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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客户或合同约定的监理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函,依据其认可的工程进度,确认该项目的相关产值、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同时,公司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会与客户再次对工程进度及应付工程款进行核对。报告期末,审计师向客户发函询证相关应收账款及其累计工程产值,并实地走访项目进行盘点确认,确保项目收入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准确性。
(2)结合上述客户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以及你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对不同场景下可回收的现金流量的评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依据和发生时点,说明你公司选择在报告期内(包括2021年及2022年)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和合理性。
回复:
一、报告期内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依据和合理性分析
(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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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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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2年单项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 251,731.75万元,主要为恒大债权;组合部分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75,530.22万元。
(二)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分析
针对恒大债权,公司于 2021年度评估了不同地区对应应收款项,根据不同情景下的回款损失率和应收权重确定综合计提比例为50%,2022年度恒大集团复工复产业务基本完工,且其在公开市场中的相关信息披露未见信用风险有所缓解,公司根据恒大债务当前偿付现状,结合重整进展,评估了恒大项目不同地区对应应收款项,根据不同情景下的回款损失率和应收权重确定综合计提比例为77%。该单项计提比例与市场同行业判断基本一致。
(三)组合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分析
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影响,公司应收债权回款整体不及预期,并随着账龄的增加回款呈现下滑趋势,公司根据其回款情况及账龄情况测算了不同账龄段的损失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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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三年非恒大组合计提比例逐年提升。尤其是2022年相比2021年显著提升,符合所在期间客户应收款项回收现状。
综合上述情况,本公司认为在报告期内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一贯执行的会计政策,也符合公司业务回款现状,不存在报告期集中计提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
(3)结合同行业公司的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分析说明你公司近两年大幅计提相关减值准备的原因合理性,是否存在集中计提减值准备“洗大澡”的情形,以前年度的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年审机构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同行业公司针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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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公司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基本上保持在较高水平,除全筑股份以外,其他同行业公司的单项计提比例变动较小。
2022 年度本公司扣除恒大以后的单项计提比例为 67.69%、2021 年计提比例为65.45%,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
二、同行业公司按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计提比例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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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变动情况看,同行业公司最近三年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计提比例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上升趋势,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趋势与同行一致。
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客户回款率有所下降,从行业逐年增加的坏账计提比例中也可以侧面反应该情况。公司2022年度按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主要是因为受限于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客观情况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客观事实,公司收款方式受到限制,回款难度加大,回款时间拉长。
从上述各方面与同行业变动情况对比分析,公司计提相关减值准备符合公司业务开展的现状,贴合公司各年度客户回款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地反应了当年情况。
年审机构就上述问题的核查意见:
一、年审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我们对公司与工程施工合同收入确认、工程施工合同预算总成本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2、获取工程施工合同台账并抽样检查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所依据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成本预算资料,评价管理层对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的估计是否充分;
3、了解、评价和测试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4、对于按照单项金额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复核管理层基于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历史回款情况等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的依据,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和准确性;结合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检查,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5、对于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复核管理层对划分的组合以及基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结合前瞻性信息对组合估计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
6、检查主要项目的合同、形象进度函、回款单据和结算书等相关资料,并对合同金额、累计收款、形象进度向进行函证,验证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的准确性;
7、向管理层和治理层获取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声明,并就该信息的完整性执行以下的审计程序:
(1)将其与财务系统中导出的关联方关系清单以及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对;
(2)复核重大的销售、采购和其他合同,以识别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
(3)通过公开信息和公司内部文件,包括不限于股东记录、股东名册、股东或治理层会议纪要等,识别是否存在管理层未告知的关联方。
8、抽取项目进行实地盘点,验证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9、获取管理层对不同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表,复核其计算的准确性;
10、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比较坏账准备计提数和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情况,评估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适当;
11、抽样检查期后回款情况,判断预期信用损失估计和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应收账款客户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相关销售的真实性等信息与我们在执行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2、公司根据历史损失情况与前瞻性信息对客户划分不同组合确认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相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集中计提减值准备“洗大澡”的情形。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其减值准备的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 2022年5月3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因债权人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顺金属”)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2年5月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及重整程序。2023年1月7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显示,深圳中院决定对你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选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田集团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请你公司:
(1)说明预重整事项截至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并结合预重整和重整事项后续涉及的决策与审批程序,就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回复:
一、预重整工作的进展情况
2022年5月30日,债权人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决定书》【(2022)粤03破申879号】,深圳中院决定对广田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田集团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
2023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公司债权人于2023年2月20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预重整债权审查及资产调查等工作仍在有序进行。
