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5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3-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26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达成民事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被告

●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26,705,624.72元;4,551.90万元;1400万元及违约金;货款2,812,027.46元及利息249,305.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达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26,705,624.72元及违约金,浩达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2022年8月2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县公交”)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885万元、利息666.90万元,合计4551.90万元,曹县公交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1003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2023年1月13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3)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4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支持调解,现已达成民事调解。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6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4)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北京网智运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812,027.46元及利息249,305.00元。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10民终3829号、(2023)苏10民终283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1003民初10074、(2023)苏1003民初1934号),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25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理阶段,已开庭,尚未判决;重审审理终结,双方已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告

● 诉讼涉案金额:7,223,588.31元;3,020,107.6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审查,目前已开庭尚未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公司被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后,鸿泰公司和本公司均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并发回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均已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法院寄达的《传票》((2023)粤民再99号)、《民事判决书》((2022)苏1003民初1037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