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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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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1版)

2023-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续表)

从单项计提减值的应收账款看,上述事项在报告出具前已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正在起诉中,公司判断款项收回不确定性较大全额计提坏账,因此不存在利用集中计提大额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进行财务“大洗澡”、跨期调解利润的情形,不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㈣ 结合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客户的信用状况、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参数选取情况,说明该类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信用损失,并考虑本期的前瞻性信息,计量预期的信用损失。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单项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除了单项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应收账款外,采用以账龄特征、无风险特征等为基础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通过应收账款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

㈤ 请信永中和结合对你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核查程序,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况。

1.按欠款方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明细:

单位:人民币万元

2.应收账款前五名对应交易的核查程序

(1)单位1:2016年本公司下属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单位1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向其销售机器设备,根据合同约定销售货款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针对该笔交易我们取得并检查了《设备采购合同》、设备交货确认单;检查各期长期应收款的收款记录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资料;实施了函证程序并通过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查询交易对手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2)单位2:2019年本公司下属公司绿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与单位2签订的《PURECHASE ORDERS 销售订单》向其销售船用燃油等。针对该笔交易我们取得并检查了《PURECHASE ORDERS 销售订单》、BUNKER DELIVERY NOTE 船用燃油交货单、收货确认单、账单、收款记录及银行进账单;实施了函证程序。

(3)单位3:2020年本公司下属公司涿鹿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与单位3签订的《商品代采委托合作协议》。针对该笔交易我们取得并检查了《商品代采委托合作协议》、与供应商签订的《商品供应合同书》、代销商品台账、收款记录及银行进账单等资料;实施了函证程序并通过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查询公司交易对手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动人股东。

(4)单位4:2018年本公司下属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与单位4签订的《采购合同》向其销售冬枣等农产品。针对该笔交易我们取得并检查了《采购合同》、客商主要业务单据、收款记录及银行进账单等资料;实施了函证程序并通过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查询交易对手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5)单位5:系公司2019年收购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带入款项,该款项形成原因系2013年-2016年期间的房屋租赁费,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判决后仍无法收回该款项,天玺大酒店于2016年全额计提坏账。

3.核查结论

经会计师核查,2022年末应收账款前五名的相关交易未发现不具备商业实质和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况。

㈥ 请信永中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 我们了解、评估和测试了公司管理层与应收款项组合划分以及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关键控制;

● 结合收入检查分析公司应收款项余额变动的合理性;

● 检查相关的交易合同和信用条款及实际信用条款的遵守情况;

● 检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评价所使用方法的恰当性以及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款项组合的依据、金额重大的判断、单独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判断等;

● 复核管理层对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判断:获取公司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计提表,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政策执行,通过执行重新计算程序核实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是否准确;

● 结合应收款项账龄、客户信用、历史和期后回款情况,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复核管理层对该等应收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是否正确,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是否合理;

● 抽取大额应收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对已申报债权的应收款项检查法院确权金额;

● 检查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相关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与披露是否充分、适当。

2.核查结论

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七、关于营业外支出。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营业外支出9,163.71万元,其中,罚款及滞纳金为8,470.99万元。请你公司:

㈠ 结合营业外支出明细说明营业外支出形成的原因、具体情况,相关赔偿、违约、罚款事项是否已经妥善处置,是否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对财务的影响,是否将持续对公司财务报表形成影响。

回复:

公司2022年度营业外支出9,163.71万元,其中本年度计提子公司税款滞纳金8,214.24万元,主要为公司向海南地区税务局递交了《关于税款清偿方案的请示》,经与税务局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计提了下属子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海口信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及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欠缴税款滞纳金7,985.20万元,后续将与海口地区税务局持续推进税款清偿事宜;其他税款滞纳金229.04万元中已支付完成55.05万元。

公司对以上罚款滞纳金事项已妥善安排,充分考虑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㈡ 请信永中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 了解公司向税务局递交的《关于税款清偿方案的请示》,确认相关事项的真实性;

● 根据请示方案结合公司的付款情况,重新计算税收滞纳金,评价管理层确认营业外支出的准确性;

● 检查营业外支出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情况。

2.核查结论

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八、关于往来款。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为85,704.06万元,其中往来款余额为28,894.11万元。请你公司:

㈠ 说明你公司往来款的形成原因,以及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充分性。

㈡ 结合上述其他相关往来款欠款方情况,说明是否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是否存在你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并按照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往来款项是否属于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性质款项,如是,请说明你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情况(如适用)。

㈠和㈡回复:

其他应收款项下往来款余额为28,894.11万元,具体的减值准备、形成原因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其他相关往来款欠款方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均不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财务资助情形。

㈢ 请信永中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我们对于其他应收款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基本与应收账款执行程序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六、(六)所述。

