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裕同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裕同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裕同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23年4月27日,裕同科技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发布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裕同科技董事长王华君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裕同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裕同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决定召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裕同科技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5,081,834股,占裕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00%。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裕同科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571,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75%;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6%;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49%。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62,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632,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4%;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内,该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10,804,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632,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4%;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关于2022年度银行授信及调整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2,257,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9%;反对1,548,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4%;弃权1,275,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828,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480%;反对1,548,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997%;弃权1,27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23%。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9%,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3,048,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36%;反对42,032,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4%;弃权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18,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0134%;反对42,032,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9866%;弃权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3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655,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反对39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4,027,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25,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9997%;反对3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04%;弃权4,027,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399%。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董龙芳
经办律师:
邓鑫上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2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王华君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655,081,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4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48,671,5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96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06,410,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3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110,651,8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9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241,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5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106,410,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3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银行授信及调整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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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邓鑫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