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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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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版)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7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5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0,328股,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1年5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员工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为3,229.39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331名,行权价格为 9.49元/股,期权简称:维信JLC2,期权代码:037178。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为1,487.51万股,激励对象为151名,首次授予价格为4.75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1月17日上市。

7、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上述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对上述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9、2022年6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17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共计 1,638,800 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10、2022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预留授予登记 的限制性股票为107.00万股,激励对象为11名,预留授予价格为3.03元/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6月28日上市。

11、2022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完成 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 次预留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为200.00万份,激励对象为19名,行权价格为6.05元/股,期权简称:维信JLC3,期权代码:037253。

12、2022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8月12日办理完成。

13、2022年10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

14、2022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限为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自2022年11月8日起,符合行权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期间内 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15、2022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3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3796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1月17日。

16、2022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上述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2 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55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5,003,654 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18、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2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9、2023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2月20日办理完成。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对应会计处理

1、回购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5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40,328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离职的激励对象为4人,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328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实际完成首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3551%,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54%;预留授予部分离职的激励对象为1人,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实际完成预留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的8.4112%,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65%。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4.75元/股,回购金额为1,664,058元;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3.03元/股,回购金额为272,700元。

3、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1,936,758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4、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81,486,540股减少为1,381,046,212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以上变动前公司股本结构为 2023年6月6日股本情况,具体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回购注销5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0,328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4.7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3.03元/股,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5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0,328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4.7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3.03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安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5名激励对象离职情况决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共计440,328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7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融资租赁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融资租赁期限为2年。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国发租赁签署《担保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融资租赁及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融资租赁相关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将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详见附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融资租赁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另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国显光电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5.37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5.89亿元(其中占用2022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4.09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2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35.91亿元。

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618870639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4.注册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北园路75号(G幢1楼1005室)

5.法定代表人:陶祥伟

6.注册资本:6,750万美元

7.成立日期:2013年02月26日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股东:

10. 截止2022年12月31 日,国发租赁总资产208,574.59万元,净资产50,999.06万元,营业收入16,371.73万元,净利润3,641.06万元。

11. 国发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人):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租赁物:国显光电拥有的账面净值约为人民币6,489.98万元的机器设备。

2、租赁期限:2年。

3、租赁物的留购价格:人民币壹元整。

4、融资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担保: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务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债权人(融资租赁出租人):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以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以下统称“租赁合同”)。为了确保上述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出租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保证人同意并自愿签订本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范围

1、担保范围: 指债务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费用、租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费用等。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担保金额:人民币51,954,400.00元。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抵押,质押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与国发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交易对手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良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风险可控。本次实施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本期、未来财务状况以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该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孙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融资租赁业务累计发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累计十二个月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资产的账面净值(含本次融资租赁租赁物,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为105,909.27万元,将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50,329.61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0.9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87,801.4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28%,对子公司担保为862,528.21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融资租赁合同》;

6.《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

单位:元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7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2.经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初步测算,本次技术许可预计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14,124.22万元,具体金额尚需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最终以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

一、交易情况概述

1.为顺利推进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合肥模组生产线”),公司及控股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云谷”)拟与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电子”)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公司及控股公司依据合同相关约定为合肥维信诺电子提供第6代柔性AMOLED专利技术许可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合肥维信诺电子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应的专利技术许可费及技术服务费。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合同项下专有技术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27,850万元,根据评估结果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技术许可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27,500万元。根据合肥维信诺电子的需求公司为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本次交易涉及的技术服务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项目公司名称: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NM8096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5555号向北50米

5、法定代表人:姜敏

6、注册资本:98,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2年02月15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合肥维信诺电子股权比例如下:

注1:本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截至目前,合肥维信诺电子注册资本为98,000万元,后续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增资;

注3: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同。

10、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为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模组生产线项目的运营主体,该产线于2022年开工建设,目前正在建设中,尚未开展主营业务,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88,019.90万元,总负债为1,344.27万元,净资产为86,675.63万元,营业收入为309.47万元,净利润为-1,324.37万元(经审计)。

11、公司最近三年与合肥维信诺电子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与合肥维信诺电子签署《技术许可合同》,为合肥维信诺电子提供第6代柔性AMOLED模组相关的技术许可,技术许可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公司按持股比例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36,026.17 万元,占2022年技术许可业务的比重为99.99%。

12、合肥维信诺电子资产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支付本次技术许可合同交易对价,不存在履约风险。

13、公司除持有合肥维信诺电子45.4545%的股权外,未对其构成控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1.交易背景

合肥维信诺电子是合肥东欣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第6代柔性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运营主体,项目总投资110亿元,合肥维信诺电子注册资本55亿元(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及时到位,具体以工商实际登记为准),主要从事6~12寸柔性AMOLED模组生产、研发与销售。

AMOLED模组生产工艺复杂,精密度高,属典型的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进入门槛较高,随着柔性产品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产品应用场景范围不断更新扩大,合肥维信诺电子尽快提升产能且保证产品目标良率,同时迅速掌握AMOLED模组生产与研发能力的需求极为迫切,但生产经验与研发能力所涉及的技术诀窍以及专业技术,是长期生产过程以及长期研发测试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沉淀所形成的;公司是国内AMOLED行业领先的新型显示整体解决方案创新型供应商,集AMOLED研发、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全球OLED产业领军企业,在技术方面有着深厚的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验,在备受关注的柔性显示技术领域,公司同样具有先进的生产经验及技术优势,相关的研发与量产技术能够满足合肥维信诺电子缩短建设投产过程等方面的迫切需求。为提升合肥维信诺电子产品产能且保证产品目标良率,确保本项目顺利推进与完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合肥维信诺电子经友好协商,同意为合肥维信诺电子提供相应的专利技术许可,并依据项目推进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2.技术许可的基本内容

