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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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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2023-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33.61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3.83元/股

● “永和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16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8号)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发行8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000.00万元,并于2022年1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和转债”,债券代码“111007”。永和转债存续期6年,转股期限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8年10月10日。初始转股价格为33.64元/股。

一、关于“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根据《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形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永和转债”转股价格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1、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4日,当前行权价格为32.10元/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目前尚处于行权期。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且完成股份登记共计4,143股。

2、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及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以本次调整前公司总股本270,802,337股(截至2023年4月1日)为计算基准,“永和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P0=33.61元/股,具体调整过程计算如下:

A=32.10元/股,k=4,143/270,802,337=0.002%,D=0.25元/股,n=0.4

P1=(P0-D+A×k)/(1+n+k)=23.83元/股

综上,“永和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33.61元/股调整为23.8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6日起生效。“永和转债”的转股期限自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5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6月16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2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0,808,9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7,702,242.25元,转增108,323,588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79,132,557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童建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冰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星皓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奕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水土所持股份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元;对个人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含税)。

(7)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79,132,557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0.80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0-3832502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券持有人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

达到10%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可转债配售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8号)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发行了8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0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99号文同意,公司8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1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和转债”,债券代码“111007”。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建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原股东优先配售合计认购“永和转债”4,359,520张,占发行总量的54.49%。

二、可转债的持有变动情况

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童建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永和转债850,000张,占发行总量的10.6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债券持有人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到10%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建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童建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永和转债848,540张,占发行总量的10.6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