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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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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38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2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9,627,51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444,126.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丰华、宁波上丰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OUISA W FENG、JAMIN JM FENG。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2899078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39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丰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6.10元

● “大丰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15.94元

● “大丰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15日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了6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并于2019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大丰转债”,债券代码“113530”)。大丰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5年3月26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6.8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大丰实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19年6月14日,公司完成2018年年度权益分配,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6月14日起由 16.88元/股调整为16.7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2020年6月12日,公司完成2019年年度权益分配,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6月12日起由 16.76元/股调整为16.6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2021年6月10日,公司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0日起由 16.64元/股调整为16.4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2021年12月1日,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首次授予登记,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16.49元/股调整为16.3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增发股份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是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2022年6月15日,公司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15日起由16.30元/股调整为16.1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

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92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5.39元/股,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限制性股票此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9,086,312股增加至409,735,512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2月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杨永尧、王觅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75元/股。

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已经完成,实际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8,000股,公司总股本由409,735,512股变更为409,627,512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7日、2023年4月1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三)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分红人民币1.5元(税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由于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总额将根据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确定,按前述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税前)金额不变。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综上,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各事项发生的时间顺序,具体调整过程计算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

根据上述约定,因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依据上述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调整公式调整,引起的增发新股率k1及增发新股价A1计算如下:

k1=649,200/409,086,312=0.16%(以新增股份登记前的总股数409,086,312股为计算基础)

A1=5.39元/股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根据上述约定,因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依据上述公式调整,引起的k2和A2的变化计算如下:

k2=-108,000/409,735,512=-0.03%(以调整前的总股数409,735,512股为计算基础)

A2=5.75元/股

(三)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因权益分派事项,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公式调整,引起的D的变化计算如下:

D=0.15元/股

P1=(P0-D+A1×k1+A2×k2)/(1+k1+k2)=15.94元/股

综上,“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6.10元/股调整为15.94元/股,调整价格自2023年6月15日(除息日)起生效。

大丰转债自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1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6月15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