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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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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3-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3-05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34,058.4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0例,累计金额合计为34,058.44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1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6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5月28日、2022年8月13日和2022年12月21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临2021-075、临2021-081、临2021-086、临2021-103、临2021-104、临2021-106、临2022-015、临2022-059、临2022-090和临2022-135),其中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贺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1月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682民初233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0,212元,由原告贺勇负担。

(二)与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1月收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9005民初2008号),判决如下:被告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76,034.43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804元,由原告负担7,072元,被告负担55,7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已向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与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1月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108民初1593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65元,由原告负担。

(四)与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1月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嘉仲字第826号),裁决如下:(1)申请人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博天环境工程款22,039,449.42元;(2)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支付申请人逾期竣工违约金5,826,420.20元及解除合同违约金1,165,284.04元,二项合计6,991,704.24元;(3)被申请人博天环境将涉案工程及工地移交给申请人;(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被申请人博天环境的其他仲裁反请求;(6)本案仲裁阶段、仲裁反请求阶段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合计516,559元,由申请人承担303,080元,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承担213,479元。鉴定费合计347,572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173,786元。以上均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五)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2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晋02执36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所有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784,334.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六)与大同市华瑞化玻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3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215民初599号),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药剂采购框架协议》;(2)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市华瑞化玻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930,427.51元。案件受理费18,8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七)与山西雅仕兰工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3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215民初589号),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药剂采购框架协议》;(2)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雅仕兰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8,314,322.58元。案件受理费65,8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八)与湖南共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3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1民初84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共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南共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九)与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3月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9023民初3767号),判决如下:(1)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20,430.96元及其利息;(2)第三人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付本案的工程造价鉴定费142,64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27.6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多缴的受理费51,986.14元,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

(十)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4月收到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121民初1489号),判决如下:(1)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水处理款本金13,524,786.59元及以13,524,786.59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以年利率3.6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5,049元,由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45,049元,由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十一)与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4月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981民初2194号),判决如下:被告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470,229.51元,并从2019年2月3日起以工程款5,470,229.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支付该款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956.32元,由被告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十二)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6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恢201号),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2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0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34,058.44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6例,涉及金额为4,481.02万元,其中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

公司作为被告案件24例,涉及金额为29,577.42万元,其中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5,639,156.3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为279,053.8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3年3月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112诉前调确421号),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向公司支付合同款5,639,156.35元及利息,分五期支付,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917,083.41元及利息、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722,072.94元;(2)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所列任何一期款项,则公司有权立即就剩余全部未受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本次纠纷产生的调解服务费26,614元,由公司向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预交,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公司;(4)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2、与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一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一水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污水处理服务费总计30,037,803元及违约利息1,959,141.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3、与大同市五苑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市五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大同市五苑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39,412.8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30,070元、律师费60,000元,共计10,329,483元;(2)被告给付从2022年12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3年3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215民初770号),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039,412.80元;(2)被告以货款10,039,41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89元,由被告负担。

4、与大同皓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皓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同市艺财广运输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大同皓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污泥处理款10,136,806.40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3年5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213民初5720号),判决如下: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皓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污泥处理款9,292,491.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10元,由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38,424元,由原告大同皓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5、与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648,194.48元及利息;(2)被告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6、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被告一: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笠钧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431,176.47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11,780,378.50 元。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108诉前确115号),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431,176.47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赵笠钧对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项及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三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调解费39,305元,由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笠钧承担,由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先行垫付。

7、与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被告一: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名博天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工业”)

被告二:赵笠钧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722,562.81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上暂合计47,106,381.89元。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108诉前确114号),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博天工业于2023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722,562.81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博天工业于2023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赵笠钧对博天工业的前述(1)项及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三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调解费117,866元,由博天工业、赵笠钧承担,由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先行垫付。

8、与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的保证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被告一: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笠钧

被告三: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因保证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原告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即本金人民币134,092,055.44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原告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即本金人民币109,535,116.13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原告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信用证垫款资金人民币16,798,671.17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5)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项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及第(4)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以被告三持有的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3,000万元)的拍卖、变卖、折价等变价款项优先受偿;(6)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涉诉金额按被告三持有的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626.70万元+律师费5万元计算。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1诉前调确1号),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赵笠钧于2023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171,495,983.55元;(2)汇金聚合、赵笠钧于2023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142,000,977.24元;(3)汇金聚合、赵笠钧于2023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信用证垫款资金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4,340,671.17元;(4)汇金聚合、赵笠钧于2023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5)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有权就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171,495,983.55元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以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3,000万元)的拍卖、变卖、折价等变价款项优先受偿;(6)调解费432,809.54元,由汇金聚合、赵笠钧、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前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7)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与汇金聚合、赵笠钧、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履行完毕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后,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9、与刘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刘忠

被告一: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三: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刘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施工款29,840,257元,并按2020年银行贷款年利率3.85%从商业运营验收日(2020年8月20)起暂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止的占用资金利息3,062,550元,两项暂合计为:32,902,807元,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及工程建设履约保函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给原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10、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博兴”)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吴忠博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2,923,591.77元,利息2,042,729.07元,共计144,966,320.84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吴忠博兴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吴忠博兴提供质押的吴忠市第一、二、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博天环境对被告吴忠博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③ 被告理由

因为博天环境已经于2022年11月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通过了博天环境重整计划,于2022年12月23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受理后不得再对债务人提起给付之诉,所以该案件原告不应该再要求博天环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选择向博天环境管理人申报债权。

④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