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6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43号)核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7,721,996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87.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499,999,973.6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6,453,872.5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546,101.02元。2023年6月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421,412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50号,对公司截至2023年6月1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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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睿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使用方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使用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募集资金使用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募集资金使用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募集资金使用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募集资金使用方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专户银行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募集资金使用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资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募集资金使用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及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方及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募集资金使用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中信证券与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各专户银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421,412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50号。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