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3-034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6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喻会蛟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6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15.78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局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票期权外,现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51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3-035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6月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立福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6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6.03元/股调整为15.78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涉及的各项行权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行权的251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5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350.9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等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3-03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
你公司2018年、2019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项未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方面
你公司2021年、2020年、2019年披露投资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九中披露该资产的计量方式为“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司未能实际获取该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历史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缺乏证据支持。导致2021年度少确认其他权益投资6.89亿元;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72亿元;少确认股东权益(其他综合收益)5.17亿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四十四条:“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方面
1、合同监控不当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杰伦货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圆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并对承运商的资质、固定资产和合作车辆进行约定,但你公司未对承运商资质进行审查。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时相关独立董事未进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切实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述事项,将按照大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并积极对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公司将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3-03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6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8日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7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6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即P=P0-V,其中,P0为16.03元/股,V为0.25元/股。因此,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15.78元/股。
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局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3-038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40.60万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8日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7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和“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四、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18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100.50万份;4人发生“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第三条的相关情形,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25.50万份;3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2,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当期全部股票期权共4.00万份;36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1,本次个人当期行权比例为80%,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共10.60万份。
因此,公司本次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40.60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本次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手续,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3-039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350.90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圆通速递A股普通股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8日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7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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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18元/股调整为16.03元/股。
2023年6月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03元/股调整为15.78元/股。
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1/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6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于2023年6月5日届满。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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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等待期已届满,第一个行权期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票期权外,现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51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6月6日
(二)行权数量:350.90万份
(三)行权人数:251人
(四)行权价格:15.78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公司已聘请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圆通速递A股普通股
(七)行权安排:第二期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5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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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涉及的各项行权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行权的251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5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350.9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等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行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251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25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的350.9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局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51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350.90万份股票期权,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