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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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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3-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58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1、公司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后,经与年审会计师共同探讨,认为对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故公司已对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报表及附注部分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已补充计提预计负债89.14万元。

2、经梳理,公司子公司上海索达三处在建工程智能型柔性自动非标化变速器测试生产线、ABB自动化变速箱装配生产线及35KV降压站,因工程未能完全按照合同条款验收通过,导致未及时转固;考虑部分设备已达到使用状态,需将上述合计账面价值4,075.19万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公司将对2022年年度报告补充计提折旧费用344.79万元。

3、针对问询函中涉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计提等内容,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涉及的其他报表科目,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与年审会计师、评估机构深入分析,判断会计处理的充分性,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538号)(以下简称“《年报二次问询函》”)。根据《年报二次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年报二次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问询函回复显示,公司将与关联方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拟进行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作为证明存在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依据。同日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显示,本次交易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提示了与交易相关的审批风险、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请公司:(1)结合本次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人、内部审议程序等,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专为应对前期问询函而筹划;

公司回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参与筹划人、内部审议程序如下:

1、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初次论证咨询会议于2023年2月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商用车集团”)18层会议室召开,参与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吉利商用车集团的主要管理人员、公司董秘及财务总监、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项目经办人员。会议论证了向公司注入资产或资金的可选方案。

2、吉利商用车集团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同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会议,参与人为吉利商用车集团的主要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项目经办人员、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项目经办人员,并于同日通知公司年审会计师。

3、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停牌,2023年5月4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筹划定价的会议,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参与人为吉利商用车集团的主要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及董秘、东方证券项目经办人员。

4、停牌期间,公司积极协调交易各方沟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法人主体及相关自然人主体均已出具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5、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同日,本次发行股份收购的标的资产之全资股东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东决定。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发布了业绩预亏公告,根据当时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预计公司2022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52,000.00万元到-127,000.00万元。鉴于此等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在2023年2月7日进行了本次交易的初次论证咨询。此时公司尚未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且未收到问询函,因此本次交易并非专为应对前期问询函而筹划。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的内部审议程序审议通过、标的资产之全资股东的同意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前期决策程序,公司与标的资产股东已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公司及标的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已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各方后续将持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在取得必需的审批同意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上交所审核通过、证监会同意注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进一步说明若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回复:

1、行业状况回暖

根据中汽协数据,2023年1-4月份重卡销售32.45万辆,同比增长17.70%,销量呈现增长态势,说明重卡市场已经逐渐走出之前低迷的困境。随着经济的复苏,重卡行业将逐步恢复至2020年前水平。

2、公司盈利能力回升

公司2023年1-4月排产订单2,126辆,较上年同期增长16.81%,公司的生产销售能力正在逐步恢复,并向好发展,符合行业趋势。

3、短期偿债能力能够满足

根据公司短期借款以及票据到期情况,2023年各月短期偿债资金需求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资金来源分析:

(1)正常经营回款39.66亿元:2023年1-4月已回款10.85亿元,5-12月预计回款28.81亿元;(2)债务融资30.23亿元:短期借款12.86亿元,票据融资15.01亿元,其他金融融资2.36亿元;(3)资产处置2.02亿元:天津星马土地收储变现1.7亿元;融和电科股权转让变现0.32亿元;(4)应收账款清欠1.96亿元:2023年1-4月已收回0.55亿元,5-12月预计收回1.41亿元。综合判断,资金来源能够满足公司短期偿债需求。

4、拓展融资渠道

依托吉利集团的银行、租赁等金融资源,支持公司拓展融资渠道,补充流动性。

5、控股股东支持

在公司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给予一定的必要性支持,作为关键时刻的应急措施。

综上,在行业回暖形式下,公司订单有望持续增长,公司自身经营以及筹资能够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公司年审会计师:(1)明确说明知悉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具体时间、阶段、参与程度;

公司年审会计师回复:

在审计过程中,年审会计师在与公司控股股东的交流沟通过程中了解并获悉控股股东将为公司提供支持的态度。截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时,年审会计师未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工作,未知悉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

会计师于2023年4月17日获悉吉利商用车集团于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初步方案;并于2023年5月16日获悉汉马科技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2)2022年度审计意见出具时是否已考虑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若是,是否关注本次交易存在的相关风险,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审慎。

公司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在出具2022年度审计意见之时,并未知悉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因此,年审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考虑因素并不包含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交易是否成功实施并不影响年审会计师的2022年度审计意见,年审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已审慎考虑了与公司持续经营有关的风险因素。

