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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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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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往来款大幅增加主要系本期新增向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及原全资子公司四川领湃借款所致,新增大额借款主要系由于公司新能源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生产订单增加使得对产能提升的需求增大,加之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涨幅显著,为了帮助公司加快新产线的投入建设以及原材料的采购生产,控股股东给予公司资金支持,以帮助公司加快形成产能,树立发展信心,稳定基本面,保证公司有充足的可支配资金满足偿还债务及日常生产建设的需要,具有合理性。
(四)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对报告期公司银行账户、其他货币资金、借款的期末余额及货币资金受限情况等执行函证程序,并对银行函证的函证过程执行严格控制程序;
(2) 获取公司的银行借款合同、查阅主要银行授信合同,了解偿还期限、还款计划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金额;
(3) 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未来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授信情况等,分析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压力、日常经营是否受到影响;
(4) 了解公司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有效,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5) 获取公司采购订单表及应付账款余额表,向主要供应商函证采购额及应付余额;
(6) 访谈公司主要供应商,了解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和信用政策、了解公司与主要供应商间的采购付款流程;
(7) 查阅公司主要供应商采购合同,检查合同中的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相关条款,结合2022年采购情况分析公司应付账款增长的原因;
(8) 获取并检查应付账款账龄情况表,了解存在逾期的主要应付账款未偿还的原因及期后付款情况;
(9) 对期末大额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同时了解其交易事项往来交易内容及形成的原因、检查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10) 通过企查查等官方网站,查询公司其他应付款中主要应付往来款对象的工商信息,核查是否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变动不大,受限资金占比较小,目前公司融资能力尚不存在重大困难,如合理安排经营付款和债务偿还,可以满足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未来12个月内公司债务不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
(2)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应付账款大幅增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大面积逾期的情况,应付账款规模较期初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3)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向控股股东借款形成的往来款,较期初大幅增加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9亿元,较期初增长251.26%。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期末余额1,470.72万元,计提比例为7.75%,较期初下降5.21%个百分点。
(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并结合付款模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账款波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
(2)请你公司说明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会计政策与往期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在此基础上说明报告期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相关比例的设置依据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3)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前两大客户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科易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期新增客户,其中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2年1月29日。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新增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所属行业、公司规模、销售内容、定价方式、合作年限、业务模式、与该客户及其终端销售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并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情形,你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进行相应风险提示。
(4)请你公司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方与你公司前五名客户是否存在差异,分别列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销售收入,并说明你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是否与主要客户的其他供应商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相关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5)请你公司列示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形成时间,账龄,交易对方和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逾期,并结合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金额与销售规模是否匹配,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等。
(6)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核实你公司报告期及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充分性、合理性,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函第3条)
(一)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并结合付款模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账款波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
1. 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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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增加251.26%,营业收入同比增加228.15%。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9.59%,与上期对比变动幅度较小,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的增加幅度接近,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具有匹配性。
2. 报告期应收账款发生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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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公司应收账款增加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112.86%,应收账款增加额与营业收入含税金额(公司主要增值税率为13%)匹配。应收账款减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84.54%,公司营业收入回款实现情况良好。报告期应收账款发生额与营业收入匹配。