二、后续涉及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预重整和重整事项后续涉及尚需履行的程序有:
(一)预重整阶段需开展的工作。
自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如下工作:
1、开展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并调查公司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查明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2、监督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督促公司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3、配合潜在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实施尽调,根据需要辅助公司引进重整投资人;
4、推动公司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公司拟定预重整方案。通过召开公司及公司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有关主管部门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书面方式征求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
5、定期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到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及时向法院报告。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等。
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临时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交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将结合上述流程综合判断公司以及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如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则公司的预重整程序将转为重整程序,管理人将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推进相关工作,包括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等。
三、截至目前,公司仍处于预重整阶段,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后续法院能否受理公司的重整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9.4.1条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9.4.17条第(六)项“因第9.4.1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公告格式》中破产事项第1号等规定,关注、核实相关事项,确认破产事项被法院受理是否存在障碍,若存在,请说明障碍的具体情况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裁定受理本次重整的通知,亦未收到相关存在实质性障碍的通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后续法院能否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包含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3,646.18万元。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报告期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名称、所在地、建筑面积、资产的原始取得、后续计量、终止确认,评估及增值情况、处置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公允性;并结合交易金额等说明出售相关投资性房地产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回复:
一、报告期营业收入扣除构成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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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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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以应收客户的工程款抵顶购房款取得,对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与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一致的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价格参照房产抵入时的金额由买卖双方依市价协商确定。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1.2条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2021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2,475.79 万元,净资产10%即为5,247.58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处置资产是因公司将日常工程结算所取得的抵款房产进行变现或者抵债,交易对象为公司供应商或其他购房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不是关联交易。同时,处置的房产各自拥有独立的房屋权利,交易标的之间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处置上述资产处置金额,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1.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并结合转让款的到账情况、资产权属转移情况等,说明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七条 的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八条 的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借: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报告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相应出售房款391.57万元,抵冲应付供应商款项1,062.19万元,经法院判决抵偿债务1,547.61万元。公司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结合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要求,逐项核查并说明你公司2022年营收扣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营业收入。
回复:
一、公司2022年营收扣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公司“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扣除事项包括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收入、资产出租收入、停车场收入、销售材料收入等,金额合计3,646.18万元。我司2022年营收扣除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营业收入的情况。
二、公司“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扣除事项
我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涉及到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扣除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规定,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其中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二)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三、具体扣除事项情况
(一)公司2022年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收入2,782.90万元,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置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我司处置投资性房地产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其次,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规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是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业务收入,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中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符合“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要求。
(二)公司2022年资产出租取得收入710.71万元,信息服务费收入54万,停车场收入67.49万元,销售原材料收入31.1万元;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规定,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业务收入,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中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与列举事项相符,符合“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要求。
请年审机构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年审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抽查与其它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交易合同、交易审批手续、发票、完税凭证等重要单据。
2、检查投资性房地产原始入账凭证,获取投资性房地产认购合同、抵款协议,核查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成本。
3、获取并核查了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证书。
4、检查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期后收款相关银行回单。
5、检查与主要客户、新增或异常客户交易的支持性证据,分析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要求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复核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相关处理过程,核对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支出以及无稳定性的特殊交易或关联交易等扣除是否准确;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我们未发现公司报告期内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由于本期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金额,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1.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报告期内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度经我们审计的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后的全年营业收入为 352,726.59万元。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要求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列示完整,不存在其他应扣除未扣除项目。
