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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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51,139,9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569,984元,不送红股及不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1,139,9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3年6月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24日至登记日:2023年6月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首发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继林、麦睿明、叶庆忠、周敏、叶劲忠承诺:“本人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继林、麦睿明、叶庆忠、周敏、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共青城凯美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通过其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伍瑜、曾维清、李元治、李增才、刘仁和(监事)、黄权威、时任董事及间接股东王胜军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由30.38元/股调整为29.88元/股。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4,05A号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陈 龙、黄 芬

咨询电话:0763-3983168

传真电话:0763-3698068

八、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