3. 结合付款模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账款波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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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对比上年度,2022年新能源电池业务大部分客户付款模式较多采用承兑汇票结算,除此项变化外,客户的结算周期、信用政策均无重大变动,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本期应收账款较上期增长251.26%,主要是由于新能源电池业务收入规模迅速增长,客户数量规模增加,故应收款账增加与收入变动趋势一致,具有合理性。
(二) 请你公司说明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会计政策与往期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在此基础上说明报告期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相关比例的设置依据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1. 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会计政策与往期相比是否发生变化
对于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单项评估信用风险。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不同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为账龄组合。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1) 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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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账款一一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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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会计政策如上表所示,坏账准备相关会计政策与往期相比未发生变化。
2. 报告期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相关比例的设置依据及合理性
(1) 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2019年1月1日,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原有的“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具体采用以账龄组合为基础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的方法,测算应收账款的预期损失率。
(2)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相关比例的设置依据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单项评估信用风险。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不同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为账龄组合。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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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通过账龄迁徙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迁徙率模型是通过计算在一个时间段内没有收回而迁徙至下一个时间段的应收账款的比例来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的方法。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相关会计政策较上期未发生变化,整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 报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应收账款按照信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下降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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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期末余额1,470.72万元,计提比例为7.75%,较期初下降5.21%。
(1) 按照信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下降的原因
1) 按照信用组合应收账款账龄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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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信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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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应收账款相较去年大幅增加,主要系因新能源电池业务收入增加,在两年坏账政策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2022年1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95.81%,较上期一年以内占比较高,一年以内信用损失率较低,此外,2022年2-3年较上期账龄减少了61.42%。2022年公司的账龄结构得到了优化,从而大幅度减少了坏账计提金额,因此坏账准备总体计提比例下降具有合理性。
(三)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前两大客户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科易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期新增客户,其中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2年1月29日。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新增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所属行业、公司规模、销售内容、定价方式、合作年限、业务模式、与该客户及其终端销售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并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情形,你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进行相应风险提示。
1. 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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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苏州科易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期新增客户,在上期不属于前五大客户
由上表可知,本期前五大客户中新增客户系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派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2. 新增客户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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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五大客户中苏州科易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股东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控制,二者构成关联方,2022年9月,应苏州科易供货变更要求,原双方签订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全部概括转移给柳州科易。公司与上述客户及其终端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
