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05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3年5月25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一》)。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号)《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及车轼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的主要内容: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资金存在被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 )占用的情形,具体如下:
2017年12月29日你公司与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期限5年,约定上市公司投资融通资本乐享16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2018年1月3日你公司向资产管理计划帐户支付投资款7800万元。经核实,上述投资款7800万元分别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4日通过中间账户转入东方海洋集团账户,至今尚未转回你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形。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司的独立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的主要内容: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资金存在被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 占用的情形,具体如下:
2017年12月29日上市公司与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期限5年,约定上市公司投资融通资本乐享1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2018年1月3日上市公司向资产管理计划帐户支付投资款7800万元。经核实,上述投资款7800万元分别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4日通过中间账户转入东方海洋集团账户,至今尚未转回上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形。东方海洋集团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车轼隐瞒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款实际被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形,导致上市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东方海洋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车轼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东方海洋集团、车轼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方海洋集团及车轼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尽快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将按照上述《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及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