6.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5,817.19万元,同比下降57.45%。主要项目为对珠海市广融恒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微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昕健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投资。此外,报告期你公司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7,853.73万元,主要系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广融工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基金”)所投新成国际项目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请你公司:
(1)说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涉及项目的具体投资内容、主要合同条款、投资时间、投资期限等,你公司将其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依据及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对比市场上、同行业可比公司通常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及主要参数,说明你公司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及主要参数与上述市场或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有较大差异,如有,说明差异形成原因。
回复:
一、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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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涉及主要项目情况
(一)珠海市广融恒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项目主要情况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融工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基金”)及其子公司深圳市广融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汇”)与珠海合源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了珠海市广融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融恒金”),其中广融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持股 25%、广融汇作为普通合伙人持股 0.02%、合源融达持股74.98%。约定的投资范围为向公司的下游企业或者目标下游企业进行投资(包括债权、夹层、股权投资) 。
自成立以来,广融恒金仅与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投资项目均以债权方式进行。
2、公司将其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依据
广融基金持有的上述投资,属于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对合伙企业投资份额,因合伙企业通常属于可回售工具或有限寿命主体,该类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且公司管理上述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不是以持有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也不是同时收取合同现金流及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上述金融资产不符合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所以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且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自资产负债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权资产,满足上述条件的要求,故将其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因此,公司将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3、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公司根据对债权投资项目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以确认广融恒金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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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成国际项目
截止2022年年末,该项目退出进展缓慢,公司对项目资金回收进行专项评估,基于公司为该债权抵押土地的第二顺位债权人预计公司该项目投资预计可回收金额(对担保物价值进行评估),截止 2022年 12 月 31日,公司对该项目所涉投资及应收利息计提减值准备或公允价值变动合计48,341.77万元(其中应收利息计提减值准备1,616.67万元、应收股利计提减值准备1,725.10万元、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20,000.00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000.00万元)。
(2)昆明涌鑫项目
截止2022年年末,该项目逾期贷款为 3,425.10万元,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12月14日出具的裁决书((2021年)深国仲裁842号),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可收回的贷款本息金额为3,065.29万余,公司基于裁判书对该项目所涉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合计-359.81万元。根据涌鑫项目递交的仲裁文件,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昆明涌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涌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云(2017)呈贡区不动产第00018317号、云(2017)呈贡区不动产第0018316号两宗土地。2022年1月25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云(2017)呈贡区不动产第0018316号的资产评估价值13,152.12万元。土地价值足以覆盖债权价值。另外期后云南涌鑫项目回款了102.48万元。公司认为昆明涌鑫项目剩余贷款本息不再有进一步的公允价值变动。
(二)深圳市微筑科技有限公司
1、项目主要情况
2019年10月25日,广田集团和曾尔阳、郭睿、张国玉、深圳万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万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广田集团对深圳市微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筑科技”)投资2400万元,其中计入微筑科技新增注册资本70.34万元;加上原股东张国玉增资7.82万元,微筑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8.16万元,即微筑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555.55万元增加至633.71万元,本次增值完成后,广田集团持有微筑11.1%股权。
2、公司将其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依据
公司持有的上述股权投资,因持股比例较低,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且公司管理上述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而非以获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上述金融资产不符合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所以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且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自资产负债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权资产,满足上述条件的要求,故将其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公司对微筑科技的持股比例为11.10%,公司对上述投资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对微筑科技的投资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3、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因公司对上述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力,且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交易不活跃,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因此,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成本可代表其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以下其他股权投资与上述股权投资性质和判断依据相同,均按照上述判断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三)深圳市自然醒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1、项目主要情况
2017年9月,公司与深圳市富明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富明鼎汇转让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1.7241%股权,转让价款1000万元。
2、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是无活跃价格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列为失信人名单,公司目前办理清算之中,因持股比例低,按公允价值0.00进行确认。
(四)上海昕健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1、项目主要情况
2018年6月,深圳市明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非、黄建新、上海昕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悦达泰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达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昕健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麦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昕健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之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以可转债方式向上海昕健投资1,000.00万元,可转债交易期6个月,股债转换后,明弘认缴出资9.1374万元,持股比例4.00%。
2、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是无活跃价格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退出上海昕健所有投资,收回金额为275万元,公司用收回金额确认公允价值。
综上,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具有自身特殊性,市场上、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查找到跟公司相似的参照案例。
