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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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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3-039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6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6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形式召开。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考核期内,其中242名激励对象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35,275股(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将为上述符合条件的242名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限售的相关手续。

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等相关公告。

董事蒋志坚先生、缪强先生、毛军华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其余董事均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考核期内,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5名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本期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上述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30,968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对回购价格调整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230,968股,占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2%;回购价格由原始授予价格6.91元/股,调整为3.0553元/股,其中5位回购对象系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其回购价格在3.0553元/股基础上,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为3.3926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须事宜,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董事蒋志坚先生、缪强先生、毛军华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其余董事均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再次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优化债务结构,会议同意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再次申请注册发行总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和总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

会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公司本次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再次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提议于2023年6月27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0日。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编号:临2023-040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6日以邮件、书面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余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与会监事认为: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24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8,435,275股。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与会监事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按照调整后回购价格3.0553元/股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的1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5,067股;按3.0553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3.3926元/股回购注销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5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185,901股。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1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242人。

● 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共计8,435,275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 6月 15日。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3年 6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经审议,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其持有的45,067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该名已离职激励对象之外,其余242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35,275股(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可以解除本期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共计185,901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8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光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改〔2020〕19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0年4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4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6、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88,862股,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8、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9、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3名离职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0、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以上3次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

11、2022 年 6 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考核期内,公司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980,2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此以外,其余243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该243名激励对象原始授予股份数量为15,013,862股,经上述2次分红送转,持股数量为25,373,426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57,81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2、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考核期内,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其持有的45,067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除该名已离职激励对象之外,其余242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35,275股(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可以解除本期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共计185,901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登记完成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1/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日为2020年6月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其中242名激励对象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将为上述符合条件的242名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限售的相关手续。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或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因 1名激励对象离职,5名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公司本次董事会将同步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对上述对象合计持有的230,96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242名,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35,275股。

三、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242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35,27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9%。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6月15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435,27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9%。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的业绩指标、拟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已满足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24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8,435,275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华光环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华光环能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华光环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光环能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3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6人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0,968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减少230,968股,公司股本将由943,894,086股减少至943,663,118股,注册资本由943,894,086元人民币减少至943,663,118元人民币。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如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08

2、申报时间:2023年6月10日起45天内,每日9:00--17:00

3、联 系 人:舒婷婷

4、联系电话:0510-82833965

5、传真号码:0510-82833962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5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6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6月27日 13 点 30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16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27日

至2023年6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地点: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08

3、登记时间: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至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1、会议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08

联 系 人:舒婷婷

联系电话:0510-82833965

传 真:0510-82833962

邮政编码:214131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2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230,968股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何利锋合计持有的45,067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553元/股,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席正华等5人持有的185,901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553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为3.3926元/股。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8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光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改〔2020〕19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0年4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4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6、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88,862股,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8、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9、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3名离职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0、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以上3次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

11、2022 年 6 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考核期内,公司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980,2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此以外,其余243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该243名激励对象原始授予股份数量为15,013,862股,经上述2次分红送转,持股数量为25,373,426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57,81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2、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考核期内,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其持有的45,067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除该名已离职激励对象之外,其余242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35,275股(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但其中5名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可以解除本期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共计185,901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因激励对象离职进行回购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何利锋因个人原因离职,席正华、蒋俭纯等5人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本期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决定对上述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0,968股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230,968股,占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2%。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4、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020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元(含税)。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以上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原始授予价格为6.91元/股,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本次回购价格做如下调整:

回购价格=[(原始授予价格-0.1-0.25-0.35)/(1+0.3)-0.35 ] / (1+0.3)-0.35= [(6.91-0.1-0.25-0.35)/(1+0.3)-0.35 ] / (1+0.3)-0.35 = 3.0553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3.0553元/股。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中,回购对象席正华、蒋俭纯等5人系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其回购价格在3.0553元/股基础上,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为:

回购价格=3.0553 + 6.91×2.75%×3/(1+0.3) /(1+0.3)= 3.3926元/股

注:2.75%为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通过了上述对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45,067股×3.0553元/股+ 185,901股×3.3926元/股,合计768,380.94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230,968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230,968股。公司总股本将由943,894,086股变更为943,663,118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943,663,118元人民币。

单位:股

注:公司本次拟同步办理8,435,275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等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以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认真核实,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按照调整后回购价格3.0553元/股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的1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5,067股;按3.0553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3.3926元/股回购注销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5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185,901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华光环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华光环能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华光环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光环能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股票代码:600475 股票简称:华光环能 编号:临2023-044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再次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再次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优化债务结构,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再次申请注册发行总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和总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发行规模:中期票据申请注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

(二)发行期限: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具体发行期限以公司在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期限为准。

(三)发行时间: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与市场利率情况,在交易商协会批准的有效期内分期发行。

(四)发行利率: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五)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六)发行对象: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

(七)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及环保能源领域项目建设投资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合法、高效、有序的完成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公司本次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求,制定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募集资金具体用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决定是否设置增信措施等与注册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

2、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并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3、如主管机关对注册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意见或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对与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工作;

4、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及上市流通相关的事宜;

5、决定聘请参与本次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的必要的中介机构;

6、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

7、本次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及授权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发行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四、本次申请注册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及超短期融资券有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经营发展;本次申请注册发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事宜能否获得注册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