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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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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一041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总包费用结算金额产生的争议。扣减已付款金额外,原告诉求还需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等合计33,812万元(其中工程款30,6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扣减已付款金额外,被告应支付原告6,412.20万元(其中工程款5,191.36万元)。

●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以前年度已就该案件足额计提总包成本,足够覆盖应支付的工程款,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影响金额以法院生效判决且进行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置业”)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市中院”)送达的“(2020)甘0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就兰州置业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7月,兰州置业收到兰州市中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中铁建工因与兰州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及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兰州置业与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总包工程中标单位中铁建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36,179.01万元,施工日期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5年5月5日,工程款支付主要安排包括:办结工程结算之日起3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85%,完成竣工备案且经审计部门全部审计完毕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结算总价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开始施工后,因多种因素影响,工程未能按期完工。

2016年12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工期延误为双方责任,互不追责,同时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评价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泛华”)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018年12月,北京泛华对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出具结算初审结果,因双方对工程界面及部分工程做法存在异议,后续各方对结算争议事项进行多次沟通,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

2020年4月,中铁建工向兰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0,610万元、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1,000万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202万元;

3.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鉴定费。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兰州市中院委托兰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总造价等事项进行鉴定,兰州市中院根据第三方鉴定意见同时结合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最终认定工程总造价为124,834.12万元,扣减被告已付工程款等费用后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为5,191.36万元。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191.36万元、资金占用费1,220.84万元;原告在5,191.36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73.24万元,原告负担140.39万元,被告负担32.85万元;鉴定费398万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19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为公司与兰州友谊饭店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资公司兰州置业负责开发建设,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东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兰州置业51%股份。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总造价为124,834.12万元,低于合同签约金额,公司以前年度已按合同及工程签证等情况足额计提了总包成本,足够覆盖应支付的工程款,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影响金额以法院生效判决且进行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兰州置业因该案被查封的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西津西路16号相关房屋(建筑面积约1.26万平方米)尚未解除查封。上述财产保全系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被查封房屋部分权利虽然受限,但查封期间相关房屋仍可正常经营使用。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综合判断评估后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