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南大学签署组建联合创新实验室的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南大学签署组建联合创新实验室的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商定事项仅作为双方今后业务合作的意向文本,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双方权利义务应以另行签订的书面项目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后续合作事项的落地实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济药业”)近期与江南大学签署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大学关于组建联合创新实验室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建立“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江南大学联合创新实验室”。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江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现拥有食品科学与资源挖掘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功能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粮食发酵与食品生物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一批国家级科研平台,在食品生物发酵领域有一大批有较高造诣专家、学者。
广济药业与江南大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南大学
(二)合作原则与目标
为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双方长期、全面、深入的合作,共同开拓新技术新产品的全球市场。一致同意成立“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江南大学联合创新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江南大学联合创新实验室”专门开展功能性多糖、功能性蛋白的绿色制造和生物合成关键技术研究(如母乳低聚糖等)。
(三)合作内容
1、联合实验室首席科学家由中国工程院陈坚院士担任。
2、联合实验室建立以后,由协议双方协商指派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在双方挂牌运行;双方可各安排一人担任实验室的常务副主任,分别负责各自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3、联合实验室建立以后,双方应定期召开学术与应用研讨会,研讨本领域的相关科学与产业应用问题,每年可协商确定本领域的相关课题展开工作。
4、对于甲方生产和经营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可要求乙方免费提供资讯、指导、帮助和解决。对于甲方生产和经营中的非一般性技术难题,经与乙方协商后,明确研发项目的任务、内容和目标,设立专门课题,列入联合实验室的工作内容。
5、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通报相关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取得的成果,在项目完成后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和研究结论。
6、甲方负责向联合实验室提供基本合作研究经费,以便于实验室的运行和课题开展。
7、甲方可以作为乙方“江南大学未来食品科学中心”的产学研基地,甲方可以承担江南大学未来食品科学中心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甲方在具备相应条件情况下优先为成果转化提供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以及人员条件等以保证项目的实施。
8、双方依托合作项目,共同制定项目相关的人才培训计划。甲方技术人员至江南大学进行继续学习或进修;应甲方要求,江南大学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至甲方工作。
9、双方可合作申报省市、国家相关项目及课题,针对申请项目、课题等产学研合作的内容,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等相关事宜进行不定期协商。双方可共同承担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共享行业相关信息、资料、文献等。
10、双方都必须严守情报和资料的技术秘密,并将对方的保密要求明确告知合作期间相关的工作人员、老师、学生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开对方的技术信息和双方共同享有的技术信息。项目正式开展期间,需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四)合作经费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合作期内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科研经费,用于双方的合作计划研究等,研究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性多糖和蛋白的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应用。具体科研经费支付根据双方的需要另行签订相应技术合同后执行,5年期内技术合同总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五)合作期限
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四、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有利于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功能性多糖、功能性蛋白的绿色制造和生物合成关键技术领域进行深入合作布局,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完善自身业务布局具有积极意义。
2、本次协议约定公司投入的资金将增加公司协议期限内每年的研发费用,对公司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1、2021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签署〈产品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签署《产品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签署〈产品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目前,该协议正常履行中。
2、公司与北京蓝晶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于2022年11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北京蓝晶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目前,双方正在积极推进合作相关事宜。
3、公司与武汉工控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于2022年11月签署《技术开发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武汉工控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目前,双方正在积极推进合作相关事宜。
4、公司与佛山鲲鹏现代农业研究院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于2022年12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佛山鲲鹏现代农业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目前,双方正在积极推进合作相关事宜。
(二)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不存在限售股解限售的情况。
六、风险提示
公司和江南大学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和取得预期效果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项目研发执行过程中,关键技术能否突破、项目任务能否实现及最终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均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中合作的研究成果未来在市场产生的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大学关于组建联合创新实验室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