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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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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山召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山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峰山召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8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23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363,3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334,422.4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芯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分红,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32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3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3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3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6181158-4201

特此公告。

峰山召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山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峰山召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数量过半暨减持股份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股东彭瑞涛持有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908,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31%。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3年4月20日起上市流通。上述股东与持有公司2,702,050股的股东深圳微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微禾”)、通过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ZHANG QUN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7.2627%的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根据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股东彭瑞涛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908,06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831%。

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彭瑞涛出具的《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数量过半的告知函》,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彭瑞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454,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16%。截至2023年5月31日,彭瑞涛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已过半。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通过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3.3541%股权的自然人ZHANG QUN和股东彭瑞涛系夫妻关系,ZHANG QUN担任深圳微禾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ZHANG QUN与深圳微禾、彭瑞涛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7.2627%的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股东彭瑞涛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彭瑞涛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减持实施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峰山召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