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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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等事项而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按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实际分配总额。
2、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精装转债,债券代码:127055)正处于转股期,若在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实际分配总金额。
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精装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23年5月29日(星期一)至2023年6月2日(星期五),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回售申报期间暂停转股。自本次回售期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6月5日(星期一)起“精装转债”恢复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精装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故本次权益分派登记日的总股本与截止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181,697,105股一致。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公司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4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日;
2、除权除息日:2023年6月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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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29日至登记日:2023年6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精装转债”转股价格将由19.10元/股调整为18.5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毛爱军
3、咨询电话:0755-83476663
4、传真电话:0755-83476663
八、备查文件
1、《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实施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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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精装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132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购期: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2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3年6月7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3年6月8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3年6月9日
6、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精装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精装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精装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精装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本次回售条件满足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 B × i × t / 365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5%(“精装转债”第二年计息期年度,即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1日的票面利率);
t=96天(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5月29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 =100×0.5%×96/365=0.132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精装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132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精装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106元/张;对于持有“精装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32元/张;对于持有“精装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32元/张。
(四)回售权利
“精装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精装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精装转债”。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2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精装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6月7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3年6月8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3年6月9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精装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精装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特此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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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精装转债”转股价格:人民币19.10元/股
2、调整后“精装转债”转股价格:人民币18.50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3年6月5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发行了57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精装转债,债券代码:127055),根据《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o+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Po-D;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日;除权除息日:2023年6月5日;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等事项而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按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实际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鉴于上述原因,精装转债的转股价格将做相应调整,调整前精装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9.10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8.50元/股,即P=(Po-D)=(19.10-6/10)=18.50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