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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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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操纵证券市场
民事赔偿责任实践

2023-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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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即通过自由市场供需关系竞价形成证券的公平价格。而操纵行为以不当因素介入证券交易,使证券价格受到扭曲。对此,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律均规定了反操纵条款,使得自由市场之运作免于人为干预,以保障投资为基础,进而达到发展市场经济之目的。

本章通过探讨日本的立法体例,对日本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实践进行梳理,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构建有所启发。

一、立法概况

在日本,专门针对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法律规范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对操纵市场有详细规定,第160条规定违反第159条操纵行为规定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7条也规定包括操纵证券市场在内的一般诈欺性不正交易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权人除可以依第159条规定求偿,也可以第157条规定求偿。仅依第157条求偿者,须根据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负一般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

“任何人,皆不得就在金融商品交易(含柜台市场)上市之有价证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买卖以使他人对该有价证券之买卖交易等状况发生误解之目的,而为下列行为……

任何人,不得就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以引诱他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市场上之有价证券买卖交易等目的,而为连续交易、恶意散布或制造虚假消息等操纵市场行为。

任何人,在不违反主管机关规定下,可以钉住、固定、或安定证券价格的目的,在证券市场连续买卖有价证券,或委托或受托买卖有价证券。”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0条第1项规定:

“违反第159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者,对因该违反行为而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三、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损失认定的关键要素

(一)适格原告

从上述规定来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1项并未明确原告主体范围。学说上对请求权人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请求权人的范围依条文“有价证券交易或其委托或受托”,经文字推敲,可以理解为集中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之证券商、须委托证券商为交易之一般投资人及接受投资人委托之证券经纪商。亦有学者认为应限于为有价证券买卖交易之当事人,或有认为观诸该项第8款“不得为前揭各款行为之委托或受托”规定,已将未直接从集中交易市场买卖交易之一般投资人纳入规范范畴。

(二)因果关系认定

日本的证券法规参考美国证券法制定,操纵行为受害人虽可以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0条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但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请求权人必须依据日本《民法》第709条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分为两个阶段:(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此属主观的归责,即界定何种范围的侵害行为可归责于行为人的问题;(2)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此属客观归责问题,即产生损害结果的损害中哪些应由行为人赔偿的问题。

(三)损失及计算方法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未明文规定操纵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故有关操纵证券市场的特别侵权行为在日本视为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日本《民法》第722条规定,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范围,类推适用日本《民法》第416条有关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实际上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实质上等同只有处于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的损害才能够得到补偿。

(本文节选自投服中心2021年度课题《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损失认定问题研究》报告,课题项目由复旦大学承办,课题负责人:许多奇;内容有部分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