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45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692,552股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转增0.49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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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498,32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9股,共计转增24,744,177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75,242,497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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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公司本次转增股本均来源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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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692,552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75,242,497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1.0059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8272498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4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二)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26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公示结果: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三)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示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