3. 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情形
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类别覆盖电芯、模组、系统集成,利用多样化的产品多渠道开拓市场,并已形成多样化客户群体,上述客户均系公司自主进行市场开发达成合作,先后历经技术方案对接、产品开发、送样检测阶段,才能最终实现批量供货。公司与上述客户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公司与客户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已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具有商业实质。
报告期内,公司大力推进新能源电池产能提升,不断提高产品供应能力。公司采用自主研发为主的研发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客户需求。启动、完成280Ah及100Ah等多样产品开发,启动中试线建设。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9亿元,同比增长228.15%,公司的新能源电池生产供应能力大幅提升,经营情况稳定向好,公司管理团队紧抓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全过程,形成公司业绩发展持续内生动力,不存在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情形。
4. 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进行相应风险提示
由上表可知,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总销售额达到70.98%,相对集中,除前五大客户外,目前已有:(1)与南京恒天领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作协议》,恒天领锐计划2022年至2025年向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领湃采购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电池,(2)与东方旭能(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承诺未来五年开展总容量为 15GWh 的储能项目合作。除此以外,公司积极开拓市场,优化市场产品结构,逐步形成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等多样化客户群体,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办法,加入整车厂供应链体系需要经历产品设计、送样检测、公告等环节,周期一般需要6个月以上,公司尚处于新能源电池业务发展初期,目前客户群体少具有一定的客观性,随着公司不断拓展新客户,对前五大客户的依赖程度将逐步降低。
(四) 请你公司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方与你公司前五名客户是否存在差异,分别列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销售收入,并说明你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是否与主要客户的其他供应商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相关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1. 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方与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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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方与前五名客户基本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东方旭能(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应收前五名应收账款而非前五名客户,主要原因系与该客户的交易主要集中在下半年,订单交付量不大,报告期内收入规模较小,故不属于前五名客户。
2. 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销售收入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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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期增加=销售额*税率-应收质保金额
3. 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与主要客户的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匹配情况,相关信用政策执行以及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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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12月31日,存在个别客户信用逾期情况:
(1) 湖北星晖属于前五大客户,是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全资子公司,经及时催款后,截至2023年4月末已通过收购股权及债务重组、债权转移等方式收回该客户全部款项;
(2) 江苏金派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属于前五大客户,是江苏吉麦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吉麦)100%控股全资子公司,江苏吉麦注册资本为50,773.34万元,实缴资本45,333.34万元,代表车型是凌宝BOX和凌宝UNI。该客户目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截至2023年5月10日通过债权转移及承兑汇票的形式收回1,600.46万元的款项,剩余款项公司尚在积极催收中;
(3)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属于前五大客户,总公司是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是北汽集团旗下四大整车制造企业之一,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70,000.00万元,旗下微型电动车产品的代表车型是北汽元宝及北汽家宝。该客户目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该客户支付货款主要受市场行情影响,未能及时付款,公司仍在积极催收中;
(4) 东方旭能(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前五大应收客户,是一家专注于综合能源管理、储能、锂离子电池梯次利用等新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科技公司,是国内最早涉足储能行业的企业之一,注册资本为
30,00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800.00万元。该客户目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由于双方就技术协议相关事项存在的部分异议,目前仍在协商,因此信用逾期情况,截至2023年5月10日收到回款150.00万元,预计能够回收货款。
(五) 请你公司列示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账龄在 3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形成时间,账龄,交易对方和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逾期,并结合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金额与销售规模是否匹配,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等。
1.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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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均是新能源业务相关客户,主要原因是新能源电车竞争日益激烈、客户终端产品销售受阻等因素影响,出现客户信用逾期情况。
2. 账龄在 3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形成时间,账龄,交易对方和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逾期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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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将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万元以下的客户分类到其他
