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96 证券简称:*ST中期 公告编号:2323-013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补充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6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2 年 5月26日 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下午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中国中期大厦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姜新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72,248,4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9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000,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7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20,248,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人,代表股份5,170,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5,170,7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8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2、表决结果:
议案1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议案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议案3《2022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议案4.《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议案5《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霍建杰、梁祥磊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友股会字[2023]第05523 号
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5月26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召集。
2、2023年4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届次、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23年5月26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中国中期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新主持,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 5月26日 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 5月26日 9:15 ~ 5 月26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72,248,4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9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000,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7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20,248,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人,代表股份5170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51707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88%。
以上股东是截止2023年5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4、《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
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议案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议案3《2022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议案4.《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议案5《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75%;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523%;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反对5,09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70%;弃权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负责人: 樊志强
见证律师: 霍建杰
见证律师: 梁祥磊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