二、问询函回复显示,近三年公司对85家客户单项计提了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绝大多数欠款的信用账期为60-90天,但计提时的账龄已远超信用账期。同时,对于如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欠款方,在单项计提坏账后,仍产生相关交易。

请公司:(1)逐项列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出现减值迹象的具体时点及判断依据,说明在信用账期截止时公司是否采取相关催收措施及催收效果,前期是否存在坏账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出现减值迹象的具体时点、判断依据,在信用账期截止时公司是否采取相关催收措施及催收效果

1、公司对85家客户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中在信用账期截止时公司采取电话、上门等催收措施共33家,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公司对85家客户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中在信用账期截止时公司采取电话、上门、现场商谈等催收措施共28家,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3、公司对85家客户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中在信用账期截止时公司采取电话、上门、现场商谈、律师函等催收措施共24家,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注:首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单项计提时间按2020-2022三年列示,上述表格以出现减值迹象时点(开始单项计提时间)列示,其他数据无影响。

说明:(1)单项计提减值时点的判断依据主要为经电话、上门、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催收后,仍无还款意愿或不履行还款承诺的,公司提起诉讼;客户注销;经营者死亡等;

(2)单项计提后销售金额806.29万元为个别全款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和配件款,退货金额主要为判决后退货冲减应收账款;

(3)垫款金额为公司与终端客户开展按揭贷款业务,终端客户逾期,公司发生的垫款,垫款时计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

(4)转账金额主要为不同主体挂账或定金等并入应收账款金额(如:广州菱马在汉马科技营销分公司被起诉,汉马科技挂预收1,074.02万元);

(5)在信用账期截止时公司已采取的相关催收措施及催收效果

①公司对信用账期截止日尚未回款的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多部门积极配合,将应收账款的催收落实到责任人员,通过电话催收、上门催收、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方式进行。

②对通过以上途径未能达到预期催收效果的客户提起诉讼,通过诉讼保全,冻结客户的可执行资产,分批分次、有序推进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的利益。

(二)前期是否存在坏账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金融工具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且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同时,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新金融工具准则已不再区分单项金额重大或不重大,但对于信用风险特征有显著差异的单项应收账仍然可以单独确认损失率,而对于其他的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1)公司在客户出现减值迹象之前出于谨慎性和一贯性原则,按照组合账龄比例法计提坏账准备。

(2)公司对已出现减值迹象的客户(已诉讼、已注销、经营者死亡等情形),公司根据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对信用风险特征有显著差异的应收账款单项确认预期损失率。

综上,公司针对前期应收账款不存在坏账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通过访谈了解应收款催收内部流程,公司2021年11月之前由销售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之后成立“应收清欠专项组”通过法务诉讼的方式进行欠款催收;

(2)询问催收人员的催收方式以及起诉前提,并查阅以前年度报告,确定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迹象以及开始单项计提时间;

(3)检查催收函、诉讼和判决等文件资料,判断经销商欠款的真实性以及计提坏账的合理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减值迹象判断的依据合理,不存在坏账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2)说明在对相关欠款方已单项计提坏账后,仍持续产生交易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相关欠款方已被单项计提坏账后,仍产生交易的内容主要为原销售业务判决后退货、回款和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垫款。具体交易详见上表说明所述。

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检查各经销商开始单项计提之后发生的交易明细,查看对应原始凭证,划分交易类别,主要为法院判决后退货、按揭业务发生的垫款以及催收和诉讼后回款。

经核查,我们认为,欠款客户单项计提坏账后仍产生交易是合理的。

三、问询函回复显示,公司本年度对无形资产减值测试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选取重置成本法评估。

请公司:(1)补充披露无形资产按收益法评估、固定资产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的具体过程及相关参数,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是否已根据《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进行相关备案;

公司回复:

(一)无形资产按收益法评估的具体过程及相关参数

1、评估方法

(1)公允价值的确定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指南》第十八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由于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接近会计中公允价值的概念,故本次以市场价值作为公允价值。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重置成本法三种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收益法是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资产的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成本法是指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对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A评估模型:本次收益现值法评估模型选用销售收入提成折现模型。

B计算公式

收益现值法的技术思路是对企业未来销售的收益进行预测,并按一定的提成率,即该无形资产在未来年期收入提成率,确定该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然后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加和计算评估估算值。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P: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

Rt:第T年销售收入

t:计算的年次

k:无形资产在收益中的提成比率

i:折现率

n:无形资产收益期

(2)处置费用的确定

处置费用为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交易税费、产权交易费用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①法律费用