由上表可知,账龄在 3 年以上的客户应收账款均是因销售表面工程化学品而产生,由于该批客户规模较小、资金困难等原因而出现信用逾期情况,目前公司对该类款项仍在持续催收中,针对3年以上应收账款,公司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坏账计提充分。交易对方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 结合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金额与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1) 信用政策
公司目前主要有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以及新能源电池业务两大业务。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信用政策为结算周期内免账期利息,账期为30天-90天不等,超过结算周期可协商一致后再进行销售发货;新能源电池业务信用政策为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及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制定不同的信用政策,账期为30-90天不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款,本期新能源电池业务主要客户具体信用政策详见本说明之三(四)3回复所示。
(2) 应收账款金额与销售规模匹配性分析
1) 新能源电池业务同行业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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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均来源于上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鉴于宁德时代处于新能源电池行业龙头地位,业务规模与公司相差较大,如不考虑宁德时代,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更接近行业平均值,应收账款金额与销售规模相匹配,应收账款周转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表面化学品业务同行业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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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各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由上表可以得出新能源电池业务板块亿纬锂能、国轩高科、鹏辉能源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平均值为87.11天,公司该项指标为86.78天,属于行业较优周转水平。另外,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板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销售收入比例42.22%,该指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仍介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指标之间,主要原因系:①由于第四季度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板块销售出货量较高于前三季度;②公司的主要客户系微型电动汽车车企,电动汽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影响,电动车市场掀起降价潮使得微型纯电动车性价比优势减弱,销量出现同比下降趋势,从而导致期末回款速度较慢。
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板块另外四家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平均值为149.15天,公司该项指标为112.99天,属于行业较优周转水平。另外,公司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板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销售收入比例27.80%,该指标同样属于行业较优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金额与销售规模具有匹配性。
4. 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情况
(1) 新能源电池业务同行业坏账计提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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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同行业坏账计提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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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公司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和新能源电池业务坏账计提比例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值相近,介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指标之间,公司坏账的计提政策较为谨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六) 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核实你公司报告期及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充分性、合理性,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会计政策与往期相比未有发生重大变化,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单项评估信用风险。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不同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为账龄组合。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详见本说明三(二)2、(五)4之一说明,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已充分计提,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了解应收账款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内控制度,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
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查阅主要客户合同约定的信用政策,复核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并对其执行函证程序;
(2) 分析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估计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据判断等;分析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估计的合理性,检查财务报表中对应收账款及预期信用损失等相关信息的列报和披露;
(3) 对本期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获取审计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客户明细账、发货单、出库单及签收单、验收单等,判断交易是否具有有商业实质;
(4) 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的新能源电池业务的生产供应能力,公司管理团管理情况,经营业务模式是否稳定,获取公司的在手订单分析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5) 对重要客户进行视频询问,了解是否与主要客户的其他供应商存在较大差异,了解公司与该客户及其终端销售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
(6) 通过“企查查”查询重要客户的相关资料,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管理人员、经营状态、法律诉讼事项,分析其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同时核查其与公司及附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 检查复核主要客户期后回款情况,核查期后回款真实性;
(8) 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对前五大应收账款及3年以上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及催款情况;
