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3-040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8人,代表股份107,128,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6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106,909,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人,代表股份218,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9人,代表股份2,917,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股份2,698,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7人,代表股份218,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绍兴腾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56,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204%;反对167,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7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50,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2644%;反对167,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3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杨广宇先生、梁柏松先生已按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82,505,343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