时达董事长初步商定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21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前提时,并未预判到后续出行受限等因素对方案确认、资产评估、询价造成的影响以及因为时间周期长而形成的较高资金时间成本。
在后续资金时间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智能科技子公司业务情况、在手订单及未来发展,公司预期未来智能科技的业绩将逐年爬升。由于智能科技是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布局重要的一部分,公司担心智能科技少数股权被第三方收购将影响其治理结构以及公司和智能科技的发展战略。因此公司愿意支付适当的资金时间成本。
此外,如前文所述,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格直接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总对价与在智能科技2021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上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总对价差异率不大,本次交易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相关的可比案例
鉴于2022年的客观情况属于频次极低的偶发情况,因此未有完全相同的可比案例。但支付资金时间成本的案例及8%利率水平的案例如下:
需要支付资金时间成本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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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率(单利8%/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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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表意见:
《增资协议》未明确约定无论何时双方正式签署回购协议,均必须以2022年1月1日(或2021年12月31日)为“交易基准日”。但本次交易基准日定为2022年1月1日,是2022年1月经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2022年2月新时达董事长和先进制造业基金双方就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达成了初步意见。后于2022年9月,先进制造业基金再次提出后,考虑到智能科技是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布局重要的一部分,新时达董事长对于保持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和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不变作为前提表示认同。
股权交易基准日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间隔1年4个多月,是2022年1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将股权转让基准日定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2月公司董事长和先进制造业基金就此达成了初步意见后,因2022年出行受限、大环境及多重因素影响,未能进行方案确认、资产评估、询价、签约、支付等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将股权转让基准日设置为2022年1月1日,并支付7,326万元“资金占用费”是公司基于本次股权回购过往协商过程、本次股权回购交易方案,以及公司未来的整体战略布局考虑,经与先进制造业基金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交易条件,具有合理性。
股权转让基准日2022年1月1日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2023年4月25日间隔1年4个多月,是因2022年出行受限、大环境及多重因素影响,未能进行方案确认、资产评估、询价、签约、支付等客观情况导致,属于频次极低的偶发情况,暂未发现完全相同的可比案例。但存在股权交易中以8%/年或以上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的案例。
(四)根据回复,你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公告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格在2021年12月31日评估值6.1亿元基础上,参考第三方的报价上浮至6.7亿元。请详细说明第三方报价的具体情况、第三方是否同意将“交易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1月1日并据此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以及你公司本次交易对价是否高于“同等条件”。
1、产业基金报价情况
2022年9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保持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和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不变,将其所持智能科技股权现金转让给新时达或第三方,且已有第三方就智能科技18.75%股权转让事宜与先进制造业基金接洽,该部分产业基金对该股权、对科技创新的新时达长期看好。其中,三家专注于智能制造的产业基金(均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首轮报价为67,000万元-68,000万元,平均报价为67,621万元。按照智能科技2023年利润计算的动态市盈率为PE29.37倍,平均报价相较于智能科技基于2021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60,958万元溢价10.93%,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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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前述基金报价情况,基于对未来的长期看好,新时达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人民币66,818万元购买该部分股权。该价格与智能科技2021年12月31日评估值相比溢价9.61%,与产业基金平均报价相比折价1.19%。
2、第三方是否同意将“交易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1月1日并据此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以及你公司本次交易对价是否高于“同等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报价函》及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的确认,其报价不包含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未分配利润及股权转让基准日至实际付款日的资金占用费,并同意在报价金额的基础上,再支付智能科技18.75%股权对应未分配利润金额以及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用的标准为8%-10%/年范围内,具体由交易双方磋商确定。
根据上述第三方所作报价情况,相关就智能科技18.75%股权报价的第三方同意将“交易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1月1日并据此支付相应资金时间成本,新时达本次交易对价未高于第三方同意就智能科技18.75%股权所支付的对价。
律师发表意见:
就智能科技18.75%股权报价的相关第三方同意将“交易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1月1日并据此支付相应资金时间成本,新时达本次交易对价未高于相关第三方同意就智能科技18.75%股权所支付的对价。
根据上述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律师意见,本次股权回购将股权转让基准日设置为2022年1月1日,是公司基于本次股权回购过往协商过程、交易方案,以及公司未来的整体战略布局考虑,经与先进制造业基金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交易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基准日2022年1月1日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2023年4月25日间隔1年4个多月,是因2022年出行受限、大环境及多重因素影响,未能进行方案确认、资产评估、询价、签约、支付等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属于频次极低的偶发情况,具有特殊性。