(9) 通过“企查查”查询重要客户的相关资料,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管理人员、经营状态、法律诉讼事项,分析其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同时核查其与公司及附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0) 获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复核管理层所编制的本期及以前年度应收账款的账龄准确性,结合以往应收款项收回情况及同行业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分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政策的合理性。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与营业收入匹配,应收账款波动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
(2)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会计政策与往期相比未发生变化。预期信用损失率比例设置的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下降的原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3) 报告期内公司与新增客户及其终端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业务模式较为稳定。公司对前五大客户不存在高度依赖;
(4) 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方与公司前五名客户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与该客户的其它供应商不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客户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相匹配并已严格执行了相关信用政策,存在应收账款逾期情况,但均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5)公司期末余额前五名、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前五名客户公司存在逾期,但公司一直与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账龄在3年以上的客户存在逾期,公司在积极催收中;应收账款金额与销售规模较匹配,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6)公司报告期及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充分、合理,不存在以前年度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2.08亿元,较期初增长 182.69%,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2,925.47万元,较期初增长29.85%,其中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为1,970.85万元,占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的比重为67.37%。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末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存货,并结合期末各产品及原材料市场价格、在手订单情况、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函第4条)
(一) 报告期末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存货
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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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公司存货库龄以1年以内为主,库龄1年以上存货主要系表面化学品业务,1年以上货龄的存货占该业务存货的比例为12.28%,主要系化学品原材料保质期较长,其中3年以上原材料占表面化学品原材料的比例为10.24%,跌价占比达到71.83%,对于呆滞物料,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业务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情形较少,已充分计提存货跌价损失。
新能源电池业务上期开始投产,1年以内占比较高,不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情形,该业务存货跌价准备占比达到13.59%,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二) 结合期末各产品及原材料市场价格、在手订单情况、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1. 期末各产品及原材料市场价格、在手订单情况、期后销售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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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尚无具体公开市场价格信息,期末产品与原材料市场价平均价格参考公司2022年12月平均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新能源动力业务期末市场价格参考“上海有色金属网”网站2022年12月31日公示的价格
(1) 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
期末产品市场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动,期后实现的销售收入远高于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主要系公司与客户签订长期框架合同,客户会在每个月按照实际需求向公司发出订单,故期末在手订单是短期内订单,期后实现的销售订单主要来源于2023年,已基本覆盖期末存货金额,该业务存在滞销导致存货发生进一步减值的情况风险较小。
(2) 新能源电池业务
期后产品磷酸铁锂电芯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动,2022年原材料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大幅上涨,碳酸锂从年初28万元/吨上涨到最高位接近60万元/吨,年底前价格有所回落,仍维持在在51万元/吨的高价。
2023年1-3月,碳酸锂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下降,截至2023年3月31日市场平均价格下降到24万元/吨,磷酸铁锂电芯的市场价格降至0.74元/Wh。2023年1-3月实现销售收入远低于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主要系由于市场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异常出现下降趋势,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乘用车行业内观望情绪较浓,故公司在测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参考客户调整售价的意愿,已考虑市场价格下降的因素,将估计售价与历史数据、在手订单及期后销售情况、市场价格等进行比较,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2.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1) 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同行业存货跌价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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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平均占比=存货类别跌价比例合计/对应的数量,下同
公司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公司对长库龄的存货以及毛利为负数的存货计提较多的跌价准备所致。
(2) 新能源电池业务同行业存货跌价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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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公司销售规模远低于同行业水平,由上表可知,公司该业务存货跌价比例高于同行业公司,主要系2022年1-6月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处于产能爬坡阶段,未达到规模效应,新能源电池业务销售规模远低于同行业水平,产品单位固定成本较高。随着产能逐步提升以及产销规模扩大,但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以及产品单位固定成本仍较高。在售价及成本的综合影响下,公司在2022年末该业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占比较高。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较为谨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三)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通过对公司存货的监盘,了解存货库龄及产品质量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存货;
