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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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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5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号楼1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78,150,9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40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汪华律师、薛祯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1,242,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99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6,907,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410%。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636,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8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3,451,8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6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补选方玉凤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1.01:选举方玉凤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178,102,58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588,60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96%。

表决结果:方玉凤女士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汪华律师、薛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3年5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于2023年5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就累积投票相关表述进行了更正。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16日下午14:30在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号楼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涛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8,150,97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23.540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2人,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3,636,99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0.4806%。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所持股份111,242,98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4.699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2名,所持股份66,907,99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8.84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方玉凤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78,102,58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3,588,60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6%。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薛 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