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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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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山西焦煤 公告编号:2023一029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详见公告2023-021、2023-026)。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2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一段1号山西焦煤大厦三层百人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6、主 持 人:董事长赵建泽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3,998,861,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4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360,754,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638,107,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4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733,523,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2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95,416,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638,107,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400%。

3、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8,054,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8%;反对3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弃权429,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716,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0%;反对37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弃权429,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8,054,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8%;反对3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弃权4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716,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0%;反对37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4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8,056,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3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弃权429,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718,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3%;反对37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429,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7,819,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9%;反对6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429,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481,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9%;反对6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5%;弃权429,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8,787,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6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449,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077,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0406%;反对115,663,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959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077,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406%;反对115,663,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59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持股3,274,119,499股回避表决。

提案7.00 《关于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512,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6169%;反对133,228,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82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512,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169%;反对133,228,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82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持股3,274,119,499股回避表决。

提案8.00 《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0,045,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5%;反对18,379,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6%;弃权436,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707,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49%;反对18,379,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56%;弃权436,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8,746,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408,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1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提案9.00为特别决议,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小英、周娅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