(2) 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获取公司期末存货跌价测试表,复核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和计算过程,检查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准确、合理;
(3) 获取公司期末在手订单及期后销售情况,了解存货是否出现进一步跌价的情形;
(4)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并进行对比分析。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报告期末存货库龄集中在1年以内,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存货占比较小并已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已根据期末各产品及原材料市场价格、在手订单情况、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考虑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率高于同行业公司,公司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较为充分。
五、年报显示,你公司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为 3.08 亿元,其中其他资本公积本期增加1.55亿元。主要原因为一是联营企业弘新建设大股东本期出资增加弘新建设资本公积3亿元,公司本期按出资比例确认其他资本公积1.21亿元;二是联营企业弘新建设豁免公司租金,增加其他资本公积 0.29 亿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交易的具体内容、发生时点、交易的合理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及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函第5条)
(一) 联营企业弘新建设大股东本期出资增加弘新建设资本公积3亿元,公司本期按出资比例确认其他资本公积1.21亿元
1. 具体内容及发生时点
(1) 弘新建设大股东本期出资增加弘新建设资本公积3亿元交易内容、发生时点及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2日,弘新建设大股东衡阳弘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侨投资)全体股东于2022 年4月2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意按照市新汽办会议研究意见,由弘侨投资补充弘新建设资本公积3亿元,用于支持项目建设或补充营运资金。
弘新建设于2022年4月25日收到大股东弘侨投资《关于补充弘新公司资本公积3亿元的通知》,公司根据对弘新建设出资比例40.22%,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金额1.21亿元。
2. 交易的合理性
根据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4月28公布的《对市十六届一次会议第250号建议的回复》(衡工信建复〔2022〕5号(B类)),将新能源产业有关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弘新建设动力电池标准厂房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项目入列衡阳市2022年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衡阳市新能源产业推进的相关工作安排,弘新建设厂房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新能源产业优质项目申报国省资金,衡阳市委和市政府以新能源产业为发展重点,高度重视新能源产业推进的相关工作;弘侨投资属于衡阳市国资委控股的公司,同时是弘新建设的控股股东,由弘湘国投按照主体责任和程序原则同意由弘湘国投按照主体责任和程序实施,通过弘侨投资公司增加弘新建设公司资本公积3亿元,用于支持弘新建设项目建设或补充营运资金,推动新能源电池业务的发展,符合弘新建设实际发展情况具有合理性。
3. 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财政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规定:“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根据上述规定,该业务属于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具有商业实质。
4. 是否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弘新建设大股东弘侨投资出资增加弘新建设资本公积3亿元事项,公司持有的弘新建设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40.22%,不涉及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情形,弘新建设为公司参股设立的公司,不涉及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也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事项,因此公司在定期报告中相应章节做了披露:弘新建设增加资本公积事项于2022年半年报“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32 资本公积”中进行了披露;于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55 资本公积”中进行了披露。
5. 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及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所列示,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被投资企业弘新建设资本公积增加3亿元,并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根据对弘新建设出资比例40.22%,相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金额1.21亿元。
(二) 联营企业弘新建设豁免公司租金,增加其他资本公积 0.29 亿元
1. 具体内容及发生时点
(1) 租赁事项
1) 租赁背景
2019年7月公司子公司湖南领湃开始投资建设电池产线,由于新能源电池行业系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前期产品研发、产能建设、试生产资金需求量较大,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落地,拓宽融资渠道,并解决后续产线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问题,湖南领湃与弘湘国投、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建设公司合作建设新能源电池产业园,湖南领湃以其持有的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等资产投资作价21,116.47万元,出资并持有弘新建设40.22%股权,由弘新建设公司全面负责对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的建设投资。湖南领湃与弘新建设已于2020年7月签订了《租赁合同》,由湖南领湃按照动力电池项目的实际需求向弘新公司租赁位于祁东县归阳工业园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设备等资产,租赁开始日为2021年11月1日,租赁期限 15 年。2022年1月17日在上述租赁合同框架下,补充签订了《租赁资产确认书》,进一步明确了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均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确认。
2) 租赁资产的确认
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己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在租赁期间,公司有权获得上述资产厂房、设备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能够实际主导租赁资产使用权,符合租赁确认条件。
(2) 豁免公司租金
2022年第一季度子公司湖南领湃第一条动力电池生产线刚投产,正处于产能爬坡阶段,未来将持续在研发、原材料及能耗动力等方面进行较大投入。为支持公司在新能源电池产业上做大做强,助推湖南领湃第一条产线的产能爬坡,根据《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若于措施 (试行)》(衡办 (2017) 47 号)文件精神,经弘湘国投党委会研究,同意减免湖南领湃电池项目第一条生产线 2021年11月至2022年12 月租金。
