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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汽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2023-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78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汽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9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6月12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6月12日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发行的面值总额为35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长汽转债”)将于2023年6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1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长汽转债

3、债券代码:113049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35亿元

6、发行数量:3,500万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1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6月10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6月17日,T+4)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6月9日)止,即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38.3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40.44元/股。

13、信用评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5、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上市时间和地点:2021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长汽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9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6月12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6月12日(原付息日2023年6月10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汽转债”(113049)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联系电话:0312-2197813

传真:0312-2197812

联系人:高源

2、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532

传真: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陈亮、吴同欣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79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因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3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920股,向上述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股。

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2,920股。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因2022年度,公司汽车销量为106.17万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66亿元。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P=76.10%,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0,公司层面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8,841,06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597,900股。

(2)个人层面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因17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13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17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9,200股,13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92,000股。

综合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4,690,16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0,92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00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元/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也未发生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由于公司2022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时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400,26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289,90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41元/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66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也未发生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三种情况除外),或因岗位调迁,不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但仍在集团内任职的情况,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根据《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销量”是指公司年报披露的全年销量。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本激励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2)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三种情况除外)或因岗位调迁,不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但仍在集团内任职的情况,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1)回购/注销原因

因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3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920股,向上述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股。

(2)回购价格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由于公司2021年度A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47元/股,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0.43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回购/注销原因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因2022年度,公司汽车销量为106.17万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66亿元。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P=76.10%,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0,公司层面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8,841,06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597,900股。

②个人层面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因17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13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17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9,200股,向13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92,000股。

综合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4,690,160股。

(2)回购价格

根据《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由于公司2021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人民币16.41元/股,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2.66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回购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733,080股,占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总数26,172,040股的比例约为56.2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17%。

(四)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6月7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 股份总数数据为截至2023年5月31日数据。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等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安排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80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2020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转股情况: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共有7,000元“长汽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转股数为17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002%。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3年5月31日,累计共有4,647,000元“长汽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122,194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323%。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3年5月31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3,495,353,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867229%。

●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结果: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7,079,634股,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为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4月26日。2023年5月行权21,189,263股,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78.25%。

●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结果: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6,892,500股,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为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1月27日。2023年5月行权0股,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0%。

●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结果: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5,541,221股,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为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7月21日。2023年5月行权0股,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0%。

一、可转债转股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3号)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发行3,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亿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87号文同意,公司3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7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汽转债”,债券代码“113049”。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长汽转债”自2021年12月17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38.39元/股,由于2021年10月20日及2022年5月20日分别实施了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2021年度利润分配; 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11月9日、2022年4月15日、2022年6月22日完成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2022年7月19日完成2022年6月已回购H股股份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2年8月11日完成2022年7月已回购H股股份注销;2022年10月24日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2年12月23日完成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2月14日已回购H股股份注销;2023年1月9日完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2日已回购H股股份注销;2023年2月3日完成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2023年3月9日完成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2月24日已回购H股股份注销及由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等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目前转股价格调整为40.44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长汽转债”转股期为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9日。

可转债转股情况: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共有7,000元“长汽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转股数为17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002%。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3年5月31日,累计共有4,647,000元“长汽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122,194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323%。

截至2023年5月31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3,495,353,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867229%。

(三)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表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0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3日,本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4日,本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股票期权共有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公司实际向1,65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8,706.53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注销已离职或岗位调迁激励对象部分股票期权,并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309,100份,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48元/份。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435,300份。

2021年1月28日,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公司预留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8日。以42.15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558名激励对象1,838.8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20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注销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1,008,383份。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注销4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139,900份。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5月12日,本公司于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期权实际授予558人,6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497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572.10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90元/股。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A股权益分派及2021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1.57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拟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1,016,723份。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83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1.50元/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相关行权期结束后存在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本公司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为943,174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 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3年4 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本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5月2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9月9日,本次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实际授予8,535人,38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公司实际向8,147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0,059.40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26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1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注销公司层面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38,646,252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由于公司2022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99,460,401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1、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①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②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③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注:由于自主行权方式,行权所得股票需在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上市交易,以上行权数据为截至2023年5月31日收盘后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据。

3、行权人数:

①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1,531人,截至2023年5月31日,共有1,295人参与行权。

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439人,截至2023年5月31日,共有0人参与行权。

③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7,346人,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共有4人参与行权。

4、行权价格:

①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7.83元/股;

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41.50元/股;

③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33.19元/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所得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四)行权股份登记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5月31日,通过自主行权方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累计行权且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股份为21,189,263股,并累计收到募集资金165,911,929.29元,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5月31日,通过自主行权方式,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累计行权且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股份为4,612股,并累计收到募集资金153,072.28元,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五)行权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三、可转债转股及行权导致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可转债转股及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