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1版)

2023-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1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道藩、陆巧秀为夫妻关系,林道藩、林秋兰为父女关系。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原因系基于自身资金安排需要进行减持。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021),对林道藩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进行了披露。林道藩先生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483,37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继续处置持有松发股份股权的意愿。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林道藩持有上市公司26,49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3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林秋兰持有上市公司7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陆巧秀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3年6月11日,林道藩与宁波利维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宁波利维能拟以交易价格23.86元/股,总价为6.25亿元收购林道藩持有的松发股份26,199,617股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林道藩

乙方(受让方):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第二条 股份转让

2.1 标的股份数量

2.1.1双方一致同意,林道藩将其所持上市公司26,199,61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1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

2.1.2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宁波利维能名下前,如上市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标的股份与其就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增加股份之和。同时,股份转让款不变,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减。如上市公司因增发股份或回购股份等事宜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均不发生变化,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相应调整。

2.2 标的股份作价

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为6.25亿元(含税价格)(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对应每股转让价格为23.86元(按照保留两位小数计算)(以下简称“每股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第三条 交易价款的支付及交割安排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价款支付及交割:

3.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准备本次股份转让所涉证券交易所申报文件,并与乙方一同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资料,以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3.2 自本协议生效、并获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之日起6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即2.5亿元。

3.3 双方一致同意,宁波利维能向林道藩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林道藩应在5日内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并向乙方提供完税证明,乙方收到完税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20日内,宁波利维能向林道藩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的60%),即3.75亿元。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7.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如为机构)以及签字(如为自然人)即成立,并自下列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松发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松发股份或其指定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安徽利维能不低于51%的股权事项。

7.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以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否则,对另一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其中对本协议所作的重要或实质性修改还需参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所需要的批准、许可、备案后方可生效;该等以书面文件形式对协议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或根据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券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变更本协议项下相关条款或本次交易相关条件的,双方应根据该等变更情况友好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7.3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本协议可以被解除:

7.3.1自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前,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在此项情形下,本协议应当在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的日期解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均不得解除本协议;

7.3.2 松发股份或其指定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安徽利维能不低于51%的股权事项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本次股份转让无法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本协议应当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予通过或自证券交易所不予出具合规性确认函之日起解除;

7.3.3任何一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未能实现,导致本协议之目的不能实现或无法实现或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3.4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关规定,在接到另一方发出要求纠正或进行弥补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及时纠正或未能作出有效弥补以消除不利影响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顺利完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3.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本协议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可解除,解除本协议,双方需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四、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道藩所持股份中19,3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松发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道藩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陆巧秀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林秋兰

2023年6月12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道藩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 陆巧秀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 林秋兰

2023年6月12日

附表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道藩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

陆巧秀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

林秋兰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