(2)补充披露报告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具体原则和标准、相关资产的基本情况、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报告期公允价值变动的原因、计算过程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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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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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前题所述项目情况、入账依据及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公司基于投资项目的可回收性为依据,已经对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了合理审慎的估计,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3)年报显示,公司子公司广融基金存在多笔对外贷款、担保逾期且长期未收回的情形,请你公司结合广融基金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及你公司风控措施等说明相关逾期贷款的发放是否合规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相关贷款的减值计提情况及合理性、你公司采取了何种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并结合相关贷款、担保等资金的具体流向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财务资助等违规情形。
回复:
为拓展业务规模,提升经营效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3年11月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融工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基金”)。
一、经营范围
广融基金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等)、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争取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从事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
主要业务对象为公司潜在的客户。
二、业务流程及风控措施
广融基金主要以股权、股权结合债权等多种模式向标的房产项目投入资金并附加广田集团装饰装修工程业务量要求,从而为公司带来投资收入并推动公司主营装饰装修业务收入。
业务流程主要分为项目立项及预审阶段、尽职调查阶段、项目终审及审批放款阶段、投后管理阶段,并将风控措施贯穿于整个流程之中。
(一)项目立项及预审阶段
1、项目组人员在初步了解项目及客户基本情况后,针对客户融资需求设计融资方案,客户提交融资申请书。项目组人员将审查后的资料及意见提交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该阶段项目组人员需严格按照公司项目准入标准筛选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工商情况、股权架构、管理团队、开发经验、财务状况、项目现金流预测、法律诉讼情况等。
2、预审阶段,项目组人员向客户收集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客户进一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融资项目信息登记表》,上报项目部门主管进行项目预审。
(二)尽职调查阶段
项目预审通过后,广融基金会派出由投资、风控、财务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尽调团队对客户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最终形成相关尽职调查报告,发掘出项目投资价值及存在的投资风险。
(三)项目决策及审批放款阶段
广融基金建立有专业的业务评审管理制度,并在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部门,成员均为具有丰富投资或管理经验的公司中高层骨干。广融基金投资决策部门负责投资事项终审决策,对拟投资项目的交易结构、财务管控、施工管理、工程产值、法律保障与风控措施、退出方式等内容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投资决议。决议通过后,由项目组人员整理相应的业务合同等,报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安排签约。在项目满足放款条件即各项风控措施后方能予以实施审批放款。
(四)投后管理阶段
投后团队由业务部、合规风控部、财务部等各部门抽调专业成员组成,彼此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同时,广融基金在项目现场派驻董事、财务人员监管项目印章、银行账户、经营情况等。持续关注客户的财务及资信状况、重大风险事件,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进度管理、章证照监管等。
除上述风险控制流程以外,公司根据各个投资项目自身特点,采取包括抵质押物担保、项目股东及实控人连带担保等多种手段保障投资安全。
综上所述,广融基金建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涉及项目拓展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审批、投后管理等投资管理全流程。所有投资项目均按照业务流程进行相关决策审批及执行。根据《公司章程》,上述委托贷款投资均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并已经公司总裁审批。上述委托贷款在投资时的金额、产生的利润等未到达当时《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标准,也未达到当时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的审议程序。上述委托贷款发放时符合公司当时的风控及合规要求。
三、相关逾期项目情况说明
目前,广融基金存量有3笔未完全收回的对外贷款,分别为:青岛磐龙项目、成都新成国际项目、成都天湖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青岛磐龙项目
1、项目情况介绍
2014年1月21日,广融基金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委托其向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龙公司”)发放委托贷款5,000万元,期限6个月,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7月21日,利率20%,委托贷款用途为用于青岛磐龙凤凰新天地地产项目开发(以下简称“青岛磐龙”)。磐龙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以其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96号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抵押担保。
贷款出现逾期后,广融基金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全资产并诉讼执行。2017年9月因青岛磐龙申请破产中止执行程序,2018年青岛磐龙进入破产清算,2019年8月在京东网络竞价平台上对青岛磐龙公司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96号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0至2022年期间又进行两次拍卖也因无人出价而流拍。
2、贷款减值的计提情况
公司已向磐龙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并确认债权,根据目前债权确认金额、磐龙公司的土地评估价值及公司的顺位担保地位,公司对磐龙公司的债务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债权确认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因此未对磐龙公司贷款计提减值。
3、贷款的资金流向
公司向磐龙公司提供的相关贷款均用于其项目开发支出,磐龙公司并非公司关联方,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财务资助等违规情形。
(二)成都新成国际项目
1、项目情况介绍
经2016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融基金及其子公司深圳市广融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汇”)与珠海合源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源融达”)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了珠海市广融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融恒金”),按合伙协议出资约定,广融基金于2017年8月向广融恒金出资2.5亿元,同日,合源融达向广融恒金出资7.5亿元。根据合伙协议投资约定,2017年8月,广融恒金向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国际”)发放委托贷款10.00亿元,期限1年,可延期1年,利率15%/年。该贷款由项目土地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65285号(47亩商业用地)、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81470号(29亩商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由成都瑞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广融汇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闫守北夫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5月22日,广融基金与新成国际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亿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8月15日。为保障资金安全,新成国际以其持有的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81470号土地提供顺位抵押,成都瑞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闫守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经双方协商,贷款展期至2021年8月15日。
受宏观环境及当地房地产市场调整叠加影响,成都商业公寓市场价格持续走低,去化速度缓慢。新成国际项目开发商业价值明显下降,经过测算,若贸然开发,可能陷入预售时资金无法如期回笼,同时后续项目难以继续的困境。
2022年12月,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广融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四川聚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啸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重整投资框架协议,四川聚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参与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该方案仍在前期尽调磋商中,后续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作为债权人正积极推动、协助并要求新成国际实际控制人多方寻找整体融资代建方,探讨整体项目出售等多种方案。目前正与意向投资人进行前期调查及重组方案洽谈等工作。
2、贷款减值的计提情况
基于公司为该抵押土地的第二顺位债权人预计公司该项目投资预计可回收金额,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该项目所涉投资及应收利息计提减值准备或公允价值变动合计48,341.77万元(其中应收利息计提减值准备1,616.67万元、应收股利计提减值准备1,725.10万元、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20,000.00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5,000.00万元)。
3、贷款的资金流向
公司向新成国际提供的相关贷款均用于其项目开发支出,新成国际并非公司关联方,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财务资助等违规情形。
(三)成都天湖项目
1、项目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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