由于本次按资产出售处理,不会产生相关法律费用,故不考虑相关法律费用。

②相关税费

根据相关税务政策,本次处置费用中相关税费费率为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为价外税,故本次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③产权交易费用

产权交易费用根据各省市物价局公布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文件结合资产规模确定。

④其他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其他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咨询费等,根据资产特点并结合市场相关收费水平确定。

(3)评估值的确定

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2、评估测算过程

(1)收入确定

①收入的预测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收入主要是发动机销售,主要包括柴油发动机、甲醇发动机等类型发动机。

公司历史收入主要是柴油机的销售,2022年公司开始甲醇发动机逐步实现销量,我国甲醇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山西等西北区域,晋中作为山西甲醇主要产地,启动了晋中国家级甲醇经济示范区建设,实施甲醇经济“11155”发展目标,即用3年时间搭建起100万吨绿色甲醇制备、10万辆多款甲醇乘用车、100座甲醇加注站、年产5万台甲醇重卡、5个甲醇小镇的发展架构,贵州、甘肃、陕西等省份也对甲醇经济看好,陆续出台支持政策,未来行业前景较好。

柴油发动机方面,近两年受重卡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影响,柴油发动机有一定下滑,根据公开数据,2023年3月重卡销售9.7万辆(开票数据),环比增长26%;比去年同期的7.7万辆净增加2万辆,同比也增长26%,2023年一季度1-3月各月重卡销量依次为4.9万辆、7.7万辆和9.7万辆,各月销量呈现逐月增大态势,说明一季度的重卡市场已经逐渐走出之前低迷的困境。随着经济的复苏,重卡行业将逐步恢复至2020年前水平。

根据管理层预测,2023年-2032年与技术类无形资产相关的收入预测分别为98,706.81万元、238,246.57万元、404,010.56万元、600,826.53万元、730,030.66万元、733,215.27万元、736,399.88万元、736,399.88万元、736,399.88万元和736,399.88万元。

②收入预测的可实现性

公司历史收入主要为柴油发动机,预测收入相比历史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预测甲醇发动机的销量将逐步放大。2022年四季度开始甲醇发动机逐步实现商业化, 2023-2027年甲醇发动机评估取数销量分别为4,000台、12,000台、24,000台、40,000台、48,000台,之后保持稳定。

A.汉马科技未来5年甲醇发动机销量规划

汉马科技根据国海证券等行业预测及重卡市场预测模型预测2023-2027年重卡市场销量为78.3万、95万、102万、110万、112万辆。预测各动力形式重卡占比如下:

吉利研究、布局甲醇动力18年,在2022-2023年基本处于市场独占,随着玉柴、潍柴等厂家的布局进入,吉利的市占率在后几年逐渐下降,但绝对总量是继续保持优势,再参考新能源重卡历年行业渗透率,预测甲醇重卡2023-2027年市占率及销量如下:

根据市场研究和公司经营规划,公司管理层预测2023-2027年甲醇发动机销量分别为5,000台、15,000台、30,000台、50,000台和60,000台。

B.甲醇重卡行业分析

山西省是甲醇富集区。晋中市经过多年探索发展,初步形成甲醇生产研发、装备制造、输配加注的全产业链体系。山西是重卡需求大省,保有量约45万辆,按照每年13%到15%的更换率,仅省内每年就有约6万辆重卡的市场需求。

商用车是甲醇能源应用的最佳载体。当前石油消耗占比中,用于生产汽柴油的石油量占国内石油总消耗量的一半,而商用车仅占12%的汽车保有量,却消耗了超过一半的车用汽柴油,排放了全部汽车56%的二氧化碳,商用车碳减排对国家能源安全及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意义。

C.2023年实现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

2023年1至4月份合计销售发动机1,723台(其中甲醇发动机646台);上年同期销售发动机827台(其中甲醇发动机0台),发动机销售同比增长108.34%。受限于2023年年初行业快速启动及发动机供应链备货周期影响,对公司1-2月接单产生不利影响,导致甲醇发动机销量低于预期。

2023年度,公司及主要客户与甲醇发动机终端客户签署年度协议数量4,800台,现已接入订单1,200台,2023年 5-12月份仍存在新增合同的情况,收入可实现性较高;未来5年受节能减排等政策的驱动,清洁能源逐步替代传统柴油是必然的趋势,2027年公司预测甲醇发动机销量6万台,约占重卡整体销量的4.5%。参考同为清洁能源的天然气发动机的发展轨迹,从2018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国LNG重卡进入到高速发展的通道,年销量从2018年的7.1万辆跃升到2019年的11.6万辆,增速达63.4%,2020年的销量为14万辆,同比增幅为26%,市场份额约占重卡销量的10%左右,故未来2027年预测的甲醇销量从市场占比来看是可实现的。

