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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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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1 证券简称:格林达 公告编号:2023-025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9,558,3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889,595.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利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630720

特此公告。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3931 证券简称:格林达 公告编号:2023-026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公司股东宁波聚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合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2,413,6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5%,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413,6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5%。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发行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IPO 前取得21,639,608股,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20,774,023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聚合投资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977,91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集中竞价方式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实施,大宗交易方式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实施。

2、聚合投资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期间为2023年6月7日(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起至2023年12月6日。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份限售的承诺:(1)、本公司/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公司,并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1)、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5%。如根据本企业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变化的,本企业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公司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