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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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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的公告

2023-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54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09,470.8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初492号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书》等诉讼材料,新增1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诉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云和

被告:华仪电气

2、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华仪电气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809,470.81元。

3、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年6月8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关联担保情况;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93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假陈诉。基于对原告的信任,原告买入被告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诉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诉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进程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新增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合计收到3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合计涉诉金额为2,187.66万元,目前均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55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49.019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75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时集团”)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国仲(2023)第1999号仲裁通知和《仲裁申请书》等仲裁材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受理情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时集团

2、仲裁依据:《股权质押合同》第十条约定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3、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华时集团持有的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49.019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7500万元)行使质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沪贸仲裁字第07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文第(一)、(二)、(七)、(八)项项下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全部款项。

(2)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4、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案外人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相关设备,租赁期限为120个月,租金本金金额为290,000,000元,还款安排见租金支付明细表。如发生逾期,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按全部租赁本金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罚息。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支付了全部租赁物协议价款。但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自第17期租金(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0日)起,一直处于逾期状态,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手续费等款项。

为催讨上述债权,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审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沪贸仲裁字第0740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本金人民币226,782,800.94元、利息44,261,844.43元、手续费10,019,342.25元、留购价款100元,以上合计281,064,087.62元;(二)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赁本金226,782,800.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七)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2,425.64元、律师费500,000元;(八)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992,480元。

为担保上述主债务的履行,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时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华时集团以其持有的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49.019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7500万元)为申请人与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债权和实现主合同债权的费用,争议解决方式按照主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同日,上述股权质押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截止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之日,大柴旦泰白新能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前述[2023]沪贸仲裁字第0740号《仲裁裁决书》项下任何付款义务。故申请人要求仲裁。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以上为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除上述进展外,已披露案件无新进展。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