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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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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截至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268,215,223股为基数(不含回购股份),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26,821,522.30元(含税)。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司前述总股数由于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股份回购等情形而发生变化,公司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仍将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将依据变化后的总股数进行确定,具体的分配金额总额将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事项相关公告于2023年5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

2、公司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完成办理897,000股不能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且由于目前仍处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期间,截至2023年6月6日,公司总股本为267,471,316股。根据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设定的“若公司前述总股数由于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股份回购等情形而发生变化,公司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仍将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将依据变化后的总股数进行确定”的原则,公司将以截至2023年6月6日的总股本267,471,316股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维持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金额26,747,131.60元(含税)。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时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7,471,3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公告披露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数据发生变化,将仍按照“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将依据变化后的总股数进行确定”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限售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及时披露。

2、公司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完成办理897,000股不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且由于目前仍处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期间,截至2023年6月6日,公司总股本为267,471,316股。根据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设定的“若公司前述总股数由于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股份回购等情形而发生变化,公司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仍将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将依据变化后的总股数进行确定”的原则,公司将以截至2023年6月6日的总股本267,471,316股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维持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金额26,747,131.60元(含税)。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梁绮丽、任欢顺

咨询电话:0760-86138999-88901

传真电话:0760-86138111

八、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4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7,000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比例0.33%(本公告中“回购注销前总股本”均指截至2023年6月5日公司总股本268,359,316股);

2、本次回购注销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数为56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897,000股。此外,由于目前仍处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期间,截至2023年6月6日,公司总股本已变更为267,471,316股。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下文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办理回购注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21日,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1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1、2020年激励计划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为:“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8.4亿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05亿元,未达到前述规定的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需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44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公司需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1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需对该9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9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需对该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2021年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需对该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需对该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9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2年7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事项,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经调整后为7.43元/股;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经调整后为6.01元/股;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经调整后为7.81元/股;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发生调整,仍为7.16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897,000股,实际共支付回购总金额为6,373,930.00元,均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完成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验,于2023年5月25日出具了2023SZAA2B0282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变动前”是以截至2023年6月5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数据。因回购注销业务办理时限较长,且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正在自主行权期间,期间发生行权9,000股。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数据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备查文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