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5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320 900947 证券简称 振华重工 振华B股 编号:临2023-012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本次发行还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逐项审议本议案的各子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发行底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股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将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中交集团将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交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中交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交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80,506,050股(含)。本次发行中,中交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0%,且认购金额不低于10亿元。

若公司股票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含)。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限售期

中交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特定投资者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票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中交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交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中交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中交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拟与中交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锁定期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临2023-014)。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鉴于前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临2023-015)。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的方案,并同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临2023-016)。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5,268,353,501股。其中,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比例为46.23%,中交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80,506,050股(含)。本次发行中,中交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30%,且认购金额不低于10亿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交集团取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导致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中交集团已在《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取得的新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满足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因此,在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且中交集团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新股的情况下,中交集团参与本次认购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认购本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临2023-017)。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顺利进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次董事会决议后不时修订及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确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定价原则、定价基准日(限于因修订或新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定价原则、定价基准日变化)、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使用、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2)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工作,签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4)决定签署、补充、修改、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请中介机构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

(5)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协议;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如出现不可抗力或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延期、中止或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计划等;

(8)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锁定等事宜;

(9)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际发行结果,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未尽事项。

上述授权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集中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的监管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基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临2023-018)。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4.《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 600320 900947 证券简称 振华重工 振华B股 编号:临2023-013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会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本次发行还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发行底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股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将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中交集团将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交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中交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交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80,506,050股(含)。本次发行中,中交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0%,且认购金额不低于10亿元。

若公司股票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含)。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限售期

中交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特定投资者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票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中交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交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中交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中交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拟与中交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锁定期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临2023-014)。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鉴于前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临2023-015)。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的方案,并同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临2023-016)。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截至本次监事会召开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5,268,353,501股。其中,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比例为46.23%,中交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80,506,050股(含)。本次发行中,中交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30%,且认购金额不低于10亿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交集团取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导致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中交集团已在《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取得的新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满足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因此,在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且中交集团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新股的情况下,中交集团参与本次认购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认购本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临2023-017)。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集中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的监管协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 600320 900947 证券简称 振华重工 振华B股 编号:临2023-014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前,中交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中交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交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交集团签署《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集团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交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其中,中交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0%,且认购金额不低于10亿元。本次发行的详细方案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截至本公告日,中交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023年5月25日,公司与中交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手续。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中交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中交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中交集团2022年的经审计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及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发行底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股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交集团将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中交集团将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25日,公司与中交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1、发行人(甲方):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认购人(乙方):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协议签订时间:2023年5月25日

(二)认购数量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80,506,050股(含)。

3、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之一,向乙方发行股票。乙方认购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的30%,且乙方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总价款不低于10亿元。

4、若发行人股票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如果包括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发行人将根据该等监管意见或要求与认购人就其认购的A股股票数量及/或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股票认购协议。

(三)认购价格

1、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与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发行底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2、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和认购金额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乙方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方将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四)认购方式、股票交割及利润分配

1、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参与本次认购。认购人应在本协议生效后,自收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如果认购人预计无法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应立即通知发行人。认购人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发行人有权在认购人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前书面通知决定取消认购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对于发行人取消认购人资格前认购人已经缴付部分认购价款的,则发行人应将认购人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已交付认购款的相关认购人。对于认购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违约金,适用本协议第十二条项下的第2款。

3、自收到乙方缴付的认购资金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登记于认购人A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最大合理努力尽快完成上述股票登记手续(登记完成之日下称为“交割日”),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五)锁定期

1、乙方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乙方所认购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3、乙方因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5、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票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相关费用的承担

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七)陈述与保证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1)发行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有权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且其经营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发行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人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发行人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及其他发行人的内部规定;

(3)发行人向认购人以及认购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发行人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认购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人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发行的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任何与认购人有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5)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6)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7)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8)发行人不存在自身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0)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1)发行人不存在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无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2)发行人在上交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3)发行人依法按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了所有的纳税申报表,且所有该等纳税申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完整正确,发行人已依法按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其应付的所有税收(无论是否在纳税申报表上显示),或已依法按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计提适当准备;

(14)发行人遵守相关的环保法律,没有受到任何可能导致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环保方面的指控,也不存在任何依合理判断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环保方面重大处罚的情形、情况或者事件;

(15)发行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没有受到任何可能导致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指控,也不存在任何依合理判断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情况或者事件;

(16)发行人自始至终均遵守向有关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承诺;

(17)发行人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2、认购人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1)认购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认购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认购人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认购人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

(3)认购人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4)认购人积极配合发行人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5)认购人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其认购的乙方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下转1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