在此基础上,公司按照原规划谨慎考虑80%的销售实现率进行调整,调整后2023-2027年甲醇发动机预测销量分别为4,000台、12,000台、24,000台、40,000台、48,000台,调整后的预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2)收益期的确定

收益预测年限取决于技术型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年限,即能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的时间。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各项技术型无形资产主要应用于甲醇发动机、柴油发动机制造,有助于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经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一起进行了探讨,综合考虑了同行业技术发展和更新周期、公司自身技术革新速度、技术保护措施等因素的影响,综合确定公司无形资产收益期为10年,预计该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整体经济收益年限持续到2032年底。

本次评估确定的技术型无形资产经济收益年限至2032年底,但并不意味着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寿命至2032年底结束,在此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3)折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无形资产折现率r:

式中:rf:无风险报酬率;

rm:市场预期报酬率;

β:行业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ε=ε1+ε2

ε1:企业风险调整系数

ε2:无形资产风险调整系数

以上参数的计算:

①rf-无风险报酬率

经查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该网站公布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CCDC)提供的国债收益率如下表:

中国国债收益率

委估对象的收益期限小于8年,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一一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号)的要求,无风险利率通常可以用国债的到期收益率表示,选择国债时应当考虑其剩余到期年限与评估对象现金流时间期限的匹配性,则本次评估选择10年期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即rf=2.84%。

②市场风险溢价的确定

市场风险溢价是指投资者对与整体市场平均风险相同的股权投资所要求的预期超额收益,即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风险补偿。市场风险溢价通常可以利用市场的历史风险溢价数据进行测算。本次评估中以中国A股市场指数的长期平均收益率作为市场期望报酬率rm,将市场期望报酬率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部分作为市场风险溢价。

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一一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号)的要求,利用中国的证券市场指数计算市场风险溢价时,通常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数,例如沪深300指数、上海证券综合指数等,计算指数一段历史时间内的超额收益率,时间跨度可以选择10年以上、数据频率可以选择周数据或者月数据、计算方法可以采取算术平均或者几何平均。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研究院对于中国A股市场的跟踪研究,并结合上述指引的规定,评估过程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上证综指作为标的指数,分别以周、月为数据频率采用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并年化至年收益率,并分别计算其算术平均值、几何平均值、调和平均值,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市场期望报酬率,即rm=9.57%。

市场风险溢价=rm-rf=9.57%-2.84%=6.73%。

③贝塔系数的确定

以同花顺iFinD类似行业沪深上市公司股票为基础,考虑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公司在业务类型、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行业竞争力、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可比性,选择适当的可比公司,以上证综指为标的指数,经查询同花顺iFinD资讯金融终端,以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计算周期为评估基准日前3年,得到评估对象预期无财务杠杆风险系数的估计值βt=0.9516。

④ε1:企业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在确定折现率时考虑评估对象与上市公司在公司规模、企业发展阶段、核心竞争力、对大客户和关键供应商的依赖、企业融资能力及融资成本、盈利预测的稳健程度等方面的差异,确定特定风险系数。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企业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特性风险系数ε1=4.0%。

⑤ε2:无形资产风险调整系数

根据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整体资产中的比重、技术产品类型、技术产品市场稳定性、产品获利能力、无形资产使用时间等方面进行分析风险后,结合各无形资产的具体特点,我们确定本次专有技术的个别风险调整系数的值为3.0%。

⑥综上所述,折现率计算如下:

折现率=2.84%+0.9516×(9.57%-2.84%)+4.0%+3.0%=16.24%

(4)无形资产分成率的确定

①技术分成率的测算模型

本评估报告采用收入分成率作为无形资产的技术分成率。

②销售收入分成率的确定

a)确定待估无形资产销售分成率的范围。由于企业价值由资金、组织、劳动、技术和客户组成。根据《技术资产评估方法·参数·实务》公布的国内工业行业(销售收入)技术分成率参考数值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技术分成率在0.83%~2.49%区间,故本次评估收入提成率的取值上限设为2.49%,下限设为0.83%。

b)根据专家打分测评法,确定待估无形资产分成率的调整系数。

③方法简介及其适用性

本次专家打分测评法采用德尔菲法(DelphiMethod),也称专家调查法,1946年由美国兰德公司创始实行,其本质上是一种反馈匿名函询法,其大致流程是在对所要预测的问题征得专家的意见之后,进行整理、归纳、统计,再匿名反馈给各专家,再次征求意见,再集中,再反馈,直至得到一致的意见,该方法广泛地应用于商业、军事、教育、卫生保健等领域。

