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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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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3-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3-030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本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425.32万元,案件二220.85万元,案件三909.60万元,合计1,555.7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鑫耀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耀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件一,卷号:(2023)京0115民初6486号;案件二,卷号:(2023)京0115民初6495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2023年5月29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件三,案号:(2023)京0115民初6501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就与鑫耀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2023)京0115民初6486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鑫耀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2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123.3218万元(以被告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123.3218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由:

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鑫耀公司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鑫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鑫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二:(2023)京0115民初6495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鑫耀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4.76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66.0875万元(以被告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66.0875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由:

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鑫耀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鑫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鑫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三:(2023)京0115民初6501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鑫耀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6.11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353.4918万元(以被告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353.4918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由:

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鑫耀公司双方于2013年9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鑫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鑫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鑫耀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经公司向银行查询,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截止目前,鑫耀公司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本次鑫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8个,被冻结资金为5,707,641.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41%,占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的3.94%,占比较小。本次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及鑫耀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鑫耀公司账户被冻结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目前鑫耀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财产保全的相关司法文书,公司将尽快核实具体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关影响。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32.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02%。

截至目前,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将积极应诉,通过法律途径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卷号:(2023)京0115民初6486号]及《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卷号:(2023)京0115民初6495号]及《民事起诉状》;

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案号:(2023)京0115民初6501号]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