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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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7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411,500万元(包含本次合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31%。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260,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0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周油坊村

注册资本:2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杰

成立日期:2008年06月0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金日晟矿业100%的股权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金日晟矿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金日晟矿业对公司担保金额为35,000万元,除此项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抵押贷款金额为101,50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金日晟矿业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保证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壹亿伍仟万元整

5、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合同的生效: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36,5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00%。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