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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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1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本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元(含税),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3,879,930,991股(总股数3,899,930,914-回购账户股份数19,999,923)。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79,930,991×0.35÷3,899,930,914≈0.3482。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482。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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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1) 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份〉、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川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统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公司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收回。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1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3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利润分配相关问题可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3029999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