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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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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

2023-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ST嘉凯 公告编号:2023-050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3年5月31日,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4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嘉凯,证券代码:000918)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3年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同时,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同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目前除了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

5、经查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自2023年5月4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嘉凯”。

3、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0.49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6月1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截止2023年5月31日,公司收盘价为 0.49元/股,股价近期波动幅度较大。公司所属证监会 CSRC 房地产行业,行业最新市盈率为-17.323,公司最新市盈率为-0.8985,市盈率与行业相比相差较大;行业最新市净率为0.985, 公司最新市净率为-3.6259,市净率与同行业相比相差较大。

5、《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ST嘉凯 公告编号:2023-049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3年5月31日,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0.49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1日)低于1元,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6月1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1日)低于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情形,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5月18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0日、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6日、2023年5月27日、5月30日、5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2023-038、2023-039、2023-040、2023-042、2023-043、2023-044、2023-046、2023-048)。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

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在本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6.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 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

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本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