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65,568,43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6元(含税),2022年度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54,707,097.82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2023年1月1日至实施该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以最新公司总股本计算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相应调整。
2、2023年1月1日至实施该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由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由2022年12月31日的265,568,436股变更至目前的265,555,583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以最新股本计算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265,555,583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0股,转增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2.060099元(含税)。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265,555,5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6009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5408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12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6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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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6日至登记日:2023年6月1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根据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需由原24.40元/股调整为24.19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24.40-0.2060099≈24.19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需由原24.50元/股调整为24.29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24.50-0.2060099≈24.29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具体调整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律师发表意见后另行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咨询联系人:蒋云霞、施雨虹
咨询电话:0574-58122405
咨询传真:0574-5812240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