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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一年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删除)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类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删除)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 ……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删除) ……

……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但封闭运作期到期前的两个月内及到期后的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但封闭运作期到期前的两个月内及到期后的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转型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 ……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

2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删除) 2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以下序号相应调整)

……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以上内容对应修改。 根据以上内容对应修改。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6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根据《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6月8日届满,自2023年6月9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基金名称变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简称变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FOF-LOF)”,场内简称仍为“广发积极FOF-LOF”,A类基金代码仍为“162721”,C类基金代码仍为“013954”。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时,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含申购费)。

(2)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和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具体费率(适用于场内和场外申购)如下: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不高于1.50%的赎回费,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自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具体遵循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日/按周/按月)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日/按周/按月)、按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相关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定期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投资的起点及定期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具体以代销机构安排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国新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

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

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主代码:162721,基金简称: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混合(FOF-LOF),场内简称:广发积极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6月9日成立,A类基金份额于2022年8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一年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6月8日届满,本基金自2023年6月9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广发积极优势混合(FOF-LOF)”,场内简称仍为“广发积极FOF-LOF”,A类基金代码仍为“162721”,C类基金代码仍为“013954”。

二、关于本基金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更名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具体详见附件《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另外,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订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于公告当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2023年6月9日起生效。

三、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

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将自2023年6月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自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具体遵循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其中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规定执行。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附件:《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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