2022年4月18日,子公司湖南领湃收到弘新建设公司《关于减免电池一号线租金的通知》,对租赁的第一条生产线的厂房和设备租金予以减免,具体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内含税租金 62,478,297.81元。
(3) 租赁合同的变更
为了加快公司新能源产业发展,抢抓行业机遇,拓展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竞争力,公司2022年10月向弘湘国投公司申请修改《租赁合同》。根据弘湘国投党委会决议,为保证公司平稳运行,同意弘新公司对公司2021年-2022 年租金进行豁免的基础上,调整修改租赁合同中租金计算标准的相关条款。
(4) 租赁合同的变更对租赁事项确认的影响
2022年12月,公司与弘新建设签订了《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条款一“租金结算原则”:根据“1.8GWh 动力电池生产线”实际运营情况,双方同意将“1.8GWh 动力电池生产线”租赁厂房及设备的租金按照每年实际产量结算(具体计算方法方式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上述租赁变更是在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对价的变更,确认依据如下:
1) 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若低于保底产量的租金额,则按照保底产量计算的情况,该项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租赁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按照本准则有关租赁期的规定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②其他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此种情形下,公司符合②中其他租赁变更的情形,故公司对保底租金付款额部分,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2) 除了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之外,其他可变租赁付款额均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
可变租赁付款额中,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此类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因此,除了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之外,其他可变租赁付款额均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
因此公司对高于保底产量部分按照实际产量计算的租赁付款额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已按照上述准则规定确认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5) 增加其他资本公积 0.29 亿元的依据
根据补充协议条款三“租金减免安排”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弘新建设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减免电池一号线租金的通知》确认的租金减免期间维持不变,相应租金减免金额以上述租金价格调整原则结算后当年租金为准。并根据2022年度动力电池生产线实际运营情况及补充协议约定确认,双方一致确认: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应付租金0.29亿元并予以豁免,租金豁免属于资本性投入,构成权益性交易,故公司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0.29亿元。
2. 交易的合理性
根据衡阳市政府与威马汽车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150 亿瓦时高能比电池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文件精神,湖南领湃电池项目厂房与设备各自分别对应相关的政府资金支持,属于衡阳方支持电池项目资金总额内。因此,湖南领湃作为电池项目的承载主体,在没有新的约定前,其租赁厂房及设备的租金亦在此支持范围之内。2021年12月份,公司完成注册地迁址,目前公司是衡阳市第四家、国资控股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新能源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衡阳市按照“一核两电三色四新”格局,有助于推进新能源业务的发展规划。为支持湖南领湃公司产业发展,助推第一条产线产能爬坡,经研究决定,并报相关单位批准同意,对租赁的第一条生产线的厂房和设备租金予以减免,弘新建设的对湖南领湃的租金豁免对新能源汽车完整产业链有重要助推作用,具有合理性。
3. 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公司租赁厂房与产线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弘新建设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新能源电池业务属于资金及技术密集型行业,前期产品研发、产能建设、试生产资金需求量较大。公司作为行业的新进者,为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公司股东资金支持,加快推进项目落地,解决支付项目建设中工程应付款及项目建成后流动资金的需求,在项目建设初期选择以租赁的方式进行新能源电池业务生产经营,有效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快速实现了业务体系的建立。
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弘新建设的设立及运营意在引入并推动新能源电池产业链及配套企业的本地化工作,公司新能源电池产业是其重点支持产业。
目前公司已在新能源电池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自有可支配资金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利用弘新建设已完工厂房为基础,有利于公司依托现有技术和储备技术,加快推进不同类型产品的生产,提高差异化产品供给能力,满足客户对不同层次产品的需求,以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商业合理性。
4. 是否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弘新建设原则同意豁免湖南领湃部分租金,系《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对部分约定的变更,并未增加交易金额,亦不损害公司利益。该事项涉及的租赁期限及租金占原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的比例较小,且租赁期限租金计算方式等均未变更,不属于对《租赁合同》的重大变更,不涉及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该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中“交易事项”的范围。
弘新公司豁免租金事项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主要是为了帮助公司在特殊困难时期减轻租金压力,而并非是对公司整体债务的重组和调整。公司认为豁免租金事项与债务重组事项在性质上存在区别,弘新建设豁免租金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事项。且因弘新建设和公司的最终控制方同为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弘新建设实际豁免租金金额是根据公司实际使用产线情况来最终确认,基于审慎的原则,公司于2022年半年报第六节之十一之“7、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中进行了披露;于2022年年报“第六节之十四之“7、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中进行了披露;于2022年半年报“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32资本公积”中进行了披露,于2022年年报“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55 资本公积”中进行了披露。
除上述以外,公司根据该事项的审批进度分别于2022年12月6日和2022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湖南领湃与弘新建设对“1.8GWh动力电池生产线”所承租厂房及设备的租赁价格、租金支付等相关事宜进行重新约定,签订了《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2022年12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三) 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及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会计处理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所列示,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被投资企业弘新建设资本公积增加3.00亿元,公司调整相应比例的资本公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弘新建设和公司的最终控制方同为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本次租金豁免属于资本性投入性质,构成权益性交易,公司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通过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对弘新建设增加资本公积及对公司豁免租金事项的交易内容、发生时点、原因和合理性及交易实质进行了解;
