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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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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3-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3-04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66.7925%的股权及对应全部权益转让给其儿子陆宇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陆克平先生变为陆宇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的通知,陆克平先生与陆宇先生签署了《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阳光控股66.7925%的股权及对应全部权益转让给其儿子陆宇先生,并将尽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陆宇先生拟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以人民币36,252.80万元受让上述股权及对应的全部权益。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陆克平先生与陆宇先生为父子关系,出于家庭内部安排,2023年6月2日,陆克平先生与陆宇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陆宇先生拟受让陆克平先生持有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阳光控股66.7925%的股权及对应全部权益。

2023年5月15日,公司股东陈丽芬女士及原一致行动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日,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分别为226,311,454股、162,140,000股、91,648,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9%、9.09%、5.14%,前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6.92%。(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重新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3)

本次权益变动前,陆克平先生持有阳光控股66.7925%的股权,阳光控股持有阳光集团99%的股权,阳光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陆克平先生通过间接控制阳光集团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变,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陆克平先生变更为陆宇先生。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陆克平先生与陆宇先生为父子关系,出于家庭内部安排,陆克平先生拟向陆宇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阳光控股66.7925%股权及对应全部权益,并于2023年6月2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陆克平(“转让方”)

乙方:陆宇(“受让方”)

第一条 本次股权转让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66.7925%股权。为免疑义,双方一致确认,前述所转让的标的股权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权益。

2.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中,标的公司60.2925%股权已于2020年8月27日质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

3.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办理标的股权有关的质押解除手续并配合目标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受让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即取得目标公司股权,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

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双方为父子关系,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作价为人民币36,252.80万元。

2.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在办理完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六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转让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协助受让方办理目标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

2.本次股权转让需要解除与目标公司有关的股权质押,由转让方负责办理。

3.转让方应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获得目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的同意。

4.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家庭内部安排导致,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陆克平先生变为陆宇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