2.核查结论

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九、关于留债会计处理。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长期借款余额为511,151.99万元,较年初增加506,651.99万元,长期应付款余额为87,276.09万元,较年初增加63,757.74万元,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余额为27,576.16万元,较年初减少50,639.55万元,其他非流动负债余额为60,236.94万元,较年初减少577,553.78万元。变动主要是报告期内,你公司将已确权的建设工程优先债在签署《留债协议》的情形下,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从其他非流动负债转至长期应付款,将经海南高院裁定确权的有抵押担保借款作为留债,在与金融机构签署《留债协议》后,债务从其他非流动负债转至长期借款,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请你公司:

㈠ 结合你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确权的建设工程优先债情况以及相应《留债协议》签署情况,说明你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㈡ 结合你公司在报告期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留债协议》的具体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时间、具体留债方式、未来债务的清偿方式等,说明你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㈠和㈡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优先债留债、金融机构留债以及非金融机构留债协议情况如下:

2.具体留债方式、未来债务的清偿方式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详见本回复三、(一)1所述。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合同现金流量折现的现值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债留债的账面价值(即公允价值)并计入长期借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将根据合同现金流量折现的现值作为金融负债长期借款的账面价值(即公允价值)是合理的,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㈢ 请信永中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形成的金融负债与本专项意见问题三相关,我们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详见本回复三、(三)、1所述。

2.核查结论

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十、关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583,959.44万元,主要为你公司受领的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请你公司:

㈠ 结合你公司受领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的具体情况,包括受领时间、受领数量、受领方式等,说明你公司相应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公司2022年受领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合计2,032,223.57万份,具体受领时间、受领数量、受领方式如下:

因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国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021-8-27问题(二)1(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2019-12-31-13问的相关解答:“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对于可回售工具,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的可随时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例如属于有限寿命工具的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如果满足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则发行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上述金融工具对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也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将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报表列示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022年4月,海南海航一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之信托资产及普通信托份额基于2021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1223”号《关于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资产及普通信托份额评估咨询报告》,确认每份普通信托份额价值区间为0.2605元至0.3142元。公司根据此份评估报告并结合市场法评估时通常选取可比案例价值中值之惯例,取报告价值区间之中值,即每份普通信托份额价值为0.28735元,最终确认信托资产价值。

㈡ 结合你公司报告期末对上述信托份额的评估情况以及减值测试情况,说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公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企业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①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②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③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④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⑤被投资方可比企业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⑥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⑦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2022年度,专项服务信托管理人未能就信托财产及信托份额公允价值安排相关评估事宜,公司无法获取相关信托财产及信托份额2022年末公允价值的评估数据。考虑到取得信托份额至2022年末时间较短未超过一年,公司通过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信托财产相关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进行了了解和分析,具体包括:①与信托管理人及信托资产经营团队进行访谈,了解信托资产2022年度有关经营、财务及重大资产处置等情况:②取得信托资产经营团队的经营分析报告及主要经营实体的财务信息,并对主要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③取得信托资产持有公众公司的清单和持股数量,查询公众公司年末市值分析其市值变动对信托资产的影响;④查询信托管理人公布的相关报告,了解信托财产管理与处置等情况。经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和判断,未发现存在表明信托资产整体业绩和经营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认为专项服务信托取得时公允价值代表了年末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因此按照每份普通信托份额价值0.28735元确认其持有专项服务信托份额2022年末公允价值的估计是恰当的,且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㈢ 请信永中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 了解和评估管理层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评价流程,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 向管理层了解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判断其金融资产分类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了解其金融资产形成背景、原因以及基础,查阅与重整相关的《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

● 取得并核对供销大集信托份额登记过户资料,确定初始确认信托份额的准确性;

● 向管理层了解专项服务信托初始计量公允价值确认的依据,获取并复核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

● 查询年末信托受益权份额系统,核对供销大集持有的信托份额信息,确定年末持有信托份额的准确性;

● 向管理层了解其对专项服务信托年末公允价值确认的方法,评价年末公允价值确认方法恰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 向管理层了解其年末专项服务信托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依据,评价专项服务信托公允价值确认的依据充分,主要包括:

(1)取得并复核公司管理层关于专项服务信托公允价值确认的分析报告,通过向海航信管二号访谈,就供销大集自海航信管二号了解获取的有关信托财产2022年度业绩和经营的相关信息予以验证;

(2)查阅公司自海航信管二号获取的有关经营和业绩的相关资料,分析复核是否存在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形;

(3)自《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系统》查阅信托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未发现信托资产存在业绩和经营、资产处置、诉讼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 评估管理层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财务报表披露是否恰当。

2.核查结论

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十一、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为5,129.8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35.02万元。请你公司:

㈠ 说明报告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在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的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同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计算过程=各公司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各公司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与合并营业收入、合并净利润不存在线性关系,公司按照各独立法人主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22年度,公司合并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整体呈现下降趋势,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同比增长主要系公司部分下属公司(独立法人主体)经营业务主要为物业出租,运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成果稳定,此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历年均为正数,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对其报告期内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上所述,公司认为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动是合理的。

㈡ 请信永中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 了解、评价并测试了公司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 获取了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复核了可抵扣亏损金额;

● 执行了检查、重新计算等程序,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可用来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复核了可抵扣亏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准确性;

● 复核了财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披露。

2.核查结论

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上接1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