(五)结合问题(一)-(四)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定价是否公允,本次交易方式是否更有利于上市公司,你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决策的相关人员是否与交易对手方及其相关方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是否涉嫌向先进制造业基金及其相关方输送利益,是否涉嫌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从业务层面看,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
新时达智能科技公司包含新时达重点战略新兴业务,包含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晓奥享荣汽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TEP JP株式会社等五家子公司。其中:
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机器人产业联盟副理事长,拥有机器人行业中国首家万台产能机器人制造机器人的智能工厂,2021年荣获工信部授予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称号,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2023年获批上海市首批标杆性智能工厂。
上海晓奥享荣汽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选上海市首批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符合工信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企业,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五年获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认定资助,上海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嘉定区小巨人企业。
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SCARA机器人曾经连续三年全国销售第一。2022年获得深圳市机器人协会颁发的十大工业技术创新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的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第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并在2022年再次复审通过。
在智能科技下属的五家子公司中,有三家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均属于“专精特新”企业,这三家中的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第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因此智能科技不仅在行业发展上未来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而且是新时达战略发展中不可或缺和重点发展的分支。公司不希望在刚经历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其评估值较低时将股权由其他方收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
2、从协商过程和时间节点看,本次交易主观上不存在“倒推”的情形
股权转让基准日与协议签署日时间间隔是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地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交易双方磋商的真实过程形成的,并不是公司主观往前追溯的。公司董事长与先进制造基金在初步达成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前提时,确实难以合理预计2022年偶发性的意外客观环境变化。在最终方案形成的股权转让基准日与协议签署日的时间间隔,并不是人为设计导致的。
3、从方案层面看,本次交易价格低于第三方可以接受的合理报价以及先进制造基金主张的价格
(1)根据第三方可接受的估值溢价率测算
经公司和律师核查,相关产业基金表示了如下意见:基于之前的报价习惯,一般需要2-3轮的报价,所以产业基金第一轮报价均在价格方面有所预留,大致上预留了5%-15%不等。产业基金认为的合理估值大体上比新时达评估报告高10%-30%左右。产业基金判断原因如下:
(i)评估是对未来的判断,当下大部分企业受客观因素影响,对未来的判断相对保守,企业估值偏低。
(ii)机器换人及国产替代是必然趋势。产业基金长期看好中国机器人产业与新时达的长期研发投入,因此认为给予智能科技估值比基于2021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高10%-30%都是合理的估值区间,中位数估值比评估报告高20%可能是客观公允的。
如此,按照产业基金的中位数估值推算,本次交易价格与根据2022年最新评估值测算的第三方可接受估值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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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模拟测算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股权转让款时,溢价率采用20%进行计算。
注2:模拟测算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股权转让款时,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为零。
通过上述测算,以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并结合第三方产业基金认为公允的溢价率,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总对价为79,223.76万元,比公司本次交易的总对价76,008.00万元多3,215.76万元,差异率为4.23%。
(2)根据第三方及先进制造基金可接受的报价和资金成本测算
先进制造业基金认为新时达虽然有优先购买权,但报价不应该比产业基金报价低而应略高,同时先进制造业基金认为社会平均资金占用成本为年化10%。但公司认为,公司具备一次性支付款项的能力,付款条件较产业基金可能具有优势,所以价格应该更低,同时公司通过收集近年来大量的成交案例,坚持8%的资金成本不能上浮,经过多轮的反复磋商,最终协商确定退出股权价格为66,818万元,资金成本为8%。
同时,如前文所述,根据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报价函》及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的确认,其报价不包含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未分配利润及股权转让基准日至实际付款日的资金占用费,并同意在报价金额的基础上,再支付智能科技18.75%股权对应未分配利润金额以及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用的标准为8%-10%/年范围内,具体由交易双方磋商确定。
由此,本次交易定价与产业基金报价及先进制造业主张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
从上表看,本次交易的实际对价76,008万元均低于三家产业基金可接受的价格及先进制造业主张的价格,分别折价1.50%、0.25%、1.69%、5.36%。
综合上述说明,公司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方式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决策的相关人员与交易对手方及其相关方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不存在向先进制造业基金及其相关方输送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董事的核查意见:
1、关于以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方式提高本次交易成本的原因
根据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股权退出和双方开始协商具体退出方案的时间,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是先进制造业基金与新时达董事长基于《增资协议》协商初步确定的结果,是本次交易从始至终的前提。基于2022年客观因素的影响,股权转让基准日与协议签署日时间间隔较长,资金占用费是以8%为年利率给予先进制造业基金的资金时间成本,符合行业惯例和客观实际,资金占用费并不是为了提高交易成本而设立。
2、关于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依据及合理性
资金占用费是给予先进制造业基金的资金时间成本,符合行业惯例和客观实际。另外,智能科技少数股权被第三方收购将严重影响治理结构,为进一步推进公司的创新发展战略,提高智能科技与公司内部治理、技术、管理等层面的资源整合及业务协同效率,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整体战略布局。