被评估单位是作为专用设备制造业知名企业,适用德尔菲法进行调整系数分析。

④影响因素的设置

本次组织了3名专家进行无形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讨论及打分,3名专家均研究相关行业工作多年,对市场调研行业有较深的了解。经专家了解被评估单位及委估无形资产概况并商议后认为,影响本次待估无形资产价值的因素包括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本次打分模型将上述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再细分为所属技术领域、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应用范围等9个因素,按照各因素重要性分别给予权重,在收益期内平均考虑各因素,由专家分别匿名进行打分后汇集打分表,取三份打分表平均值作为最后的估算结果。考虑差异性及打分有效性,打分结果的极差与均值的比例不超过阈值0.2。

各专家打分情况如下:

经估算,最终确定的影响因素打分结果如下:

⑤确定待估无形资产销售收入分成率。根据无形资产分成率的取值范围及调整系数,可最终得到销售收入分成率。其计算公式为:

K1=m+(n-m)×r

式中:K1-待估无形资产的销售收入分成率

m-分成率的取值下限

n-分成率的取值上限

r-分成率的调整系数

销售分成率的区间m、n为0.83%、2.49%。

K1= 0.83%+(2.49%- 0.83%)×84.00%=2.22%

按以上公式计算出销售收入分成率K1=2.22%。

(5)公允价值的确定

该技术类无形资产计算过程详见下表(单位:万元):

=55,600.00万元(取整)

(6)处置费用的确定

处置费用为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交易税费、产权交易费用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①法律费用

由于本次按资产出售处理,不会产生相关法律费用,故不考虑相关法律费用。

②相关税费

根据相关税务政策,本次处置费用中相关税费费率为城市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因此交易税费8,673,600.00元。

③产权交易费用

产权交易费用根据地方物价局出台的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资产规模确定产权交易费用。交易费用389,200.00元。

④其他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其他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如中介费以及咨询费等,根据市场相关收费水平确定其他费用费率为0.10%,直接费用556,000.00元。

(7)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546,381,200.00元

(二)固定资产评估的具体过程

1、评估方法

(1)公允价值的确定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指南》第十八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由于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接近会计中公允价值的概念,故本次以市场价值作为公允价值。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重置成本法三种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收益法是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资产的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成本法是指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固定资产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I)房屋建筑物

对建筑物的评估,是根据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按建筑物工程量,以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建筑物评估净值。

公允价值=重置全价(不含税价)×成新率

①重置全价

重值全价由建安造价(不含税价)、前期及其他费用(不含税价)、资金成本三部分组成。

A.建安造价的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电气、消防及配套信息系统工程的总价,土建、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采用决算调整法进行计算。评估现场工作期间,评估人员根据决算资料调整测算,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套用《关于调整安徽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8〕1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22修订版)、《马鞍山市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12月)计算土建工程造价以及给排水、电气等安装工程造价。

B.前期及其它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它费用(不含税价),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建筑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

C.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的利率按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正常情况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

资金成本=(工程建安造价(含税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含税价))×合理工期×贷款利息×50%

②成新率

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根据建(构)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梁、板、柱)、墙体、楼地面、屋面、门窗、内外墙粉刷、天棚、水卫、电照等各部分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尚可使用年限,从而综合评定建筑物的成新率。

计算公式: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③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II).设备类资产

A.重置全价的确定

设备的重置全价,在设备购置价的基础上,考虑该设备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各种费用(包括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资金成本等),综合确定: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安装工程费(不含税)+资金成本

①机器设备重置全价

a.购置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2022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

对与国产设备技术水平近似的进口设备的现价,根据替代原则,即查找国内功能及技术参数相当的替代设备,查询类似国产设备的恰当的市场交易价格,以确定其购置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机器设备重置成本应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本次评估对于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按其对应的增值税率测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下同)。故本次评估机器设备的购置价采用不含税价。

b.运杂费

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间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并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购置价格中包含运输费用的不再计取运杂费。

c.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并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

对小型、无须安装或企业自行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d.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企业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等费用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基准利率×1/2

②运输车辆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运输车辆的现行含税购价,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现行车辆购置价(不含税)+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现行购置价主要取自当地汽车市场现行报价或参照网上报价;

车辆购置税为不含税新车购价乘以购置税率,购置税率10%,新能源汽车免购置税;

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计取。(下转1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