(2) 获取弘新建设公司相关的股东决议及审批文件,获取弘新建设入账凭证及增加资本公积3.00亿元的银行回单,获取弘新建设的计入资本公积3亿元的会计处理情况,评价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 获取弘新建设豁免租金通知书、租赁协议和相关申请及审批文件;
(4) 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复核公司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5)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企业相关公告是否对上述事项履行披露义务。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联营企业弘新建设大股东本期出资增加弘新建设资本公积3亿元,公司本期按出资比例确认其他资本公积1.21亿元,交易具有合理性,经济实质为关联方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联营企业弘新建设豁免公司租金,增加其他资本公积 0.29 亿元事项交易具有合理性且具备商业实质,上述事项主要涉及外部单位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半年报及年报中涉及到相关信息披露,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 7,627.91 万元,同比减少 33.34%,研发投入资本化率为 17.94%,2020 年与 2021 年资本化率分别为 44.18%、8.84%。
(1)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研发投入同比减少的具体原因,是否对公司研发能力、核心产品研发进度构成影响。
(2)请你公司结合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及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确认原则,分析资本化率波动原因及其合规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函第6条)
(一) 结合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研发投入同比减少的具体原因,是否对公司研发能力、核心产品研发进度构成影响
1. 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具体进展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022年公司主要进行更高容量的电池项目研发,主要为磷酸铁锂电芯项目的研究,包括C-LFP54173-230电芯开发项目、LFP优化材料项目、C-LFP54173-205电芯开发项目和C-LFP71173-280电芯项目等13个项目,共发生研发投入5,846.73万元,截至2022年末大部分尚在进行中。
其余的研发项目主要为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的研发投入和三元锂电池、磷酸铁锂电池相关的研发项目投入,共研发投入996.41万元。
2. 研发投入同比减少的具体原因,是否对公司研发能力、核心产品研发进度构成影响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在2020年正式开启表面工程化学品、新能源电池业务双轮战略,由于新能源电池业务系技术密集型行业,需要持续投入资金进行研发。新能源电池业务研发投入规模开始占主导地位,且比重逐年上升。从上表可知,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支出7,627.91万元,同比减少25.95%,主要以下因素影响:
(1) 本期研发投入减少主要系前期投入较大的磷酸铁锂项目已于2021年已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2021年第四季度已投产。2022年新增较多研发项目,主要是对原磷酸铁锂电芯项目的的迭代研发,同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调整研发,周期相对较短。
(2) 2021年第三季度第一条电池产线建设完成后,在完成三元电池研究测试后,在量产线上完成了135Ah电芯C、D样测试研发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聚焦磷酸铁锂电池产品开发,三元电池研发投入相对有所减少,对量产产品135Ah电芯陆续开展了第二代、第三代降成本配方研究,以及为丰富单一产品结构,同时匹配新产线建设,公司完成了280、230、205电芯样品开发。研发投入同比减少,主要原因是135Ah电芯产品在不同阶段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结果,2021年开展135Ah电芯C、D样测试系产品量产前的必要阶段,所需要的料工费投入较大,而2022年则在实现量产前提下开展的降成本配方研究开发,无需进行较多投入,因此报告期内研发投入下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会对公司研发能力、核心产品研发进度构成实质性影响。
(3) 公司将继续通过对技术研发的持续投入,提高产品研发能力,完成多样化产品的开发及量产,积极跟踪市场、行业的前瞻性技术和产品,形成技术储备,促进公司对新产品的快速开发及导入。
(二) 请你公司结合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及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确认原则,分析资本化率波动原因及其合规性。
1. 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所列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具体标准:
研究阶段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活动的阶段。
开发阶段为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的阶段。公司在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立项或项目完成立项阶段后,项目满足开发阶段定义要求,进入开发阶段。
2.资本化率波动原因及其合规性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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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期研发投入资本化率为17.94%,较上期增加9.09个百分点,主要系资本化研发支出较上期增加457.00万元,同时研发总投入较上期下降2,673.66万元所致。
公司近两年主要资本化研发支出分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2年资本化研发支出较上期增加457.00万,主要是因为公司为顺应市场发展,在2022年进行更高容量的电池项目研发,包括2022年新增的C-LFP54173-230电芯开发项目与C-LFP54173-205电芯开发项目,LFP 135Ah动力电池电芯研发符合资本化条件,进入开发阶段。JM模组项目属于客户订单形成的研发并已完结。
三元锂电池开发项目根据市场,公司战略方向发生转变,主要以生产研发磷酸铁锂电池为主,因此2022年该项目投入有所减少;磷酸铁锂电池开发项目2021年的研发成果已投入产线实现量产,2022年的研发投入主要是针对降低成本、产品升级等实验验证的投入,因此2022年进入资本化阶段的项目较2021有所增长,总体研发投入金额较上期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确认原则,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资本化率波动的原因具有合规性。
(三)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获取研发项目情况表分析变动的合理性;
(2)对公司关键研发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研发项目的工作模式、研发流程和研发费用在各个项目之间分配和归集的方式,并判断其合理性,了解报告期新增的研发项目的原因和合理性;
(3)对提供服务的相关供应商通过天眼查进行核查,确定是否有关联关系;
(4)获取研发项目立项信息获取并检查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审批文件,关注研发费用资本化开始和结束时点的合理性。了解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判断资本化时间节点是否准确,评价管理层所确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同比减少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研发能力、核心产品研发进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研发投入同比减少及本期资本化率下降原因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