3、关于第三方报价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4、关于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的定价是否公允,本次交易方式是否更有利于上市公司,是否涉嫌向先进制造业基金及其相关方输送利益,是否涉嫌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在合理范围内,评估作价公允。另外本次交易价格在评估基础是综合考虑了第三方报价以及客观原因导致的资金时间成本,本次交易方式更有利于上市公司,不存在向先进制造业基金及其相关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强对子公司的经营管控,提高整体经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问题二、你公司回复称,在与先进制造业基金洽谈标的股权收购的过程中,主要由公司董事长主导并认可相关交易方案,未进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请你公司:
(一)说明你公司董事长“认可”的意思表示是否等同于你公司,以及依据相关规则及你公司《章程》,你公司涉及该等金额的交易作出“认可”意思表示时应当履行的程序;
(二)说明你公司董事长在“认可”相关交易方案时的考虑因素及决策依据及其履行的程序,是否征得董事会的整体同意,是否涉嫌存在应履行审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三)说明你公司董事在审议本次回购事项时,是否已提前知悉并同意将“交易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1月1日以及需据此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是,请说明知悉和同意的详细情况。如未提前知悉或同意的,请进一步说明知悉情况、不同意(如有)的情况,并说明本次董事会中同意倒推“交易基准日”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时,是否考虑了董事长已提前“认可”的情形;如未考虑该情形的,请详细说明意见变更(如适用)或同意的考虑因素因及合理性;
(四)结合上述(一)-(三)项,进一步核实你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瑕疵;并结合我所相关自律监管规范指引及公司章程,说明本次少数股权收购事项是否应当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请你公司全体董事分别对上述事项逐条发表明确意见,并自查在本次交易中是否充分勤勉尽责并切实维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回答:
(一)说明你公司董事长“认可”的意思表示是否等同于你公司,以及依据相关规则及你公司《章程》,你公司涉及该等金额的交易作出“认可”意思表示时应当履行的程序;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约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因此,公司董事长“认可”的意思表示并不等同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最终确定和实施尚需根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方可生效。
本次交易自2021年9月先进制造基金提出退出意向后,先进制造业基金与新时达进行了多轮和长时间的沟通协商,但直至2023年4月份之前,一直未形成最终方案,因此,在2023年4月之前,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需要履行的审议和披露标准,因此在做好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公司前期未进行相关审议和披露。2023年4月,本次交易方案最终确定,新时达即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购买先进制造业基金持有的智能科技18.75%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拟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公告》。根据前述授权,新时达、智能科技及先进制造业基金于2023年4月25日签署了《关于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全体董事意见:
先进制造业基金自2021年9月开始向公司提出退出意愿,并就退出事项与公司进行多轮反复磋商,因先进制造业基金未提出明确方案,因此,未进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2022年1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股权转让的退出方案,提出将以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21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股权的相关权利义务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新时达享有,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2月,公司董事长与先进制造业基金就前述转让方案达成初步意向,具体交易方案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具体工作后再进一步磋商,但该笔股权购买后因受2022年出行受限、大环境及多重因素影响,未能及时进行方案确认、资产评估、询价、签约、支付;2022年9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保持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和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不变,将其所持智能科技股权现金转让给新时达或第三方,且已有第三方就智能科技18.75%股权转让事宜与先进制造业基金接洽。考虑到智能科技是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布局重要的一部分,智能科技少数股权被第三方收购将严重影响治理结构,新时达董事长对于保持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和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不变作为前提表示认同。自2022年初,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股权转让的退出方案,后因出行受限、大环境及多重因素影响,且未明确形成方案等原因,尚无依据判断达到审议和披露标准,未进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直至2023年,在上述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新时达的创新发展战略,提高智能科技与新时达内部各层面的资源整合及业务协同,经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终购买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智能科技18.75%股权,并于2023年4月24日,新时达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同意新时达、智能科技及先进制造业基金于2023年4月2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全体董事自查:
公司全体董事在审议《关于拟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前,对董事长与先进制造业基金前期沟通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分析和讨论。
(二)说明你公司董事长在“认可”相关交易方案时的考虑因素及决策依据及其履行的程序,是否征得董事会的整体同意,是否涉嫌存在应履行审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作为本次交易谈判的主要人员,公司董事长在“认可”相关交易方案时的考虑因素及决策依据:(1)基于交易双方的增资协议约定及先进制造业基金协商过程中的要求;(2)基于交易谈判过程中,第三方接洽情况;(3)基于智能科技对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布局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智能科技少数股权被第三方收购将可能影响其治理结构以及公司和智能科技未来的发展战略。
由于董事长表示“认可”时,方案还未有重大进展,尚未形成具体、可实施的退出方案,且考虑到正式退出方案尚需公司按规定履行完程序后方可生效,董事长的意思表示最终还需履行完公司合规的内部程序后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此阶段未召开董事会征得董事会的整体同意,不存在应履行审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公司全体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长在与先进制造业基金协商阶段“认可”相关交易方案时履行了其勤勉尽责义务。因该协商阶段尚未形成明确方案且正式方案需按公司章程履行程序后才能生效,因此,协商洽谈阶段尚无需征得董事会的整体同意,不存在应履行审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公司全体董事自查:
公司全体董事在审议《关于拟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前,对董事长与先进制造业基金前期沟通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分析和讨论,认为在协商未形成最终方案阶段未触及全体董事审议要求。
