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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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3-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3-03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3,919,673.02元及相应利息与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有待于诉讼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原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74,以下简称“游族网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子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就公司与林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64)、2022年11月2日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2-069)以及2022年11月19日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2-07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该案件已于2023年4月4日开庭,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6,600元;

(二)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由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股权回购本金3,919,673.0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19,673.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16%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质押的游族网络14,989,977股(对应质押登记编号02760020201014CE000008项下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7,076元,由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4,285元,由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负担192,7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16.7元,由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469元,由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负担34,84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有待于诉讼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