本次拟进行许可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国显光电、固安云谷和霸州云谷所持有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他国家及地区有关机构(简称“专利机构”)申请的AMOLED方面的相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权、专利申请及PCT专利申请,合计共738件。

根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采用收益法评估,本次拟对外许可第6代柔性AMOLED模组生产线所涉及的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为27,850万元。

四、《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许可人一: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一”)

许可人二: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二”)

许可人三: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三”)

许可人四: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四”)

被许可人: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以上“许可人一”、“许可人二”、“许可人三”、 “许可人四”以下可合称为“许可人”或“甲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双方”。

1.定义

1.1 专利

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他国家及地区有关机构(简称“专利机构”)申请的AMOLED方面的相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权、专利申请及PCT专利申请,该技术系评估报告之评估标的。

1.2 合同技术

就本合同而言,是指甲方向乙方许可的涉及AMOLED技术相关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以及有关的全部资料。

1.3 技术服务

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2.技术许可事宜

2.1技术许可的范围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和/或甲方得到授权的专利申请技术及专利技术,并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交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技术如发生任何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就相关变更信息及时沟通,上述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费用金额及付款节点。

2.2合同技术的使用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并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

2.3技术许可期限

本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为永久许可。

2.4技术许可费及支付方式

2.4.1结合评估报告及乙方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条款涉及的技术许可费(含税)为人民币27,500万元。上述技术许可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合同技术专利许可使用的所有费用。除该技术许可费之外,甲方无权向乙方另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4.2 因2.1条款中技术许可清单中的专利技术是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各自拥有,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许可费按标准分配给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

2.4.3 支付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按合同约定比例分别向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支付50%专利技术许可费;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并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应分别向乙方开具相应的技术许可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12个月内按合同约定比例分别向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支付剩余50%专利技术许可费。

3. 技术服务事宜

3.1 为协助乙方实现本项目的目的,甲方同意,甲方可按乙方的需求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如乙方在进行本项目的过程中有相关需求的,可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求后将按以下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向乙方提供对应的技术服务,并收取对应服务费。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服务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2 甲方可提供的技术服务:

1)产品检测及解决方案服务;

2)技术升级/维护服务。

3.3服务费:以上3.2所列服务的服务费(含税)折扣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4.违约责任

4.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4.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许可给乙方使用的专利技术资料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发出通知后的十天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如经双方协商后,因甲方原因仍不提供相关专利技术资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4.3 若乙方向甲方提出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需求,而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服务无法满足乙方要求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确认补救办法,如经双方协商后,因甲方原因仍拖延服务履行时间或怠于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4.4如乙方在使用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技术服务时,有其他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侵权等事宜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的,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对接第三方或由甲方直接对接第三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如经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的,相关责任甲方同意由甲方承担。

5.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完成内部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在文首所载之签署日起生效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AMOLED市场竞争主要受限于企业自身技术及产能,一线品牌客户选择供应商会对其产能有一定要求,即要保障产品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合肥模组生产线主要从事柔性模组的技术研发与生产制造,为屏体生产的下游配套产线,为公司下属屏体生产线提供后段模组配套服务。公司及控股公司基于目前的市场增量空间和未来的行业前景,同时也为了补齐屏体产能爬坡所带来的模组产能缺口,本次与合肥维信诺电子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可以使合肥维信诺电子充分借助公司先进的生产经验及技术优势缩短产线达产时间并快速提升产品良率,有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把握行业及市场机遇,进一步提升公司影响力,对实现公司战略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为相关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技术许可事项扣除应缴税费,并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对持有合肥维信诺电子股权比例的部分进行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后,预计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14,124.22万元,具体金额尚需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最终以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合同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

合肥维信诺电子股东方除上市公司外,合肥东欣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随着合肥维信诺电子注册资本金的到位,合肥维信诺电子对本次技术许可事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六、风险提示

本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及控股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能够使合肥维信诺电子充分利用公司先进的生产经验及技术优势,进一步推进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

4.《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7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至2023年6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6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9日(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3年6月1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和提案编码:

上述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17:00止。

(二)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3年6月21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邮政编码:100085

(三)联系电话:010-58850501

(四)指定传真:010-58850508

(五)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六)联 系 人:陈志坚

(七)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6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名称(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7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注销上述18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262,666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1年5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员工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为3,229.39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331名,行权价格为 9.49元/股,期权简称:维信JLC2,期权代码:037178。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为1,487.51万股,激励对象为151名,首次授予价格为4.75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1月17日上市。

7、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上述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对上述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9、2022年6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17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共计 1,638,800 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10、2022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预留授予登记 的限制性股票为107.00万股,激励对象为11名,预留授予价格为3.03元/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6月28日上市。

11、2022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完成 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 次预留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为200.00万份,激励对象为19名,行权价格为6.05元/股,期权简称:维信JLC3,期权代码:037253。

12、2022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8月12日办理完成。

13、2022年10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

14、2022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限为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自2022年11月8日起,符合行权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期间内 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15、2022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3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3796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1月17日。

16、2022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上述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2 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55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5,003,654 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18、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2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9、2023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2月20日办理完成。

二、注销的原因、数量和对应会计处理

1、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1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18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62,666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离职的激励对象为16人,股票期权的注销数量为1,062,666份,占本激励计划实际完成首次授予登记股票期权数量的3.2906%,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69%;预留授予部分离职的激励对象为2人,股票期权的注销数量为200,000份,占本激励计划实际完成预留授予登记股票期权数量的10.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45%。

2、对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注销事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18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262,666份。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注销上述18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262,666份。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安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18名激励对象离职情况决定注销其已获授的共计1,262,666份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