(三)说明你公司董事在审议本次回购事项时,是否已提前知悉并同意将“交易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1月1日以及需据此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是,请说明知悉和同意的详细情况。如未提前知悉或同意的,请进一步说明知悉情况、不同意(如有)的情况,并说明本次董事会中同意倒推“交易基准日”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时,是否考虑了董事长已提前“认可”的情形;如未考虑该情形的,请详细说明意见变更(如适用)或同意的考虑因素因及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6日发送董事会议案给各位董事。在审议本次回购事项时,董事们已提前知悉并同意将“交易基准日”确定为2022年1月1日以及据此支付“资金占用费”。
董事同意的考虑因素主要基于对于公司业务和交易协商过程的了解,不希望将智能科技股权在估值低点时转让给第三方。当前智能科技下设的子公司均处于业务布局的关键节点,有些已经初具成效,在评估价值低点进行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规划及战略意图。
公司全体董事意见:
智能科技少数股权被第三方收购将严重影响治理结构,为进一步推进公司的创新发展战略,提高智能科技与公司内部治理、技术、管理等层面的资源整合及业务协同效率,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符合整体战略布局。
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在合理范围内,评估作价公允。另外基于2022年客观因素的影响,股权转让基准日与协议签署日时间间隔较长,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系给予先进制造业基金的资金时间成本,符合行业惯例和客观实际,资金占用费并不是为了提高交易成本而设立。本次交易价格在评估基础综合考虑了第三方报价以及客观原因导致的资金时间成本,不存在向先进制造业基金及其相关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强对子公司的经营管控,提高整体经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董事自查:
在交易推进过程中,根据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及时跟进、落实。组织聘请了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积极与第三方产业基金进行接触,并与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交流和讨论。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交易双方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结合《增资协议》、交易协商过程以及2022年客观环境影响,协商确定了本次交易价格。
方案核心要素初步确定后,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购买先进制造业基金持有的智能科技18.75%的股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前述授权,新时达、智能科技及先进制造业基金于2023年4月25日签署了《关于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综上,公司全体董事对购买股权意图、标的资产估值和作价的公允合理性和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分析和讨论,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结合上述(一)-(三)项,进一步核实你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瑕疵;并结合我所相关自律监管规范指引及公司章程,说明本次少数股权收购事项是否应当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1、内部控制自查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合理保证了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但在该交易事项上,长达一年的时间中,因受客观因素影响,公司未能就谈判进展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及信息确认。公司已经认识到交易磋商过程中及决策中不严谨的地方,并将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日常经营管理规定,加强相关培训与宣贯力度,保障内控运行机制有效,进一步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公司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2、本次交易无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3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发生交易时涉及的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智能科技的有关财务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为697,693,974.23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80%;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为537,533,700.66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为473,893,304.59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1.11%;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为19,400,385.31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9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为668,180,000.0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交易产生的利润绝对值为73,260,000.0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8.78%。
综上,公司购买智能科技18.75%股权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
3、制度修订
公司在该事项进展过程中,意识到内控制度及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完善之处,加之,深交所为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修订,公司就此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并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关修订后的具体制度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其中:
(1)在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新增了“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有关内容。
(2)在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将“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修订为“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的,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3)在修订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中,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修订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在修订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将“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内容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i)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ii)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5)在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中,公司新增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全体董事意见: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并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要求,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体董事自查:
公司全体董事在本次交易事项中勤勉尽责,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