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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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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1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11日以邮件、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在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殷凤山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9,000股。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24,684股。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陈亚峰、单永祥、吴汉存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由于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8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7.88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2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000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6月26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9月18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12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83,005,000股。

7、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20年5月2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0年7月9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82,965,0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33,186,000股,流通上市日为2020年7月13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82,965,000股变更为116,151,000股。

9、2020年7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派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1.9万股调整为58.66万股。

11、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0万股,授予价格为16.0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6,142,600股变更为116,233,600股。

12、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21年4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1年6月17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116,197,2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58,098,600.00股,流通上市日为2021年6月18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16,197,200股变更为162,676,080股。

14、2021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7、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登记日为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达成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1、本次符合解除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

2、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000股;

具体如下:

注: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配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上述比例数为调整后的获授股数。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方案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4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80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9月18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12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83,005,000股。

7、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20年5月2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0年7月9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82,965,0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33,186,000股,流通上市日为2020年7月13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82,965,000股变更为116,151,000股。

9、2020年7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派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1.9万股调整为58.66万股。

11、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0万股,授予价格为16.0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6,142,600股变更为116,233,600股。

12、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21年4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1年6月17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116,197,2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58,098,600.00股,流通上市日为2021年6月18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16,197,200股变更为162,676,080股。

14、2021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7、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88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相应调整,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回购价格调整明细

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2,317,07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999 元(含税)。因此,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7.953元/股调整为7.88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股,其回购价格为7.88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46,352.04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注:因公司正处于可转债转股期间,上述变动前情况为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到的截至2023年6月15日的数据。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律师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6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11日以邮件、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缪永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3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4,684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6月26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9月18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12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83,005,000股。

7、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20年5月2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0年7月9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82,965,0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33,186,000股,流通上市日为2020年7月13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82,965,000股变更为116,151,000股。

9、2020年7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派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1.9万股调整为58.66万股。

11、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0万股,授予价格为16.0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6,142,600股变更为116,233,600股。

12、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21年4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1年6月17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116,197,2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58,098,600.00股,流通上市日为2021年6月18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16,197,200股变更为162,676,080股。

14、2021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7、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登记日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第三个限售期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达成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1、本次符合解除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1人;

2、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4,684股;

具体如下:

注: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配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配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上述比例数为调整后的获授股数(两次转增后)。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方案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5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8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了回购注销股份的回购价格,回购价格由首次授予的7.953元/股调整为7.88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2,317,070股变更为162,311,19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62,317,070元变更为人民币162,311,190元(鉴于公司“丰山转债”目前正处于转股期,实际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最终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调整变动)。

二、关于公司本次减资无需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二)的规定”,公司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减资的情形无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通知债权人知晓的相关消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信函或传真方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1号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3年6月17日起45天内9:00-12:00;14: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证券部

4、联系电话:0515-83378869

5、传真:0515-83378869

6、电子邮箱:fszq@fengshangroup.com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7

债券代码:113649 债券减持: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裁殷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259,858股,占公司总股本(因公司正处于可转债转股期间,总股本数为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到的截至2023年6月15日的股本数,下同)的5.09%;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陈亚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923,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公司股东顾翠月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74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股东顾翠月女士与陈亚峰先生为夫妻关系,系一致行动人。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殷平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陈亚峰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顾翠月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分别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其中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分别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其中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1、陈亚峰先生其他方式取得的78,400股公司股票系股权激励授予。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在过去12个月内未减持过公司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股东殷平女士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且在2023年9月17日前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2、股东顾翠月女士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东殷平女士此前承诺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向公司披露并提示公司予以公告(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公司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股东陈亚峰先生此前承诺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承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向公司披露并提示公司予以公告(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公司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股东顾翠月女士此前承诺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同时,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公司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殷平女士、股东陈亚峰先生、股东顾翠月女士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作出的决定。在减持期间,公司股东殷平女士、股东陈亚峰先生、股东顾翠月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股东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8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下转8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